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物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0〕19号 |
成文日期 | 2000-02-2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物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0〕19号 |
成文日期 | 2000-02-2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0〕7号,见《政报》第3期)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阿拉善盟、巴彦淖尔盟、乌海市及伊克昭盟的杭锦旗、达拉特 旗、包头市的郊区、土右旗、呼和浩特市的郊区、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武川县的小麦, 以及全区的稻谷、玉米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二、继续保持粮食定购制度。自治区对盟市粮食定购数量不变,盟市可以按照优化粮食 品种结构的需要调整定购品种。自治区不再下达定购粮盟市间调拨计划,各地按照顺价销售 的原则自行销售。
三、全区小麦、稻谷、玉米收购都要实行优质优价,由自治区物价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提出实施意见。
四、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一收购。大型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大型饲料等生产企业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的自用粮食(包括优质粮食)仍按现行规 定,由自治区经贸委审核批准。
五、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自治区对盟市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 。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对于2000年7月1日以前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这部分粮食,仍纳入超储补贴范围。(国办发〔2000〕7号已在2000年 第三期刊发)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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