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9]24号 |
成文日期 | 2009-03-1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电[2009]24号 |
成文日期 | 2009-03-18 |
等级 特 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与员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含服务业),也应纳入困难企业界定范围。
二、上述企业必须同时符合《通知》规定的四个界定条件,必须已与企业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必须充分考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三、《通知》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盟市一级。盟市组织困难企业的认定,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并同时报自治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办公室备案。自治区将于近期组织专项检查。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进一步健全联合审查小组工作规则和程序,落实相关责任,在严格界定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自治区和盟市联合审查小组要吸收同级工会负责同志参加。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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