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行政区域与地名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6]14号 |
成文日期 | 2006-01-1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区域与地名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6]14号 |
成文日期 | 2006-01-1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0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30号)要求,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已基本结束。各盟市上报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旗县对这次改革调整前已经批准撤销或更名的苏木乡镇,又重新进行了调整;二是个别旗县苏木乡镇名称不规范,存在随意更改名称的现象;三是个别盟市把农牧场也作为这次苏木乡镇调整的对象,有的把苏木乡镇划归经济开发区管理,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是苏木乡镇政府驻地选址没有很好地征求群众意见,出现了群众联名上访的现象;五是个别旗县把所有的苏木乡全部改成镇,或为了减少撤并数量把不够条件的镇改为办事处;六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各盟市的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已经批准,但部分盟市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却迟迟不能上报。针对上述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民政部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发〔1996〕17号)的精神和自治区2004年编辑出版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中所列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名称。各苏木乡镇不得随意命名、更名和简化地名。重新命名一定要符合当地的人文、历史、地理等情况,使各族群众能够接受,避免重名和用大的区域名称给苏木乡镇命名。
二、对苏木乡镇政府驻地的选址要本着方便群众、有利于经济发展、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选出的新址一定要让群众满意。
三、各地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对调整后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域界线,要由民政部门牵头进行实地勘查、认定、竖桩,并标绘在1∶ 50000地形图上,随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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