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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0]8号
成文日期 2010-01-12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2010]8号
成文日期 2010-01-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1-12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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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现就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基础安全,努力保持全区安全生产良好态势。

  二、基本目标

  (一)煤矿。力争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6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400处以上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国家级标准矿井50处以上;30万吨以下煤矿全部淘汰退出市场。完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体系建设,努力完成抽采量3410万立方米和利用量1500万立方米。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严格控制新上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制定出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化工项目安全试车规范》,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不得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淘汰一批工艺落后和安全生产水平低、规模小、管理差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三)非煤矿山。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地下开采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具备条件的中小型采石场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力争安全生产事故稳中有降。

  三、重点工作

  (一)巩固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1.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集团公司、分公司、矿井的安全生产责任,按“零死亡”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将安全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煤炭管理部门和驻矿安监员的作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治理各种安全隐患,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基础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区队及班组考核标准,制定并实行安全结构工资,严格跟踪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现场、落实到每位作业人员,禁止违章违规行为,严防现场管理缺位。

  3.全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级煤矿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地确定的煤矿安全质量达标计划,分矿包干,落实责任人,进行现场督查。严格按标准施工作业、按标准检查验收、按标准监督管理。

  4.完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各煤矿企业要健全和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未建立完善抽采系统或没有落实“先抽后采”规定的高瓦斯矿井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定期调校传感器等设备,技术力量薄弱或煤矿集中的地区,要推广由专业队伍承包管理的做法。阿拉善盟、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和包头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落实煤层气勘查、抽采、利用项目,推动新上项目早日开工、尽快投产,已投产的项目尽快达到设计能力。

  5.提高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要求,严禁以包代管和层层转包。新招收的矿工必须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条件的煤矿要变招工为招生。所有从业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职工稳定上岗率。煤矿主要管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要求。

  6.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各煤矿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健全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确保遇到险情和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科学、果断处置,把损失降至最低。国有重点煤矿要建立矿山救护队,大中型地方煤矿要建立专业或辅助救护队。

  7.切实加强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要针对部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采掘机械化水平低以及管理层次过多等问题,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优化生产系统,落实一井一面工作要求,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和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要严肃事故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监管力度。

  1.跟踪监督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和试生产。各盟市安监局要继续跟踪督查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进展,按月上报重点监控项目建设情况,按周上报试生产项目运行情况,做到及时有效监管。对违规建设、违规试生产的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认真整改。

  2.严格执行“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备案等工作。对危化企业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双电源供电、集散控制系统、联锁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应急救援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打牢安全基础。

  3.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继续对自治区重点监控的23户和盟市重点监控的77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专家会诊,在乌海、鄂尔多斯开展巡检试点。进一步细化专家会诊和巡检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隐患排查主体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情况的监督,适时出台具体的改造意见,强制企业进行改造。尽快制订出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化工项目安全试车规范》,明确园区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安监人员配置、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4.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政府、消防部队、企业“三位一体”的危险化学品行业应急救援体系。重点抓好六个消防特勤中队建设,争取今年内完成组建任务。加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争取今年上半年建成投入使用。

  5.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一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保留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改造升级,实行园区化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驻厂员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专门培训。严格按照《自治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督促各生产企业逐条逐项落实,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完善赤峰市烟花爆竹企业定置管理办法,并在其他企业推广。二是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管。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布点规划审批工作,引入适度的竞争机制;对现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组织抽查,达不到安全经营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批发)许可证。三是做好关闭企业的拆除清理工作。各盟市对企业关闭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加快拆除、清理工作进度,坚决关死关实,防止非法生产死灰复燃。

  6开展对易制毒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换证工作,严防出现漏备案或备案漏项现象。通过备案和换证,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针对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的实际,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为主要手段,结合井下工程外包施工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逐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2.严格企业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新建项目准入条件,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换证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未达标的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不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延期换证,淘汰关闭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小矿山企业。

  3.加大事故惩处力度,促进安全隐患整改。认真落实《自治区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非煤矿山发生1至2人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3至6个月;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的,一律责令其停产整改6至12个月;在整改期间擅自生产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各级安监、煤监、煤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生较大事故的生产企业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发生死亡事故的探矿企业暂扣其探矿许可证。

  4.抓重点、树典型,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上新水平。继续深入推行“43123”联系点制度,抓好自治区直接联系的4个盟市、30个旗县、10户大中型露天矿、20户重点尾矿库、30户重点井工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标准化典型,大力宣传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0户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推动这20户企业开展创建二级企业准备工作,力争年内完成达标考评。

  5.加强救援体系建设,提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水平。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在条件好的大型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组建辅助性矿山救护队伍。制定相关规定,规范非煤矿山救护队日常管理、训练及应急救援行动等,规范各类矿山救护队收费标准和救护协议内容。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救护队员的专业素质。年内自治区举办两期救护队培(复)训班。开展非煤矿山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非煤矿山救援能力。年内组织一次跨区域非煤矿山应急演练,检验各级救护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实战水平。

  (四)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

  在认真总结包头、鄂尔多斯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开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一是抓好“两支队伍”建设,为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加强各盟市、旗县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理顺职能,明确责任,配置必要的监管执法装备。在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确保职业健康监管任务、目标的落实。二是深入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危害严重的高毒物品和三、四级粉尘的治理,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特大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自治区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治理督查专家组,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建立监管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制定职业危害项目预评价、效果评价和申报回执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管理部门权限,为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工作创造条件。制订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发展。

  (五)加强协调指导,努力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1.继续加强对道路交通、建筑业、铁路运输、消防火灾(主要是人员密集场所)四个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综合监管水平。特别要加大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开展对冶金、有色、建材、医药等新列入直接监管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对新列入直接管辖行业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底数,找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3.充分发挥隐患排查网络的作用。各盟市和企业要加强对隐患排查网络的使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网络运行和维护,开展网络应用培训,逐步扩大隐患排查网的使用范围。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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