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教育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2〕40号 |
成文日期 | 2012-03-2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 | 内政办发〔2012〕40号 |
成文日期 | 2012-03-22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农村义务教育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和培训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意见》要求,在确保食品安全和科学营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安全有序地推进我区国家试点和自治区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实现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牧区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牧区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目标。
二、计划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启动国家试点
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为兴安盟阿尔山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旗县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共计230所学校、66292名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推进地方试点
自治区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本级试点方案,并参照国家的模式着手测算有关学生数和经费,方案成熟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全国营养办备案。
(三)确定供餐模式
“计划”试点旗县根据地方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可突出地方口味特色。选择供餐模式的原则为:安全、卫生,营养、便捷。选择供餐机构原则为:优先选择具有成型供餐模式的相对成熟的企业,要求供餐服务以公益性为主,价格合理。
1.供餐形式。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主食、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2.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3.供餐食谱。各地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
4.供餐模式。对于食堂设施完善的寄宿制学校可以采取由学校食堂供餐的方式,制定科学的营养食谱,通过午餐、早餐、加餐、课间餐的模式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试点旗县学校(教学点)暂无食堂设施或现有食堂设施暂不能满足营养午餐要求的,主要采取购买蛋、奶、水果、糕点等成型食品加餐或课间餐的供餐方式。也可采取“大校带小校”的模式,由配有食堂、有供给能力的学校向周边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提供就餐服务,确保供餐安全。同时逐步改建食堂和改善食堂设施,探索营养午餐的校内供餐办法。具体供餐方案由各试点旗县根据各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建议长期采取家庭托餐的方式。
目前,各试点旗县依据各个学校的不同情况,确定以下三种供餐模式:
一是学校食堂供餐。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适合学生人数和规模较大的学校,或有条件进行食堂建设的学校。初步测算为157所学校、59927名学生。
二是企业供餐。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适合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初步测算为2所学校、3395名学生。
三是家庭(个人)托餐。指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伙食加工或配送服务。适合偏远地区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点),或食堂设施配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初步测算为71所学校(教学点)、2970名学生。
(四)改善就餐条件
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加强建设改造工作监管,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牧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为农村牧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五)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
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组织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自治区实施“计划”工作的有关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落实自治区“计划”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月通报、简报、专项督查和专项调度等制度。
四、组织管理
(一)“计划”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计划”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逐级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区“计划”试点推进工作,安排资金使用,统筹改善就餐条件,指导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督促盟市、旗县实施“计划”。
各盟市负责本地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督促旗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计划”,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向试点地区和学校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各旗县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推进学生食堂建设和制定配餐指南,安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确保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
(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改善学校就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2.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3.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牧区学校改善就餐条件。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4.农牧业部门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农牧业企业、农村牧区经济联合体和农牧户面向农村牧区学校定点生产、加工和集中配送食用农畜产品。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种植、养殖等勤工俭学活动。
5.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及托餐家庭(个人)主体资格的注册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6.质检部门负责对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对供餐食品定期进行抽检,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7.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改善宣传教育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会同教育、农牧业等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餐具消毒、设备清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9.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11.审计部门负责对“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12.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全面、客观地反映“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凡“计划”试点学校均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工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五)“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五、食品安全
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主动配合“计划”的实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意见》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文件中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旗县人民政府和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逐级细化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监管机构重点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和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六、营养配餐和监测
由教育和卫生部门牵头组建自治区“计划”专家组,负责制定营养配餐指南,建立营养评估监督体系,编写宣传教育教材。组织指导试点旗县开展营养和食品安全教育和监测。学校设立专职健康教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监测并上报数据。
七、宣传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上级定期巡查、本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重点做好各部门履行职能、食堂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配送等环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成立农村牧区学校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的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宣传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的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重视舆情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八、进程安排
(一)规划阶段(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
成立自治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教育厅设立“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计划”试点方案(各试点旗县制定本地“计划”具体实施方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报全国营养办备案。
(二)启动阶段(2012年3月)
结合教育部、财政部对“计划”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对自治区“计划”工作方案的批复意见,2012年3月初,印发自治区“计划”实施工作通知,要求各“计划”试点旗县于2012年4月期间(具体时间待定)启动“计划”试点工作。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4月至5月)
成立自治区“计划”工作营养指导专家组。由自治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自治区“计划”工作营养指导专家组共同组成检查督导组,对各“计划”试点旗县实施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召开自治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汇报检查工作情况,解决整改有关问题,审议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印发各试点旗县。
(四)推进阶段(2012年6月至12月)
2012年7月中旬,召开自治区“计划”工作会议,总结上半年“计划”实施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推广先进经验,安排部署自治区本级试点“计划”实施工作。
2012年9月中旬,由自治区“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督导组,对各自治区试点旗县和部分国家试点旗县推进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2012年12月中旬,召开自治区“计划”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工作,安排部署2013年“计划”实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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