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内蒙古太阳沟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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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内蒙古太阳沟抽水蓄能电站水库
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增
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政字〔2023〕119 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太阳沟抽水蓄能电站是国家能源局批复确定的“十五
五”重点实施项目。为确保该项目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条例》(国务院令第 679 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太阳沟抽水蓄能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
区范围:电站上水库为正常蓄水位 1614 米加不同淹没对象安全
超高以下区域;电站下水库为正常蓄水位 1205 米加不同淹没对
象安全超高以下区域;拦沙坝上游淹没区为高程 1200 米加不同
淹没对象安全超高及不同淹没对象对应设计洪水回水位组成的
外包线以下区域;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
以现场定桩为准。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内蒙古太阳沟抽水蓄能
电站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
括苏木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内蒙古太阳沟抽水蓄能电站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