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重大建设项目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66号 |
成文日期 | 2009-09-25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重大建设项目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09]66号 |
成文日期 | 2009-09-2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减少社会事业项目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9〕52号)精神以及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激发市场投资活力”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是指涉及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民政、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等行业或领域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凡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规划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国发〔2004〕20号附件),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自治区专项资金等涉及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或核准。凡盟市及其所属旗县(市、区)通过本级财政性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盟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确需融资的,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可作为融资依据。
三、各盟市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项目审批或核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方可予以审批。以上规定事项不得下放到旗县。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出具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核准。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盟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社会事业与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资源共享。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要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盟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在资金确已到位,开工条件具备,规划、土地、环评各项要件齐备等前期工作均已落实的前提下进行审批或核准。注重整合和盘活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努力做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项目审批或核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建设标准进行,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特别是财力情况,合理控制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坚决杜绝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三)统筹兼顾,监管评价。要统筹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正确处理好需求与可能、管理与运营、当前与长远等关系。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后评价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五、盟市投资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一次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情况,包括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总投资和资金筹措以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具体上报方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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