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9]29号 |
成文日期 | 2009-04-1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2009]29号 |
成文日期 | 2009-04-1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和《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交通规费相关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等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其他文件中涉及交通规费的有关内容不再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并将清理废止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清理废止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公文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附件:废止的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目录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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