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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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83.对当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担保(再
担保)达到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当年新增小微企业
和“三农三牧”主体担保(再担保)责任金额的 1%进行风险补偿,
单户最高不超 500 万元。对当年收取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
主体担保(再担保)费率 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
含税金)的 10%给予保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
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84.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 8%
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
新型经营主体提供 10 万元—300 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
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5.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
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 45%和 30%
的保险费补贴。实施草原保险试点政策,推动草原保险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国
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6.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
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
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国家金融
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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