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16号 |
成文日期 | 2006-01-1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5〕16号 |
成文日期 | 2006-01-18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日元贷款呼和浩特市大气环境治理项目(一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郝益东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冯有恩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常军政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万忠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 俊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朱和平 自治区建设厅助理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审定项目规划与实施方案;负责与国家部委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联系与协调;负责协调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参与项目检查验收、效益监测和后期评估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常军政兼任。
二、其他事项
今后,除自治区领导外,其他人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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