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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06]2号
成文日期 2006-01-06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字[2006]2号
成文日期 2006-01-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1-1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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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部署环境安全检查工作,对可能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的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完善预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将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万无一失。

  二、各盟市要深入开展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特别要加大对居民集中区、水源地上游、黄河、西辽河、海拉尔河、嫩江流域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各盟市要将排查结果于2006年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点污染源进行重点监控。

  三、各盟市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会同水利、公安、工业办等部门,拟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排查出的重点监控企业(化工、造纸、制药、冶金及其它生产、加工、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落实整改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一旦发生重特大污染事件,必须按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告污染情况,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要切实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正面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环保部门的建议,要求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进行治理,必要时要求其停产整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直至停建,确保企业排放达标。

  黄河、西辽河、海拉尔河、嫩江沿岸地区要对河道废弃物堆放情况进行调查清理,严禁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以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各地区要尽快配备环境安全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切实保证监测、监察、信息传输等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有关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二○○六年一月六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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