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1]30号 |
成文日期 | 2011-03-0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1]30号 |
成文日期 | 2011-03-0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保监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安排,我区已被列为第二批全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省份。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积极发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对于做好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满足广大农牧民的保险保障需求,充分发挥保险业服务“三农三牧”的作用,切实提高低收入农牧民的保障水平,健全和完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积极推进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内容
(一)组织管理。为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自治区金融办、内蒙古保监局和试点公司联合成立自治区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帮助试点公司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内蒙古保监局负责试点准入条件的设立和审批,具体指导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推进工作;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体系,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基本原则。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关系广大农牧民的切实利益,要严格按照“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自愿投保”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三)试点产品和特点。农村牧区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至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
在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同时发展贴近农牧民需求、核保理赔简便的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类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产品,满足农牧民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
(四)试点范围和试点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机构分布情况,内蒙古保监局审批确定中国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和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平安养老内蒙古分公司和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在部分旗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下一步将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公司及其销售范围。
(五)试点方式。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主要采用商业运作方式进行,各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试点公司,在农牧民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积极尝试建立“政府支持、农牧民认可、商业运作、广泛覆盖”的农村牧区普惠制保险制度,采用多种方式推进试点工作进行。一是鼓励试点地区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号召广大农牧民积极投保,实现单一地区农村牧区人口的统一承保;二是试点旗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将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有益补充,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迅速扩大承保覆盖范围;三是支持试点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合作,本着借款人自愿的原则,销售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了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四是由保险公司农村牧区营销员队伍通过分散式营销,以小型团单方式对单个农牧民家庭成员整体承保,以较低的保费使农牧民家庭获得保障。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支持。财政、工商等部门要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落实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允许小额保险试点参与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合作,积极拓展银保合作领域,推动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建设。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由主要领导挂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广泛宣传。自治区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分析试点工作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创新发展,强化服务。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紧密结合试点区域经济文化特点和民俗乡情,积极在销售、理赔、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要坚持“诚信服务、规范发展、明确告知、不得夸大、正确引导、认真履约、加强回访、理赔及时”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方便客户查询,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加强与银行、电信运营商的合作,积极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四)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涉及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要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和切实防止损害低收入农牧民利益事件的发生,严厉查处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试点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管理,建立专门的电子化统计平台和统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权限管理,严格遵守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禁止违背农牧民自愿原则强制投保和违规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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