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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7]203号
成文日期 2007-08-30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7]203号
成文日期 2007-0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旗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30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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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区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落实旗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内财行〔2004〕10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本通知要求,按时拨付各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确保2007年年底前全区所有旗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达到规定标准。

  二、鉴于地区间存在差异,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障标准上下浮动20%执行。地方可用财力较好的地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原定标准;经济条件较差、确实无法执行原标准的,可参照上述下浮标准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要将上述情况报送财政部、公安部备案,以作为执行、考核依据。

  对于旗县级公安机关办案经费问题,各旗县级财政部门可将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公安机关公用经费额的15%在年初统筹管理,作为公安机关大案、要案的补助保证金,年终视办案情况拨付公安机关。

  三、加大对盟市本级公安机关的支持力度。为保证盟市本级公安机关办公、办案支出,结合盟市本级财力状况,盟市本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属地原则执行。

  四、对于旗县级可用财力在2004年至2006年排名居于全区后20位,且上述3年均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障标准拨付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的旗县(市、区),从2007年起至2009年,每年奖励15万元。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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