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政发〔2017〕77号、内政办发〔2017〕174号、内政办发〔2021〕38号、内政办字〔2021〕92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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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内政发〔2017〕77 号、内政办发


                   〔2017〕174 号、内政办发〔2021〕38 号、

                           内政办字〔2021〕92 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字〔2025〕30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


                通知》(内政发〔2017〕77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74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


                知》(内政办发〔2021〕38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1〕38 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


                字〔2021〕92 号)等 4 件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以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对相关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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