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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2〕26号
成文日期 2002-07-14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02〕26号
成文日期 2002-07-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等三部门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07-1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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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实施计划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五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1997〕31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十五”农村卫生基础建设和卫生专项建设规划,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际,现决定实施“农牧民健康工程”,对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贫困旗县综合医院,边境旗市的一般卫生院进行重点投资建设。

  一、建设目标

  自2001年至2006年,完成268所中心卫生院、200所边境旗市一般卫生院、90%的县级防保机构、37所旗县综合医院的强化建设,使其达到“一无四有四配套”。即无危房,有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及交通工具,有胜任工作需要的管理及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开展适宜技术的能力和实现设备、人员、管理、技术配套。同时实施农村牧区地方病、结核病防治等其他项目。以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农村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为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一)卫生院建设目标

  到2006年,268个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工作的基本条件达到国家标准,真正成为农村牧区卫生三级网的枢纽。能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进行急、重、危病人的抢救、转诊工作,能进行常规检验、生化检验、X光透照、拍片、肠胃造影及心电、超声检查诊断。完成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妇女、婴幼儿多发病普查、孕产妇系统保健,做好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对一般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对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19个边境旗市的200所一般卫生院通过强化建设,达到自治区标准。能开展对常见病的门诊和住院观察治疗,能开展产儿科、急救处理,进行常规检验、部分生化检验、X光透照拍片及心电图检查诊断,能开展公共卫生、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并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二)卫生防疫站建设目标

  到2006年,全区90%的县级卫生防疫站达到自治区标准,真正成为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指导中心。能够开展对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疫情预报及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教和基本微生物学、卫生理化检验等项工作,能对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等社会卫生问题进行有效监督、监测和管理,并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各项疾病预防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三)妇幼保健所建设目标

  到2006年,全区90%的妇幼保健所达到自治区标准,成为适应本地区需要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中心。能够组织、指导基层普及妇幼卫生科学知识,负责培训妇幼保健人员,对临床产科、儿科、计划生育等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对妇女儿童常见、多发疾病的诊治、抢救、转诊工作,并能解决本地区妇幼专业疑难问题。

  (四)旗县综合医院建设目标

  到2006年,力争完成33所贫困旗县综合医院,新设的阿尔山市医院,鄂温克、鄂伦春2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医院等37所旗县综合医院的强化建设任务,使其达到二级医院标准,成为本地区医疗服务、教学、科研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合理配置农村牧区卫生资源,与撤乡建镇、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合理布局中心卫生院。边境旗市可根据自身实际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做到数量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

  (二)坚持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面积、交通状况及卫生服务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和服务功能。

  (三)坚持多方筹措资金的原则。在各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上,鼓励单位自筹、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建设。

  三、建设资金

  (一)资金筹集

  平均每年自治区投资850万元,盟市投资1950万元(含旗县),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力争每年总投资达到6400万元,5年实现总投资3.2亿元。

  1.卫生院建设。建设资金由盟市与自治区1∶1匹配,每年对54所中心卫生院进行建设。争取国家每年对19个边境旗市的40所一般卫生院进行投资建设。

  2.防保机构建设。建设资金由盟市与国家、自治区1∶1匹配,每年对18所县级卫生防疫站、18所县级妇幼保健所进行投资建设。

  3.旗县医院建设。建设资金由盟市与国家、自治区1∶1匹配,每年对部分旗县综合医院进行建设。

  在建设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卫生事业单位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建设成本,为农村牧区卫生建设开绿灯。

  (二)资金使用

  中心卫生院每所投资20万元。其中,自治区投资10万元,盟市配套10万元。

  县级防疫站、妇幼保健所每所投资60万元。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每所国家投资50万元,盟市配套10万元;列入自治区投资计划的,每所自治区投资30万元,盟市配套30万元。

  贫困旗县医院按照国家标准和批准规模建设。

  以上建设资金设备投资占60%,人才培养占20%,房屋修缮占20%。按照一类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二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进行设备配置、人才培养和房屋修缮改造。

  四、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牧民健康工程”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盟市、旗县要在卫生三项建设领导小组基础上,调整或组建“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级财政、计划、农业、扶贫、畜牧、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审批程序

  各盟市制定年度建设规划。旗县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盟市“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会同旗县进行论证,报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盟市、旗县要于每年6月份前落实配套经费,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审核资金到位凭证后,下达自治区建设资金。

  (三)项目实施

  “农牧民健康工程”设备由盟市根据建设计划进行采购,视采购的品种、数量,自治区可组织盟市进行集中招标采购。要确保设备的质量、功能,确保采购的设备及时到位。

  各盟市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对建设项目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

  建设项目要当年建设、当年完工,每年自治区与盟市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确保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审计监督

  同级审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盟市“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全程进行质量监督。

  (五)验收评估

  自治区“农牧民健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上年度投资的项目进行逐一评估验收。对投资到位、建设效益好的盟市进行表彰奖励。对配套资金不到位,不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设质量差、效益低的盟市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自治区可停止对其建设项目的下年度拨款。

  【苏木乡镇卫生院、县级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所建设计划表等四个附件均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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