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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15号
成文日期 2011-01-19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1〕15号
成文日期 2011-01-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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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7〕45号)精神,不断加强对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市、区)的建设和管理,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免征革命老根据地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民发〔1979〕30号)精神,参照国家和其他省区认定革命老区的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老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革命老根据地的划分主要分为三个时期:一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二是抗日战争时期;三是解放战争时期。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1927年至1937年)革命根据地的认定标准是: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群众进行了打土豪、分田地、分粮食牲畜等运动。重点是建立工农政权,进行武装斗争,坚持半年以上。具体包括:一是建立过苏维埃政权,分配过土地的地区。二是只建立过苏维埃政权,尚未分配过土地的地区。

(二)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至1945年)革命根据地的认定标准是:曾经有党的组织,有革命武装,发动群众进行了减租减息运动。重点是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并进行武装斗争,坚持一年以上。具体包括:一是苏维埃政权撤退后,党和党所领导的武装,进行武装活动的地区。二是抗日战争时期所开辟的游击区,建立过革命政权的地区。没有建立过革命政权,但有党领导的武装和农会等群众组织的地区。

(三)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至1947年)革命根据地的认定标准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这一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武装革命斗争,发动群众,建立党组织、政权达一年以上的地区。

二、认定方法

(一)革命老区的认定,以嘎查村为单位。

(二)革命老区嘎查村:凡符合前述三个认定标准之一的嘎查村,即可确认为老区嘎查村。

(三)革命老区苏木乡镇:一个苏木乡镇内,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嘎查村超过半数,即可认定为革命老区苏木乡镇。

(四)革命老区旗县:革命老区苏木乡镇所在的旗县可认定为革命老区旗县。

三、认定程序

(一)旗县申报。革命老区旗县认定申请工作由旗县人民政府牵头,具体工作由旗县扶贫办负责,旗县民政、党史研究室、档案馆等部门予以配合,组织征集并采访编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可采取访问健在的红军老战士、老八路、老党员,查阅所在盟市党史研究室、档案馆和烈士陵园的有关历史档案,征集红军将士、老八路、老党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资料等方式,以嘎查村为基本单位,按时间顺序查明旗县内苏木乡镇、嘎查村的革命活动史实。旗县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编印成册行文上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盟市审核。申请革命老区旗县所在盟市对旗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革命老区旗县条件后,再行文函报自治区扶贫办(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三)自治区核准。自治区扶贫办(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对旗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自治区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沟通和会商,先确定革命老区嘎查村,再确定革命老区苏木乡镇,符合革命老区旗县认定条件的,由自治区扶贫办(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自治区革命老区旗县。

四、隶属关系变更

(一)革命老区苏木乡镇的变更。因行政区划调整,原确定的革命老区嘎查村划入后,使该苏木乡镇内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嘎查村数超过半数,则这个苏木乡镇可认定为革命老区苏木乡镇。若由于原确定的革命老区嘎查村划出后,使该苏木乡镇内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嘎查村数低于半数,则这个苏木乡镇就不再认定为革命老区苏木乡镇。

(二)革命老区旗县的变更。因行政区划调整,原确定的革命老区苏木乡镇整体划入该旗县后仍作为独立苏木乡镇建制,则该旗县可认定为革命老区旗县;若原确定的革命老区苏木乡镇部分属于革命老根据地的嘎查村划入,需重新确定划入后的苏木乡镇是否符合革命老区苏木乡镇认定标准,符合标准的方可确认为革命老区旗县。

五、认定所需材料

革命老区旗县认定申请以现行的行政区划单位为基础,按照认定的嘎查村、苏木乡镇顺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要以史实资料、文献为依据,以事件为主线,做到真实可靠,具有较强的证明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旗县最新的到嘎查村行政区划图、分苏木乡镇到嘎查村行政区划表。

(二)前述三个认定标准之一所要求建立的党组织、工农民主政权、农会等群众组织和开展武装斗争情况,开展武装斗争的苏木乡镇、嘎查村的人物、事件、时间、地点。

(三)所在盟市党史研究室、档案馆和烈士陵园的有关历史档案中的关键材料,老红军将士、老八路、老党员及其家属提供的资料。

(四)当地革命武装、农会组织开展的革命活动史实资料和图片。

(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变更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六)以现行行政区划苏木乡镇为基本单位,列表说明嘎查村的认定情况、苏木乡镇的认定根据。

六、撤销

(一)因变更原因,如行政区划等。

(二)因上报材料不实等情况。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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