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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122号
成文日期 1997-10-2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122号
成文日期 1997-10-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10-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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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以及全国小城镇及农村户改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导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减轻大中城市人口压力,改善党群关系,便于国家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指导思想。以坚持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严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稳定为原则。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为保证我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序进行,先在扎兰屯市、根河市满归镇、开鲁县城关镇、元宝山区平庄镇、元宝山区建昌营镇、集宁市、呼市郊区金河镇、土右旗萨拉齐镇、包头郊区沙河镇、东胜市、临河市狼山镇、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二连浩特市、乌兰浩特市等14个县级市城区和镇建成区内进行试点。

  三、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凡在小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两年以上的农村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和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经批准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本人要求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

  (五)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华侨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所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

  (六)与小城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

  (七)在小城镇居住的农民,由于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

  (八)其他有正当理由并具备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人员。已在小城镇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可全部转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收回的土地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搞好土地承包和管理。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要做好计划生育档案的移交工作,原户籍所在地发放的二胎生育证一律收回,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应处罚后再予办理。

  四、小城镇户籍登记制度及管理办法 小城镇户籍登记实行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在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并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五、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审批程序及手续

  凡符合条件并要求办理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或户主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小城镇户口审批表》。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旗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凭准予迁入证明予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凭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需出具的基本证明:

  (一)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

  (二)暂住证;

  (三)原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自留地或无土地证明;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原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

  此外,还应视不同对象分别出具营业执照,聘用或录用书、结婚证、验资证等证明。土地使用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组织实施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小城镇户口总量的宏观调控。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控制指标由自治区计委商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试点旗县(市)要把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小城镇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承受能力提出贯彻本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逐级报送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报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人口情况、实施范围、人口发展规划、需办小城镇户口的总量、组织机构等。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增强政策透明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切实取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各级计委、财政、公安、粮食、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培训户籍管理人员。按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和现行户籍政策,认真培训户籍管理人员,使其掌握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清理整顿户口。各试点市镇在开展工作前要认真清理整顿本地户口,切实解决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人户分离等问题,认真调查符合办理小城镇户口条件人员的生活来源、居住情况、居住时间等,以便确定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具体对象和总量。

  (五)为保证小城镇户籍制度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由自治区公安厅、计委、体改委、编委、科委、农业厅、建设厅、财政厅、劳动厅、人事厅、民政厅、商务厅、计生委、经贸厅、教育厅、邮电管理局、外办、物价局、台办、土地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区小城镇户籍制度试点工作,协调、了解、检查、指导试点地区工作。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组织机构,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并做好总结验收工作。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坚决防止和纠正交钱就可以迁入户口的歪风。

  (三)各地不得制定违反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不得任意扩大小城镇户籍改革的范围,不得借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出卖户口,不得借办理小城镇户口向落户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以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一经查实,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其农业户口。

  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各地区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反映。

  

关于完善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我区农村牧区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7%,完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已完成了农牧民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建立了户籍登记制度,实行了居民身份证制度,全部换发了常住人口登记表,绝大多数苏木乡已建立了公安派出所,初步形成了城乡户口管理体制、制度一体化的管理格局。近几年,一些地区又开展了农牧区户口城市化管理和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使户籍管理在服务农村牧区经济建设,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些地方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仍比较薄弱,出生不登记,死亡不注销,人口统计数据不实,门牌号不健全等问题日趋突出,给国家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和全国小城镇及农村户改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农村牧区户籍管理总体目标是:完善户籍登记制度,严密户籍管理措施,改进户籍管理手段,发挥户籍管理作用。具体任务是:按照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全面检查全区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现行的各项户籍、居民身份证登记管理制度;本着既便利群众又严格户籍管理政策的原则,研究制定各项管理措施,实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提高户籍管理人员素质;全区农村牧区公安派出所要达到所管辖的常住人口每人一张新式常住人口登记表,每村都有平面现状图和一名户口协管员,每户家庭都发放新式户口簿,统一编订门牌。实现地名门牌标准化,簿册管理规范化,资料管理档案化,管理组织网络化,日常管理制度化的要求。

  二、实施要求

  (一)全面整顿户口。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农村牧区户口进行全面整顿,逐村逐户逐人逐项进行调查核对,认真整改出生不报,死亡不注销,重漏登人口等户籍管理存在的问题。同时按要求核查清理居民身份证编号,并为16周岁以下人员编定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做好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国务院规定及全国小城镇及农村户改工作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迅速建立健全城乡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对门牌、楼牌编制管理工作仍由其他部门代管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协助公安机关于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

  (三)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凡出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监护人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

  (四)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是改革、完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苏木)一所”的原则把应建而未建的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起来,同时要配足相应的警力。旗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健全户政机构,专门从事户籍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户籍内勤、户籍责任区民警及户籍协管员要逐步推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加之我区地域辽阔,人员复杂,交通不便,经济落后,使这项工作难度更大。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盟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验收工作。各级户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实施情况,由盟市公安机关汇总上报公安厅。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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