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化工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2]348号 |
成文日期 | 2002-12-0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化工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2]348号 |
成文日期 | 2002-12-0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物品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整顿非法剧毒化学品统一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集中收缴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统一行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精神,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收缴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统一行动。一是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公安、农业、经贸、质检、工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收缴工作。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摸底,广泛发动群众,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现存和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进行彻底收缴。三是层层落实收缴工作责任制,开展“拉网式”集中清查,确保收缴工作干净彻底,不留死角。对群众举报涉及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的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证,追根溯源,捣毁窝点。对收缴和群众上交的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交由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二、全面整顿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严厉打击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兜售鼠药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循线追源,查清生产源头和销售渠道,堵塞源头和流散渠道,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地区发生的投毒案件尤其是重大投毒案件,各地公安机关要逐案督办,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强化侦查措施,快侦快破。侦查办案要重视追查涉案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将彻底查清涉案剧毒化学品来源作为案件侦结的重要标准。
三、广泛发动,深入宣传
各地区要广泛动员,大造声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使本次集中统一清理整顿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编写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社会严重危害性的,各类专门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抵制毒鼠强等非法剧毒化学品,积极举报制售非法剧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的社会氛围。要投入必要的经费,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线索予以奖励。要适时选择一些已经依法审结的典型案例公开宣传报道,起到以案为鉴,查处一件,震慑一方的作用,教育群众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宣传工作要注意把握好尺度,不得过分渲染作案细节,避免诱发犯罪。
四、预防为主、完善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事故和中毒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迅速报上级主管部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点。
各地区务于2003年1月5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总结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查情况要随时上报。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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