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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63号
成文日期 1997-09-15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63号
成文日期 1997-09-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步伐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9-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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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步伐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快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步伐的意见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八五”以来,我区城市、旗县城镇的园林绿化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区20个设市城市,有城市绿地13502公顷,绿化覆盖率达到175%,人均公共绿地45平方米。68个旗县所在地镇,绿化覆盖面积达到6165公顷,有园林绿地3931公顷,人均公共绿地33平方米。全区城镇年义务植树总量达到400余万株,涌现出一批全国绿化先进城市、城镇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城镇园林绿化的总体水平还较低,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领导对园林绿化工作认识不高,重视程度不够;侵占绿地,随意改变园林绿地性质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投入不足严重困扰和制约着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监督管理不到位,绿化成果保存率低等。因此,要实现国家要求的城镇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不低于30%、到2010年不低于35%,人均公共绿地到2000年不低于6平方米、到2010年不少于7平方米的指标,任务还相当艰巨。

  园林绿化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为改变园林绿化滞后的现状,到“九五”末,我区园林绿化的总体目标是:全区各城镇要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自治区各地级市要有不少于3个旗县所在地的镇分别建成至少1个环境优美、设施比较完善的综合性文化休闲公园,城市要达到人均公共绿地5至6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25%,旗县人均公共绿地要达到5平方米,绿化覆盖率20%,城镇绿化水平总体上要接近或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其中要有1至2个城市或旗县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园林绿化事业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

  园林绿化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市容市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工作。大规模地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对于吸引外资,发展旅游事业,搞活经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把园林绿化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建设部门具体抓,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和实施。要明确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得力措施,不断增加投入,确保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抓紧编制和修订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把园林绿化发展目标落到实处

  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是新一轮跨世纪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搞好现状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尽快组织编制、修订、完善城市绿地系统专业规划,研究确定规划指标和环境风貌特色。要面向二十一世纪,把握高起点,力争高水平。在旧城区改造中,要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增大绿化量,美化环境,要注重近郊地区风景资源的开发利用,结合城市防护林带建设,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地把近郊地区的自然景观和风貌引入城市,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有条件的城镇要在城市中心地带,建设大型的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公共绿地,地级市的各区和各建制镇至少要拥有一个综合性公园。要坚持“以绿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喷泉、雕塑、假山及其他园林建筑的规模和数量。各城市的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要在1997年底以前完成,规划期限到2010年。新修编的园林绿地规划须经自治区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三、坚持以普遍绿化为主,开创我区园林绿化新局面

  “九五”期间,我区城镇园林绿化要坚持“以普遍绿化为主、重点提高”的方针,主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着眼于大环境的绿化工作,以尽快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目的,发动群众大量植树造林,扩大绿地面积,抓好防护林带和郊区风景绿地的建设。二是抓好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公园建设按规划实施,努力增加公共绿地面积,基本满足居民游乐休憩、健身锻炼的需要。三是抓好城镇道路绿化。新建、扩建道路的绿化要做到同时设计,适时种植,同步验收;原有道路的绿化要在美化上下功夫,大力提倡栽植花灌木、铺设草坪,增加道路绿地面积。四是抓好城镇主要地段和“窗口”单位、住宅小区庭院的绿化,重点搞好城镇出入口、车站、广场、河边、桥头等地段的绿化美化。对新建、扩建单位和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新建区30%、旧城区25%的指标留足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未达到指标的,城建部门不得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充分发动群众在单位和住宅小区“见缝插绿”,大力提倡搞垂直绿化、摆放盆花、阳台绿化,让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实现绿化。

  各城市、旗县城镇要结合地形、地貌和气候等自然条件,努力创造园林绿化的地方特色,如森林城市特色、草原城市特色、山水城市特色等等。

  四、强化管理,严格执行,确保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要大力宣传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强市民法制观念,树立爱护绿化成果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严肃处理《条例》颁布以来发生的违法侵占绿地的案件,抓住典型事例,公布处理结果,形成社会舆论。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条例》,以身作则,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权代法的现象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保护园林绿地,不得擅自侵占园林绿地,不得滥伐树木。确需占用的,要按规定逐级审批。一次性征用园林绿地超过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或砍伐树木超过100株(含100株)的,须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经批准,办理征用绿地时,绿地补偿价格必须高于旧城改造的土地基准价和拆迁补偿总值的一倍。谁征用,谁补偿。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专业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实施管理。

  继续推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绿化责任状、养护承包制、“门前三包”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对全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检查评比,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评比标准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考核,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各盟市和旗县城镇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活动。全区范围的检查评比,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全民动员,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快我区园林绿化步伐

  园林绿化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很强的事业,必须全民动员,形成全社会办绿化、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一要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倡人人都为改善生态环境做贡献,提倡种植(生日、入学、毕业、入团、入党、参军、交友、结婚等)纪念树,铭记于树,寄情于林。二要通过单位绿化达标活动,促进城市绿化工作的广泛开展。三要发挥园林绿化部门技术指导、业务咨询和苗木供应的优势,提高园林绿化工作的群众化水平。

  加快园林绿化步伐,要完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多元化投资体制,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增加收入,解决园林绿化资金的不足。按照国家要求,参照其他省、自治区的办法,我区园林绿化投入,原则上坚持以下标准:

  (一)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园林绿化支出,大城市不低于10%,中小城市不低于15%。

  (二)城市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大城市不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5%,中心城市不低于8%。

  (三)小区开发建设中绿化配套费要占小区总投资的1%至3%。

  国家规定的绿化费(城市部分)要收足用好。各城市要制订具体的城市绿化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金使用的统一管理。同时制定优惠政策,争取吸引外资和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快园林绿化建设步伐。

  各盟市、旗县(区)政府要及时解决园林绿化部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园林绿化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绿化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园林绿化。各级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园林绿化的意义、目标和先进典型。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进一步强化广大群众的绿化意识,提高全体公民支持和参与园林绿化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都关心和热爱园林绿化的良好风尚,推动全区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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