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 蒙古文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客户端
    客户端
  • 手机版
    手机版
  • 城市日历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已归档)利企惠民政策专栏 > 惠民政策 > 扶贫救济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物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1-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4 11:02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取消收藏成功!

相关办事指南

  • 指南:自治区救助管理机构查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启动层级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盟市(不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其中,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启动时分别通知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同时启动,必要时可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盟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补贴标准执行。采用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测算,未编制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盟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盟市指数数据。测算方法如下: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六、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工作机制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机制工作执行机制,由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盟市所属高校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告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盟市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级直属高校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级直属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按照院校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盟市所属高校具体负责盟市及旗县(市、区)级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向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进行通报。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六)各盟市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文件

        • 中国政府网
        •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各省市区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自治区人大
        • 自治区政协
        • 自治区部门网站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信访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监狱管理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自治区盟市网站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呼伦贝尔市 兴安盟 通辽市 赤峰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阿拉善盟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
        •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运营数据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联系电话:0471-486591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网站改版试运行(发现不足之处,欢迎及时反馈) 网站支持

        ipv6
        • 城市日历 城市日历
        • 蒙速办 蒙速办
          蒙速办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 12345热线留言 12345热线留言
        • TOP 返回顶部
        - 收起 -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图片新闻
        • 全国要闻
        • 今日关注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视频新闻
        • 媒体聚焦
        • 内蒙古新闻联播
        政务公开
        • 领导信息
        • 领导活动
        • 政府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政府公报
        • 重要会议
        • 政府工作报告
        • 新闻发布
        • 自治区政府文件
        • 政策解读
        • 自治区政策文件库
        •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库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府网站年报
        • 基层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 财政预决算
        政务服务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特色专区服务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服务资讯
        • 政务服务地图
        • 惠企政策精准服务
        政民互动
        • 主席信箱
        • 12345诉求受理
        • 反馈回应
        • 民意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政府数据
        • 总体经济运行情况
        • 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 统计公报
        • 财政资金
        • 三公经费
        • 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 公路交通运行情况
        • 市场监管运行
        • 商业经济运行情况
        • 金融运行情况
        • 市场价格监测
        • 数据解读分析
        亮丽内蒙古
        • 内蒙古概况
        • 历史人文
        • 社会经济
        • 遇见内蒙古

        回到顶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已归档)利企惠民政策专栏 > 惠民政策 > 扶贫救济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物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1-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4 11:02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相关办事指南

        • 指南:自治区救助管理机构查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启动层级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盟市(不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其中,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启动时分别通知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同时启动,必要时可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盟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补贴标准执行。采用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测算,未编制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盟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盟市指数数据。测算方法如下: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六、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工作机制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机制工作执行机制,由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盟市所属高校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告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盟市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级直属高校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级直属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按照院校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盟市所属高校具体负责盟市及旗县(市、区)级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向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进行通报。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六)各盟市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文件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 党政机关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备案号:蒙ICP备20001420号-5A
              • 投诉建议留言入口
               
              返回首页 页面放大 页面缩小 语音播报 指读 大鼠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扶贫救济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2-0036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物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1-18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2-0036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物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1-18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4 11:02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朗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启动层级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盟市(不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其中,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启动时分别通知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同时启动,必要时可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盟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补贴标准执行。采用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测算,未编制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盟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盟市指数数据。测算方法如下:

              (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

              六、资金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工作机制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机制工作执行机制,由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盟市所属高校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告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盟市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级直属高校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级直属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按照院校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盟市所属高校具体负责盟市及旗县(市、区)级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向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进行通报。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六)各盟市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启动层级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盟市(不包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其中,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启动时分别通知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同时启动,必要时可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四、联动方式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五、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以盟市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补贴标准执行。采用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测算,未编制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盟市可采用周边情况相似的盟市指数数据。测算方法如下:(一)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二)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盟市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盟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执行。六、资金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市、区)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以从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七、工作机制(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动机制工作执行机制,由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盟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盟市所属高校要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八、工作要求(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告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盟市所属高校。(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级直属高校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级直属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按照院校所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盟市所属高校具体负责盟市及旗县(市、区)级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三)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向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进行通报。(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六)各盟市在发放补贴时,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全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点击阅读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3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