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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1]139号
成文日期 2011-06-0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11]139号
成文日期 2011-06-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1-06-09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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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98件,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197件,报备率99.5%。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100件,备案及时率51%;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144件,备案规范率73%;向社会公布的163件,公布率82%;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7件,违法率3.5%。2009年制发2010年补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1件内容违法。2010年公民、法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有4件内容违法。目前,上述12件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中,5件自行纠正,3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撤销,4件正在修正,纠错率67%。

  2010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共制发规范性文件72件,全部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报备率100%。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45件,备案及时率63.5%;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49件,备案规范率68%;72件规范性文件全部向社会公布,公布率100%。

  2010年度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26件,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125件,报备率99%。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55件,备案及时率44%;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95件,备案规范率76%;向社会公布的91件,公布率72%。

  与2009年相比,2010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发总数下降了15件,报备率从92%上升到99.5%,公布率从78%上升到82%。但备案及时率、规范率下降较多,分别从81%、92%下降到51%、73%;违法率有所上升,从3%上升到3.5%;纠错率从100%下降到67%。总体上看,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备案及时率和公布率各盟市高于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备案规范率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高于各盟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情况有所增加,规范性文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0年初至目前,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查确认内容违法的12件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制发机关报送备案的:乌海市1件、兴安盟2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件、质监局1件、林业厅1件、经济和信息化委1件、农牧业厅1件;公民、法人提请审查的:鄂尔多斯市4件。上述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国务院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此类违法文件有4件。鄂尔多斯市建委制发的《关于对原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

  这是自199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建立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直接撤销下级政府的内容违法规范性文件。在纠正内容违法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未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不力。鄂尔多斯市建委拒不纠正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室内装饰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也是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进行再审批,属于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此类违法文件有4件,分别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和创业培训师资格认定”的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规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兽药GSP办公室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的规定,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擅自改变征费标准。此类违法文件有2件,分别是: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按工程造价1%收取”的规定,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保证金的存储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均改变了上位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征费标准。

  四是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擅自增加公民、法人义务。此类违法文件有2件,分别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二)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规范情况比较严重,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报备不及时、严重超期报备等现象比较普遍,个别部门有件不备。自治区民政厅有1件规范性文件未报送备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及内蒙古国税局、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等地区和部门共计97件规范性文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其中65件是在年底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催办后报送备案的,属于严重超期报备。全年规范性文件年底集中补报的地区和部门主要是鄂尔多斯市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等。备案审查发现的8件违法文件中有5件是年底集中补报的。规范性文件不报备、严重超期报备属于严重违反《办法》的情形,使违法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造成违法行政。

  二是报送备案材料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及自治区审计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教育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等地区和部门部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有的缺少制定依据、有的缺少制定说明、有的没有法制机构审查意见、有的备案报告不符合规范。备案材料缺少或不规范,加大了审查工作的难度,影响审查工作的准确性。

  (三)制发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情况比较普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有待进一步严格

  一是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法制机构前置法律审核、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起草单位起草完成后,没有经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也没有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直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签发。未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把关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容易造成不报备、不及时报备,甚至内容违法的情况。2010年度各地区、各部门严重超期报备以及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未经法制机构前置法律审核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全部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开公布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是保证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布,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也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2010年度未全部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环保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人防办及内蒙古地震局、通信管理局、档案局。

  三、工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杜绝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决定》、《意见》和《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前置法律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公布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法律审核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可行。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确保规范性文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要严格执行公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必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未经公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格式要求以及《通知》的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审查机关备案,做到“有件必备”。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力度,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同时,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申请,及时予以答复,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出现违法文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自查整改,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及时纠正违法文件,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法制办。逾期不反馈处理结果或拒不纠正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直接予以撤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尽快清理2010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未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务于2011年6月底前报送备案。2010年制发2011年补报备案、经审查确认内容违法仍未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制发部门务于2011年6月底前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备案监督力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要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针对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将联合自治区监察厅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对工作基础差、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以及近年来出现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和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健全制度、创新方法,促进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充分发挥示范地区和示范点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区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自治区示范地区及各盟市示范点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大胆尝试,同时要注重成功经验的积累和推广,促进本地区工作的全面提高。自治区法制办和各盟市法制机构要加强对示范地区和盟市示范点的监督指导,使各示范点工作尽快达到《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通过加强示范点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地区工作的全面开展,以实现全区工作的整体提高。

  附件:2010年度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2010年度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单   位 制发件
备案件
小计
其中:

法定期限

内备案的

未在法定

期限内

备案的

备案材料

不符合

要求的

制发未公

开公布件内容

违法件自行

修正件







呼和浩特市 6 6 4 2 2 0 0 0
包头市 6 6 0 6 0 0 0 0
呼和浩特贝尔市 7 7 4 3 3 0 0 0
兴安盟 2 2 1 1 0 0 2 2
通辽市 7 7 6 1 1 0 0 0
赤峰市 6 6 6 0 3 0 0 0
锡林郭勒盟 7 7 7 0 2 0 0 0
乌兰察布市 11 11 10 1 2 0 0 0
鄂尔多斯市 5 5 1 4 3 0 0 0
巴彦淖尔市 6 6 1 5 0 0 0 0
乌海市 4 4 2 2 4 0 0 0
阿拉善盟 5 5 3 2 3 0 0 0
小  计 72 72 45 27 23 0 2 2







发展改革委 1 1 0 1 0 0 0 0
经济和信息化委 12 12 4 8 0 0 1 正在修正
民委 1 1 1 0 0 0 0 0
人口计生委 0 0 0 0 0 0 0 0
审计厅 2 2 2 0 2 0 0 0
监察厅 0 0 0 0 0 0 0 0
财政厅 22 22 8 14 0 12 0 0
住房城乡建设厅 5 5 5 0 0 0 0 0
交通运输厅 2 2 2 0 0 0 0 0
国土资源厅 7 7 0 7 7 4 0 0
农牧业厅 7 7 7 0 0 1 1 1
水利厅 3 3 3 0 2 0 0 0
林业厅 8 8 0 8 0 1 1 正在修正







公安厅 4 4 4 0 0 2 0 0
司法厅 0 0 0 0 0 0 0 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 11 0 11 11 3 1 正在修正
民政厅 5 4 3 1 0 2 0 0
教育厅 4 4 1 3 4 2 0 0
科技厅 4 4 4 0 0 0 0 0
文化厅 0 0 0 0 0 0 0 0
卫生厅 3 3 3 0 0 0 0 0
环保厅 1 1 0 1 0 1 0 0
商务厅 0 0 0 0 0 0 0 0
地税局 2 2 2 0 0 0 0 0
统计局 1 1 0 1 0 1 0 0
安全生产监管局 3 3 0 3 3 0 0 0
工商局 1 1 0 1 0 0 0 0
质监局 5 5 2 3 1 0 1 正在修正
食品药品监管局 0 0 0 0 0 0 0 0
广电局 0 0 0 0 0 0 0 0
新闻出版局 1 1 0 1 0 1 0 0
体育局 0 0 0 0 0 0 0 0
旅游局 0 0 0 0 0 0 0 0
粮食局 0 0 0 0 0 0 0 0
人防办 1 1 1 0 0 0 0 0
国税局 4 4 1 3 0 0 0 0
地震局 2 2 0 2 0 2 0 0
气象局 2 2 1 1 0 0 0 0
通信管理局 1 1 0 1 0 1 0 0
烟草专卖局 0 0 0 0 0 0 0 0
盐务管理局 0 0 0 0 0 0 0 0
无委办 0 0 0 0 0 0 0 0
档案局 1 1 1 0 0 1 0 0
小  计 126 125 55 70 30 35 5 1







合  计 198 197 100 97 53 35 7 3

  备注:1.2010年公民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有4件内容违法,分别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忆1件,鄂尔多斯市建委3件,其中,1件已自行修正,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未统计在上表中。

          2.2009年制发2010年补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乌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1件规划性文件内容违法,已自行纠正,未统计在上表中。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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