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9]15号 |
成文日期 | 2009-02-1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9]15号 |
成文日期 | 2009-02-1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着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有效实施“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减少各类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比2008年下降3%,力争控制在2000人之内(具体控制指标待国务院下达我区后,分地区、分行业再予以明确)。
三、组织领导
全区“安全生产年”活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分管副主席牵头,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安委办(安监局)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由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牵头,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指定专门部门(机构)组织实施。要重点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六大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商务厅、文化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呼和浩特铁路局和民航内蒙古安监办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系统详细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有目标、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自治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扎扎实实地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突出抓好六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高危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文化、国土资源等重点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监管或分管行业继续开展隐患排查、登记、监控和督促整改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和排查治理责任,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整改、及时销号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检查,加大对重点生产领域整治力度。对重点生产领域和公众聚集场所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没有整改的,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确保重大事故得到及时治理。要充分发挥自治区隐患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将各有关部门的重点工作、重要执法事项及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等工作情况通过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施远程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2.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继续淘汰关闭七类煤矿,2009年完成淘汰关闭30处以上小煤矿的任务,力争生产煤矿总数控制在460处。加强对大型煤矿的监察力度,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2009年年产120万吨以上大型煤矿50%以上要安设大屏幕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小灵通通讯系统,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进大中小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快煤矿整合技改进度,整合技改工作要与推进采煤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互衔接、同步推进,200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整合技改任务。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做到不抽不采、达不到抽采指标不采、防突措施不落实不采。要强化小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完善通风系统,杜绝多头掘进、以掘代采、无风微风作业,确保瓦斯监控系统真正发挥作用。力争阿拉善盟古拉本矿区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项目落地。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整顿力度,防止非法采矿反弹。加强对重点矿区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等安全适用技术,在70%以上露天矿山(不包括型材开采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落实地下矿山防水、防火、防坍塌事故措施,加强地下矿山提升系统安全管理。有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安设大屏幕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小灵通通讯系统。按照《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井下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全面完成为期两年半的尾矿库专项整治任务,对2008年未完成整改的66座病库、6座险库和8座危库在2009年5月底前全部完成治理任务。加强对停运尾矿库的治理,自治区将适时出台《尾矿库安全保证金缴纳办法》,规范停运尾矿库的管理。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确定的100户重点监控危化企业(区级重点监控23户,盟市级重点监控77户)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煤化工、氟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盐化工和硅化工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违规违章操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对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组织具有化工工艺和化工设备等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成立巡查组,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和定期督查,并逐步在全区推广。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化工企业的关停转产或搬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按照自治区3至5年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要求,2009年年底要完成2008年和2009年全区关闭30%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任务,其中赤峰市关闭所辖生产企业的40%。对烟花爆竹复工企业要严格按标准组织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的坚决不准开工生产和发证;对符合要求的复工企业要严格按园区规范化管理,派驻驻厂监管员,加强监测监控。
5.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系统交通运输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要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活动,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争全区所有旗县(市、区)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以安全运营为条件,围绕人、车、路和环境的状况,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推行HAN阻隔防爆技术,在轻质燃油、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配载储罐中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要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交通部门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违法载人以及严厉查处治理客运超载、机动车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行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推进自治区、盟市两级GPS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建立GPS监控体系,在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加装定位仪,对行驶的车辆进行全程实时监控,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铁路运输要加强线路巡查和专项整治,保证各铁路沿线的安全防护设施、巡查管理更加严密,铁路站场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铁路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安全出行的意识。要全面完成铁路道口3年治理目标,在全区主要铁路区段内消除剩余无人管控道口43处,完成立交道口改造37处,提高各类平交道口的看守、监护条件与水平。凡新建铁路道口必须采用立交方式或设人看守。对新开工的铁路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程序,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监管的“关口”。
民航方面要全面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产、监管、领导和岗位“四个责任”,大力加强飞机、跑道运行、通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
6.公安消防、文化、商务、教育、卫生、旅游等管理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和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未通过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擅自超工商注册登记范围经营、未通过文化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娱乐和演出活动以及从业人员未经相关培训即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的要求,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力度。要抓好大型化工、电力企业、在建工程等消防专项治理。加强与农牧业、建设等部门合作,探索农牧区消防工作新模式,推广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草原119”防灾减灾体系。
7.建设、电力、水利、交通、铁路等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对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城市建设等在建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防止起重机械的倒塌、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垮塌、基坑的坍塌、人员坠落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积极推广使用我区自行组织编制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8.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电力、民爆、农机、医药、水利、气象、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其它行业领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1.突出重点对象。依法严厉打击六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即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存在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瞒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
2.明确职责分工。由自治区安委会统一部署,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盟市安委会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条块结合,多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指导、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和打击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做好烟花爆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动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协助做好煤矿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负责民爆器材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8号)精神,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3.加强监察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加大对未履行“三同时”审验手续而擅自建设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需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该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开展执法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效能。
4.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两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活动等重要时期,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同时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各类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扎实推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执法行动。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工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宣传工作方案,依托各级宣传文化工作系统,发挥主流媒体和主阵地作用,运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和要求,宣传安全生产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好第八次“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2.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道路交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树立行业安全标杆和模范企业,建立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地,在本行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3.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落实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负起各自监管领域的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利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针对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控制指标考核工作,自治区安委会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按季度通报各地区控制考核目标进度情况,组织中期目标督查及年度工作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一票否决制”和重大事故行政问责制,推动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对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落实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日常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手段,监督企业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在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先行试点,在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员,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区推开。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1.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煤矿企业达标时间进度表,分矿包干,落实责任人,2009年年底前全区200处以上煤矿的采煤、提升、排水、运输、供电、通风等所有系统全部达标,矿井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2010年全部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方面要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251户井工矿全部实现达标。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标准化方面要对全区涉及氯碱、液氨和硫酸三个行业的50户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按照新出台的安全标准化相关规定,对自治区监控的23户和盟市监控的77户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专家会诊,提高上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不断提高16支煤矿救护队的装备水平和应战能力,进一步加强8支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其中锡林郭勒盟和巴彦淖尔市矿山救护队要兼顾煤矿救护)。按照全区非煤矿山分布情况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能力,合理划分各救护队的救护范围,监督指导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加强对矿山救护队,特别是新组建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制定《矿山救援设备资产管理办法》,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采购设备严把验收关。加快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实完善自治区和盟市两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3.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08〕89号)精神,安监与公安消防部门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挥平台和联络协商机制,制定重点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并抓好落实,为2010年建立健全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奠定坚实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年内自治区组织1至2次大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演练,各盟市也要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演练。要充实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管理,优化整合安全中介机构资源,适度引入外省区中介机构参与竞争,择优选用,加强监管。加大对评价报告质量和培训质量的控制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通报处罚制度,实施“黑名单”公示及退出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快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两个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验室的建设(非矿山实验室、矿山和职业危害实验室),争取2010年具备运转能力和条件,切实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18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充实盟市、旗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30个重点旗县(市、区)要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监站,努力构建“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商务、经济、文化、教育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内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提高履职能力,以适应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2.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外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3.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自治区11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规定,从工作机制、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4.加强监管队伍廉政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坚决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19日至3月15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发动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要结合实际,在2月28日之前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务求实效。要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自治区安委会将于6月份和9月份分别对各盟市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各盟市要至少组织两次、旗县(市、区)至少组织三次抽查或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序推进。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巩固“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认真分析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提出批评,督促改进。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内容,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本地区、本行业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等;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协作。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和“打非”工作责任,把工作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分阶段、有目标地把“安全生产年”的每一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大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等各种主题活动,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要公开曝光,实施问责并严肃处理。
(四)做好总结,及时反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上报活动进展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活动实施方案和全年的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10日前和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安委办,联系人:王宇理、邢国显,联系电话:(0471)4825152、4825151、4620860(传真)。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