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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石油与天然气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06]11号
成文日期 2006-01-13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石油与天然气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06]11号
成文日期 2006-01-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天然气出厂价格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01-1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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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将长庆气田供应我区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调整为化肥用气每千立方米710元,工业用气每千立方米725元,城市燃气每千立方米770元。除化肥用气外,工业用气、城市燃气在国家规定出厂基准价基础上,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希望将长庆气田供应我区的天然气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一档天然气基准价基础上按下浮10%执行,即工业用气每千立方米652.5元,城市燃气每千立方米693元。因为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低,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天然气利用尚在起步阶段,承受能力较弱,加之我区是天然气气源腹地,国家在民族自治地区开发资源和供气,应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二、希望将我区包头市的城市燃气列入工业用气类别。包头市燃气公司虽属于城网公司,但其工业用气占95%以上。为此,希望将我区的天然气用气类别由三类(化肥用气、工业用气、城市燃气)合并为两类(化肥用气、其他用气),城市燃气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或将包头市燃气公司全部列为工业用气。

  三、天然气上调价格推迟至2006年2月15日执行。国家规定提高后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于2005年12月26日执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省(区、市)管理。我区将依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因此,出台天然气销售价格还需要一定时间。为了便于供气企业与用户双方结算,我区建议将天然气出厂价格执行日期改为天然气销售价格出台时间执行。内蒙古天野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直供用户,其化肥、甲醇生产用气出厂价格仍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即2005年12月26日开始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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