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13号 |
成文日期 | 2009-02-2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13号 |
成文日期 | 2009-02-2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通过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方式,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逐步扩大保障范围。2009年对设区城市和旗县(市、区)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使实物配租比例累计达到当年应保家庭的40%以上。按照国家2009年到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从2009年起要逐步把低保以外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无房低保边缘家庭住房困难,争取用3年时间,到2011年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加快实施国有林业、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从2009年起三年内解决226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重点是要增加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
三、各盟市、各旗县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自身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低于10%。同时要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每平方米提取5至10元,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资金。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加大对盟市旗县建购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投入。各盟市比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做法加大对财政困难旗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力度。
四、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鼓励社会捐赠、租用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要积极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培育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持续增长。要把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应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为解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缺口,可采取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方式,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允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以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购买廉租住房,获得有限产权。具体出售价格由各地根据本地财力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七、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次年春夏入住。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推广省地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八、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为确保自治区2009年至2011年保障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着“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各盟市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定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各盟市年度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自治区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
九、各盟市、各旗县要抓紧制定低保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民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确定低收入家庭进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线,并对提出申请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和认定,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应按照收入水平和租金补贴额度反向递减的原则予以确定;实物配租原则上只考虑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
十、全面开通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有效衔接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能力,在各旗县(市、区)全面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商品房预销售网络管理系统、房屋权属网络登记发证系统、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和房地产企业项目手册管理系统。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类房地产企业要认真运用上述系统做好各项工作,系统的使用作为各类房地产企业升级的必要条件和年检的必检内容。要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一是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二是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解决8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解决48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16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到2011年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240万户现有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住房的搬迁维修改造问题。2009年到2011年,全国平均每年新增130万套经济适用住房。
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国家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规划。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试点方案。
二、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四)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五)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主动采取措施,以合理的价格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2008年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八)取消城市房地产税。为进一步公平税负,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九)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在执行中央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采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十一)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市场各地情况不同、差异较大,要加强分类指导,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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