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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行政区域与地名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6]14号
成文日期 2006-01-1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行政区域与地名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6]14号
成文日期 2006-01-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审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1-17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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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0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30号)要求,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已基本结束。各盟市上报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旗县对这次改革调整前已经批准撤销或更名的苏木乡镇,又重新进行了调整;二是个别旗县苏木乡镇名称不规范,存在随意更改名称的现象;三是个别盟市把农牧场也作为这次苏木乡镇调整的对象,有的把苏木乡镇划归经济开发区管理,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是苏木乡镇政府驻地选址没有很好地征求群众意见,出现了群众联名上访的现象;五是个别旗县把所有的苏木乡全部改成镇,或为了减少撤并数量把不够条件的镇改为办事处;六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各盟市的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已经批准,但部分盟市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却迟迟不能上报。针对上述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1号)、《民政部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发〔1996〕17号)的精神和自治区2004年编辑出版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中所列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名称。各苏木乡镇不得随意命名、更名和简化地名。重新命名一定要符合当地的人文、历史、地理等情况,使各族群众能够接受,避免重名和用大的区域名称给苏木乡镇命名。

  二、对苏木乡镇政府驻地的选址要本着方便群众、有利于经济发展、交通便利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选出的新址一定要让群众满意。

  三、各地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对调整后的苏木乡镇行政区域界线,要由民政部门牵头进行实地勘查、认定、竖桩,并标绘在1∶ 50000地形图上,随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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