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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20〕48号
成文日期 2020-12-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24 15:01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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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办事指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20年9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落实落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我区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业务账款往来行为,制止各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账款问题的发生,防止“边清边欠”“清完又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预防机制

(一)开展宣贯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扩大政策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教育、指引和惩戒作用,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有效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预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三)设定最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合同规定按照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结算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四)明确验收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账款条件的,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期限。合同双方要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保障机制

(五)禁止变相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完成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约定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要及时返还保证金。允许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保证。

(七)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在合同拟定、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交易成本和风险。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承担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

三、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惩戒机制

(八)实行最低逾期利率。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九)强制信息披露。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实施联合惩戒。对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压减部门预算,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失信主体。

四、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督查督办机制

(十一)开展多层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预算采购、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组织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和减轻企业负担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管理工作。

(十四)及时处理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处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处理投诉部门要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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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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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落实落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我区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业务账款往来行为,制止各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账款问题的发生,防止“边清边欠”“清完又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预防机制

        (一)开展宣贯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扩大政策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教育、指引和惩戒作用,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有效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预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三)设定最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合同规定按照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结算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四)明确验收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账款条件的,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期限。合同双方要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保障机制

        (五)禁止变相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完成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约定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要及时返还保证金。允许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保证。

        (七)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在合同拟定、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交易成本和风险。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承担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

        三、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惩戒机制

        (八)实行最低逾期利率。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九)强制信息披露。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实施联合惩戒。对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压减部门预算,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失信主体。

        四、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督查督办机制

        (十一)开展多层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预算采购、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组织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和减轻企业负担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管理工作。

        (十四)及时处理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处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处理投诉部门要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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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展宣贯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扩大政策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教育、指引和惩戒作用,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有效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预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三)设定最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合同规定按照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结算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四)明确验收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账款条件的,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期限。合同双方要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保障机制

              (五)禁止变相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完成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约定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要及时返还保证金。允许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保证。

              (七)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在合同拟定、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交易成本和风险。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承担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

              三、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惩戒机制

              (八)实行最低逾期利率。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九)强制信息披露。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实施联合惩戒。对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压减部门预算,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失信主体。

              四、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督查督办机制

              (十一)开展多层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预算采购、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组织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和减轻企业负担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管理工作。

              (十四)及时处理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处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处理投诉部门要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20年9月1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推动《条例》落实落地,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我区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业务账款往来行为,制止各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账款问题的发生,防止“边清边欠”“清完又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预防机制(一)开展宣贯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宣传、培训、解读和政策咨询,扩大政策知晓率。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教育、指引和惩戒作用,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信守约意识。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在全社会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社会氛围,有效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二)强化预算约束。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确保足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和付款,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三)设定最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账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要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合同规定按照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方式结算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四)明确验收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约定以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账款条件的,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期限。合同双方要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保障机制(五)禁止变相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未完成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约定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变相拒绝或者延长付款期限。(六)规范保证金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期限届满后,要及时返还保证金。允许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保证。(七)加强服务指导。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在合同拟定、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交易成本和风险。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承担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义务。三、建立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惩戒机制(八)实行最低逾期利率。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九)强制信息披露。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十)实施联合惩戒。对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压减部门预算,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情节严重的要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失信主体。四、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督查督办机制(十一)开展多层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十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拖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预算采购、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五、建立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组织保障机制(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机制和减轻企业负担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管理工作。(十四)及时处理投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处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设立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投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处理投诉部门要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2020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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