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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电[2009]29号
成文日期 2009-04-01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电[2009]29号
成文日期 2009-04-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01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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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卫监督发〔2008〕60号)和《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和检验机构对易出现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抽检。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内蒙古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抽检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结果汇总。

  (二)各有关部门对全区专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三)各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抽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抽检主要品种

  米面制品(小麦粉、面包、馒头)、淀粉制品(粉条)、豆谷制品(豆芽、豆腐)、肉与肉制品(鸡肉、香肠、酱卤肉)、酒类(红葡萄酒)、水发水产品(鱿鱼、海蜇)、调味品(酱油、醋)共7大类14个品种。

  三、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采集的具体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要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采样地点要覆盖盟市、旗县、乡镇且不少于3家,水发水产品不少于5家,各盟市应至少选择一个学校食堂作为采样点。

  2.在销售流通领域采集样品,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量:每个食品样品应采集2份,每份至少500克。其中一份送检验机构用于检验,一份留存采样机构用于复检(检验有异议时)。水发水产品采集1份(甲醛检验不复检,可以不留样)。

  5.样品保存:水发产品用化学分析用容器分装。取样后在0—4℃条件下运输,并于18小时内送到试验室,如果无冷藏条件应于采样后4小时内检验。样品保存在20℃条件。其他定型包装产品按照样品标签标示条件进行保存。

  6.样品传递:采样机构应派专人于2009年4月2日前将样品空运或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并按照检验规定完成样品的接收程序。

  (二)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三)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抽检经费由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

  四、样品编号规则

  样品编号规则:

  样品类别(表1)+盟市代号(表2)+采样区域(汉语拼音大写)+样品序号(1位阿拉伯数字)。

  采样区域:城市—CS,旗县—QX,乡镇(苏木)—XZ

  表1

  样品类别编号

  

样品类别 汉语拼音(大写) 样品类别 汉语拼音(大写)
小麦粉 XM 面包 MB
馒头 MT 粉条 FT
豆芽 DY 豆腐 DF
鸡肉 JR 香肠 XC
酱卤肉 JL 红葡萄酒 HP
鱿鱼 YY 海蜇 HZ
酱油 JY SC

 

  表2

  盟市代号

  

省(区、市) 代号 省(区、市) 代号
呼和浩特市 HH 乌兰察布市 WL
包 头 市 BT 乌 海 市 WH
赤 峰 市 CF 巴彦淖尔市 BY
通 辽 市 TL 兴 安 盟 XA
呼伦贝尔市 HL 锡林郭勒盟 XL
鄂尔多斯市 EE 阿拉善盟 AL

 如:呼和浩特市采的小麦粉1号样品  写作:XM—HH—CS—1

  通辽市开鲁旗采的海蜇8号样品写作:HZ—TL—QX—8

  五、 样品信息登记

  按要求做好样品信息的登记工作,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全面,记录要详实。

  六、结果报送和判定

  各检测单位于2009年4月13日前将样品抽检结果以文本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具有国家限量标准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

  七、联系方式

  自治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0471)4914925

  电子邮箱:Jian1993@sinacom

  内蒙古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李 旭 (0471)6935491

  内蒙古产品质量检验所高昌盛 (0471)4935197

  内蒙古食品药品检验所朱叶青 (0471)6600358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专项抽检工作方案具体项目

2、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3、食品安全调查评价品种检测抽样单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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