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工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65号
成文日期 1997-09-1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7〕65号
成文日期 1997-09-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9-17 10:53 
分享到:
【字体: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我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传销的产品有20种之多。非法传销活动反映出的问题非常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极易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应强烈。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第50号)和《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传销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今年9—10月间,对全区非法传销活动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中,要集中力量,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传销活动。对抗拒执法机关监管的传销企业和传销人员,要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其传销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整治的重点是:

  (一)利用虚假宣传、引诱甚至强迫不明真相者以交纳会员费、购买商品、会员卡、优惠卡提供服务等方式进行传销、敛取钱财的行为;

  (二)利用传销培训进行封建迷信、帮会、邪教等煽动性宣传的违法行为; (三)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蒙骗消费者,牟取暴利,推销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和国家限制流通产品的行为;

  (四)吸收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国家禁止经商的人员参加传销的行为;

  (五)伪造传销经营证书或冒用合法传销企业名称进行传销的行为;

  (六)跨地区、超范围的传销行为;

  (七)单层次传销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针对非法传销活动地域散布广、参与人员多、情况错综复杂的实际,在查处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协调动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采取行动,快办快结,并适时组织公开处理大会,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务求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三、要抓好舆论导向,加强传销法规和政策宣传。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传销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及时揭露非法传销的危害性。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运用实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识别非法传销的能力和风险意识,使全社会共同抵制非法传销活动。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对打击非法传销活动重要性的认识。非法传销活动具有组织封闭、交易隐蔽、活动分散、涉及面广、牵涉群众多的特点,如果打击不利,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破坏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文化垃圾,影响社会稳定的手段。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分管领导直接抓,务求抓出实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