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条增加了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第2条增加了指导思想、工作主线和研究目标。
“第二章 项目分类”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和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增加第6条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类型的具体条目;第7条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项目,定向委托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择优立项;增加第8条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分类的具体条目;增加第9条自筹项目设立的具体条目;增加第11条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第12条增加发布民族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的方式、明确规定申报人数不足3人时的处理情形;第13条在应急项目设置条件中增加自治区民委党组确定的重大、紧急任务。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共7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4条项目主持人资格中,重大项目主持人删除了具有同等研究能力的要求,一般项目主持人增加了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内容;第17条删除了发布立项公告,增加了“异地专家、异地评审”的内容;第18条增加项目评审中要注重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以及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民族理论创新等内容。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21条修订了项目的研究时限;第24条修改延期结项的部分表述;第26条增加对项目立项、结项相关要求的具体条目;第27条删除二次评审合格后扣除资助总额的15%的表述,明确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民族工作研究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共5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六章 成果应用”共4条,第38条增加了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途径。
“第七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共3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八章 附则”共2条,第42条明确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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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条增加了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第2条增加了指导思想、工作主线和研究目标。
“第二章 项目分类”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和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增加第6条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类型的具体条目;第7条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项目,定向委托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择优立项;增加第8条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分类的具体条目;增加第9条自筹项目设立的具体条目;增加第11条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第12条增加发布民族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的方式、明确规定申报人数不足3人时的处理情形;第13条在应急项目设置条件中增加自治区民委党组确定的重大、紧急任务。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共7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4条项目主持人资格中,重大项目主持人删除了具有同等研究能力的要求,一般项目主持人增加了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内容;第17条删除了发布立项公告,增加了“异地专家、异地评审”的内容;第18条增加项目评审中要注重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以及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民族理论创新等内容。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21条修订了项目的研究时限;第24条修改延期结项的部分表述;第26条增加对项目立项、结项相关要求的具体条目;第27条删除二次评审合格后扣除资助总额的15%的表述,明确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民族工作研究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共5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六章 成果应用”共4条,第38条增加了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途径。
“第七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共3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八章 附则”共2条,第42条明确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条增加了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第2条增加了指导思想、工作主线和研究目标。
“第二章 项目分类”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研究项目主要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项目和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增加第6条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类型的具体条目;第7条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重大项目,定向委托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培育)基地择优立项;增加第8条民族语言文字科研项目分类的具体条目;增加第9条自筹项目设立的具体条目;增加第11条委托项目的具体要求;第12条增加发布民族研究项目申报通知的方式、明确规定申报人数不足3人时的处理情形;第13条在应急项目设置条件中增加自治区民委党组确定的重大、紧急任务。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共7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14条项目主持人资格中,重大项目主持人删除了具有同等研究能力的要求,一般项目主持人增加了40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党政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内容;第17条删除了发布立项公告,增加了“异地专家、异地评审”的内容;第18条增加项目评审中要注重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以及推动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推动民族理论创新等内容。
“第四章 过程管理与结项”共9条,相较于试行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21条修订了项目的研究时限;第24条修改延期结项的部分表述;第26条增加对项目立项、结项相关要求的具体条目;第27条删除二次评审合格后扣除资助总额的15%的表述,明确重新鉴定仍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请民族工作研究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共5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六章 成果应用”共4条,第38条增加了自治区民委民族工作研究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途径。
“第七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共3条,基本内容不变。
“第八章 附则”共2条,第42条明确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工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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