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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46号
成文日期 2011-04-2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46号
成文日期 2011-04-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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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精神,进一步扎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把思想统一到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以落实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为抓手,与做好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相结合,迅速行动,狠抓落实,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推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

  (二)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11年是全区开展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活动年,做好全年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对2012年继续深入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实现达标至关重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要采取抓点带面的办法,本着选好、选优、选精的原则,对照创建目标,做好典型培育创建的组织工作,在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各行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班组安全建设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突出抓好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完善班组岗位操作标准、加强班组安全现场管理、深化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五项重点工作,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将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延伸到每道工序、每个环节,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2011年全区50%以上的企业班组要基本达到安全建设指导标准。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额组织生产现象。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

  (三)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近年来,自治区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和规划。各地区要加强责任落实,力争如期实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划目标。要研究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激励机制,逐步将安全标准化与风险抵押金、保险费率、名优品牌、评先评优等挂钩;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根据各自安全标准化规范,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遵照“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工作机制,协同配合,会同各地区继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整改,消除隐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加大督办力度,限期整改。

  三、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效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盟市、旗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制定和细化本级安委会的工作规则,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积极推动所属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监管(管理)责任。要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体系,增强指导、协调、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完善综合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分解落实控制考核指标;加快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增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能力;制定隐患上报、审核、治理、验收的全程管理规范,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效能。

  (二)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盟市、旗县政府对所属地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尤其要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治理整顿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等问题,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切实承担起安全指导和管理的职责,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四)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自治区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有关单位,严格执行通报和考核奖惩制度,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各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继续开展对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一)加强非煤矿山、化工等企业安全监管。要坚持典型引路,全面推进非煤矿山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要求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强厂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涉氨企业、制药企业专项整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存储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深入开展“三超一改”生产问题(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的专项治理。研究建立全区工业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针对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重点整治,同时对在建重大工业项目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二)重点加强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火灾严重矿井等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矿井的安全管理。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工作,严防已关闭矿井重新进行非法开采。

  (三)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自治区消防总队要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对商场、宾馆、旅游景点、饭店、影剧院、酒吧、网吧、医院、学校、地下空间、城市广场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四)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继续开展建设施工专项治理活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深基坑、高支模和大型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加强监督检查,深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公路、桥梁、隧道和公铁跨越工程加强安全监管,对桥梁特别是病险桥和重载路线桥梁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严肃查处“三超”、客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铁路交通安全监管。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扎实开展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铁路沿线环境秩序治理活动,积极推进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建设,进一步做好铁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七)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强化科技手段对农机安全的支撑作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单位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联合行动。

  五、着力加强严肃责任追究和事故查处工作

  (一)加强执法检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职能,充实执法力量。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大力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盟市、旗县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重点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停产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取缔关闭后仍然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仍然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要注重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进行异地转移,严厉打击通过厂房、场地租赁等形式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咨询渠道,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三)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加强与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推动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按照有关标准配备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监管机构、人员和装备,使我区安全监管机构行政人员数量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手段,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的安全费用标准提取费用,并足额使用,保障企业安全技改和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6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并按照安全投入总量和比例高于上年的原则,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及安全性能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在实施煤、焦、冶、电和装备制造等产业调整规划过程中,要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要求改进设备、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成为安全生产科技不断进步的过程,做到安全技术与建设项目“三同时”。鼓励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升装备技术支撑水平。加快对兼并重组后保留矿井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步伐,积极运用先进装备、技术和工艺,大力推进高标准现代化矿井建设,实现煤炭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信息化。加快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深化隐患治理、行政执法和综合指标等核心业务系统的应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五)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以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为契机,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六)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作用,传播安全知识和安全理念,及时宣传各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重点工作,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切实做好国家“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今年,以采访团、宣传队、督导组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万里行”队伍将在我区开展活动。本次活动所涉及的地区及参与组织实施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精心安排,保障有力,提高活动的影响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开展旗县(市、区)长、安监局长、安监执法人员和企业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稳步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工作,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七)积极推进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要重点指导、充实完善20支自治区级骨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矿山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比武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各盟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要求,推动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自救队伍建设,巩固已确定的综合性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

  七、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年”活动在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各盟市、各旗县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监、国土资源、农牧业、消防、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做到有目标、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大力推进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步骤,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安排部署阶段(4月底前);二是全面实施阶段(5月至10月);三是总结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全面细致地分析总结活动开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选树典型,积极推广,巩固“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要在5月底前报送至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全年工作总结要在11月底前报送。

  (三)加强沟通,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统筹会商工作机制,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召开自治区安委会联络员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查工作。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和反映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内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情况。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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