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政务督查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14〕106号 |
成文日期 | 2014-04-08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政务督查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办字〔2014〕106号 |
成文日期 | 2014-04-08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
为推进领导批示事项和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责任分工
对领导批示事项和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是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其主要领导对督查工作负总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统筹协调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既是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领导批示事项和会议议定事项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
二、督查范围
(一)领导批示事项督查范围:国务院办公厅转来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自治区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定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议定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自治区主席主持的重要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在重要会议中已确定和部署但未列入督查的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会议要求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督查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进行分解,包括明确督查事项、督查单位、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后,立项督查。
(二)下达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发督查通知等形式向各相关承办单位下达督查任务。
(三)督促检查。督查单位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已立项的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办理进度,促进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到实处。在督查过程中,如遇到重大困难,督查单位应报告督查责任人协调解决,必要时对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和调查研究。
(四)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批示意见和会议精神,落实好批示及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重要事项。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汇总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督查事项反馈报告进行综合整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
(六)立案归档。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反馈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示后,属已办结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四、督查时效
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办结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实无法按时办结的,必须行文经督查单位审核,报督查责任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不符合办结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按照退办规定时限重新办理、反馈。
五、通报制度
一年内3次督办仍未能按时完成领导批示事项和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工作任务的,或办结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办理3次以上的承办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并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在全区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必须开展自我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在通报下发后7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