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7〕205号 |
成文日期 | 2007-08-30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07〕205号 |
成文日期 | 2007-08-30 |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2006年,国家实施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时,延续了过去呼和浩特市郊区的体制,将我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列入“一类区”艰苦边远地区范围。但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要求,我区将规范前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一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纳入归并项目,并列入规范津贴补贴的基数。根据规范津贴补贴政策关于“同城同待遇”的规定,同一城市不同级次政府机关相同职级人员,原则上应实行大体相同的津贴补贴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统一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和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执行“一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和标准。这样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精神,也符合规范津贴补贴政策。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工资、津贴补贴管理和财务管理,切实做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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