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矿产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7]48号 |
成文日期 | 2007-08-1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矿产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7]48号 |
成文日期 | 2007-08-1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整合调控政策为依据,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为手段,认真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加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力度,切实抓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断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照)非法生产、以采代探和证照不全违法生产以及证照齐全但目前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的准入条件,经资源整合、技术改造仍达不到要求,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推广机械化开采等先进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初步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到2007年年底,关闭矿山企业数达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数的26.35%(其中关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占总数2811户的6.62%),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总量、死亡人数得到有效控制,年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
到2008年年底,在2007年关闭矿山数的基础上再关闭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总数的15.23%(其中关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占总数2811户的13.41%);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7年同比下降40%;全区80%以上的地下开采矿山企业、60%以上的大中型露天开采矿山企业、40%以上的小型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70%以上露天矿山(不包括型材开采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地下开采矿山全部实现机械通风。通过两年的集中专项整治,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全区非煤矿山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6年底全国发生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力争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中排第20位之后。
三、工作任务
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整顿关闭阶段,截止到2007年年底;第二阶段为巩固提高阶段,截止到2008年年底。
第一阶段(2007年),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认真梳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无证非法开采或生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二)对以采代探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目前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对于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经资源整合和技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采矿、选矿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七)对无矿石合法来源,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回收能力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严重的选矿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该阶段的整顿关闭工作,使全区非煤矿山采矿企业数量从目前的4990户减少到3700户以下。
第二阶段(2008年),各地区要继续巩固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落实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的七项任务;
(二)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未通过验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该阶段的工作,在2007年的基础上再关闭760户非煤矿山企业,非煤矿山采矿企业的数量减少到3000户以下。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抓好四项专项整治的落实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部署,今年要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尾矿库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并于2007年上半年对各盟市的四项整治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下一步,将根据各项整治工作的进度,进一步加大对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工作力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厅将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成4个督查验收工作组,对各盟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第一次督查时间为2007年8月15日至9月10日;第二次督查时间为2007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各工作组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督查工作持续到2008年年底。
(二)抓好基础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针对当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实际,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全员培训和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能满足生产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政策,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监督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规范化建设,切实推进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在中小型露天矿山的应用,采取以点代面的办法,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区的中小型露天矿山企业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促进中小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改善。
(三)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取得证书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部门要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该停产整改的坚决责令其停产整改,该吊销证照的坚决予以吊销,对责任人该处罚的一定要从严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尽快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配置,理顺工作职责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12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关于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职能配置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法律、法规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以采代探等违法违章行为;指导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协助自治区安全生产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尽快明确本地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职能配置,理顺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2007年年底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五)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
针对目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非煤矿山的市场准入,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工作。
安监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履行“三同时”手续时,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备案。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管理、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对已经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监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经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4号、2007年第13号公告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安监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共同把好矿产开发企业的准入关。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安监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鼓励有资源有条件整合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扩大生产能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督办对已建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合工作。今后要严格选矿厂审批手续,对于选矿能力、选矿企业布局和规划不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准入条件规定的、无矿石合法来源或持勘查许可证建设选矿厂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用地,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此项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管理、安监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分组及人员名单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分类统计表
3.2007-2008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关闭矿山企业数一览表
4.勘查许可证发放情况一览表
5.非煤矿山企业(大、中、小)类型分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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