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质量监督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9〕72号 |
成文日期 | 1999-06-0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质量监督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9〕72号 |
成文日期 | 1999-06-0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总体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决定,改革现行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强化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转变职能,理顺机构,强化监督,提高效能,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新体制。
二、具体方案
(一)机构管理
1、行政机构管理
(1)自治区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职能。
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确保中央政府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精神,相应调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划出的职能:
西药、中药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移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纠纷仲裁职能,移交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节能技术监测职能,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的主管部门。
划入的职能:
全区质量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能;
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化学危险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贸易结算用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农药质量工作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审批职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全区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自治区打假办)。
下放的职能:
重要标准的组织实施;
对质量抽查不合格企业的组织整顿。
移交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
自治区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国家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的咨询和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职能:
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的确定。
(2)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视工作需要设置稽查队,盟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设置稽查队。
(3)旗县(含县级市)可视工作需要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为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地级市的区可视工作需要设置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局,并加挂稽查队牌子,作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
(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内设机构的规格,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技术机构管理
(1)按照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有规模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3)同一城市同一门类的技术机构只设一个。撤销盟所在市和市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般设置一个实力较强的标准、计量和质量综合性技术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置一个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4)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视工作需要,设置一个综合性技术机构。
(5)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征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6)盟市、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3、社会中介组织和授权机构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授权机构,继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其进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二)编制管理
1、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并管理。
2、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擅自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定编制数额和编制空缺情况,制定年度增人方案,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征得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部门同意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
3、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自治区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上划自治区统一核定并管理。上划范围是:
(1)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现有行政编制(包括职能调整后机构划转“平行转移”,从事质量管理和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行政编制)。
(2)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承担辅助行政管理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平行转移”的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编制。
(3)上次地方机构改革中未核定技术监督局行政编制的,自治区参照同类地区的机关编制确定上划。
(4)按上划编制数额,相应扣除当地同类编制数额。编制上划后,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会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执行。
(三)干部人事管理
1、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18号)精神。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自治区党委管理为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协助管理。
2、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干部(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具体任免程序及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3、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进人计划的调配,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4、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纪检、监察干部按有关规定程序派驻和任免。
(四)财务经费管理
1、实行垂直管理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2、自2000年1月1日起,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应将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汇缴自治区国库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上缴。
3、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足额纳入自治区级财政支出预算予以重点保障,统一拨付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
4、原有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上划自治区级财政,并根据编制类型,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上划机构和人员编制,以1998年盟市行政单位人均人员经费和公务费开支水平上划;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当地人均开支标准上划,自治区财政统一管理。
5、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现有的固定资产上划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6、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历年形成的债权债务,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地方政府协商解决。
三、组织实施
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自治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各盟市抓紧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实施改革方案。要建立分管盟市长为组长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精心制定实施计划,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具体实施步骤
1、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自治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国有资产划转等各项配套措施,指导各盟市做好编制、经费的上划和各项管理工作。
2、体制改革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由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两级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所辖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人员编制及财务经费的核实、接收和向自治区的移交工作;第二步,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人员编制及财务经费的上收工作;第三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职能平移与交接工作。
3、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在1999年7月底以前完成。
(三)严格掌握政策界限
1、离退休人员仍由原所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人员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上划后拨付。
2、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按照组织程序在职数内任命的领导干部外,自1998年7月16日以后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一律清退。
3、超编人员不予接收,由当地政府负责分流安置。
4、各级节能技术检测机构人员编制不上划,隶属关系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的主管部门(经贸委、局)。
5、现挂靠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编制暂不上划。
6、临时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大措施。这次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重,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或问题。为此,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国家长远利益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顾全大局,服从组织,严守政务纪律,保持正常工作秩序,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违反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以保证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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