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安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1]65号 |
成文日期 | 2011-06-17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1]65号 |
成文日期 | 2011-06-17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规定,自2010年6月份起,自治区法制办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清理,并重新换发了行政执法证件。目前,换证工作已基本结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行政执法证件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0年以前领取的旧版行政执法证件,自新证启用之日起3个月后即2011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2010年以前领取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回收销毁或者由各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回收销毁。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新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办事,接受监督。对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
启用新版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事宜,参照新版行政执法证件的启用方式一并进行。
自治区法制办举报电话:0471—4824648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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