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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7]137号
成文日期 2007-06-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6-14 12:0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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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办事指南

厅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2006—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推进政府办公厅干部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结合政府办公厅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充实干部,着力提高政府办公厅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质全面、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

  二、培训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坚持以政府办公厅重点工作为中心,着眼于新的工作实践,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政府办公厅广大干部的行政能力及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注重培训质量原则

  坚持从严治学,优化培训内容,精选培训教材,严格考核制度,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通过培训得到显著提高。

  (三)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原则

  全面认识培训对干部成长和促进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培训对象及其岗位的不同,科学制定培训任务,力求做到按需施教、因材施教。

  三、培训范围

  政府办公厅机关、信访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地方志办公室全体公务员及厅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各驻外办事机构可自行组织干部培训,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报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备案。

  四、培训类别与要求

  (一)思想政治教育

  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思想政治基础理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时政要闻、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好本处室、本单位的集中学习,机关党委定期通过讲座、观看录像、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学习重点,巩固学习效果。

  (二)主体培训

  主体培训指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定期举办的主体培训班,具体为:

  1.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办一期,培训时间为2至5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厅局级干部中选派1名同志参加。除特殊原因外,具体人选原则上从政府办公厅未参加过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或参加过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但间隔时间超过5年的厅级干部中产生,由人事处商厅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

  2.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每年举办1至2期,培训时间为4至5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未参加过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厅局级副职后备干部中选派1名同志参加,由人事处根据每期的具体条件(年龄、任职时间、列为后备干部时间等)商厅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

  3.处级干部任职暨知识更新培训。每年举办3至4期,培训时间为2至3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处级干部中选派2至4名同志参加。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务、政工、事务相匹配的原则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拟定人选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

  非定期举办的其它各类培训,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选派人员参加。

  (三)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指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厅属单位组织的公文处理、电子政务、人事劳资统计、公务礼仪、财务知识、后勤管理等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技能考试、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在呼和浩特市举办。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技能培训由人事处承办,每年年初提出技能培训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重视技能培训工作,按要求认真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相关厅属单位单独组织技能培训,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培训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四)外出培训

  外出培训指组织部分干部到国(境)外和国(境)内发达地区学习考察,以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为主要目的,培训内容视具体工作需要确定。

  1.国(境)外培训。不定期组团,每次组团前由人事处向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各处室、各单位按要求上报参加人员名单,经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初审后,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资历较深的同志。国(境)外培训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2.国(境)内培训。每年按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分别组织1至2次,培训时间为1周左右。每次培训前,由人事处向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各处室、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1名同志参加,人事处汇总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参加国(境)内培训的人员级别不限,优先考虑外出较少的同志。

  (五)挂职锻炼

  积极协调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安排符合条件的干部到国家部委、兄弟省市、盟市旗县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期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期间不改变人事行政关系。人事处按照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条件,商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提出挂职锻炼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在基层工作过的同志。

  (六)继续教育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在坚持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专业对口、国家和自治区承认学历或学位原则的基础上,可申请参加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参加条件。本人符合报考院校规定的招生条件;与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专业对口;所报院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资格;所报考学历或学位高于本人已获得的学历或学位。

  2.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处室提出申请,所在处室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被录取后,要及时将入学通知书、学费标准等材料送人事处备案。

  3.学费报销。报销学费时须向人事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学籍档案和学费发票,经人事处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主要以业余时间为主,各处室要对参加学习人员在学习时间上给予适当照顾。厅属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五、培训考核与登记管理

  认真落实干部培训考核机制。人事处要对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将干部的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人事处及厅属各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制度,认真填写全区统一的干部培训证书,如实记载政府办公厅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并逐步建立干部培训电子档案。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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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字[2007]137号
        成文日期 2007-06-1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6-14 12:0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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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2006—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推进政府办公厅干部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结合政府办公厅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充实干部,着力提高政府办公厅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质全面、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

          二、培训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坚持以政府办公厅重点工作为中心,着眼于新的工作实践,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政府办公厅广大干部的行政能力及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注重培训质量原则

          坚持从严治学,优化培训内容,精选培训教材,严格考核制度,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通过培训得到显著提高。

          (三)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原则

          全面认识培训对干部成长和促进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培训对象及其岗位的不同,科学制定培训任务,力求做到按需施教、因材施教。

          三、培训范围

          政府办公厅机关、信访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地方志办公室全体公务员及厅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各驻外办事机构可自行组织干部培训,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报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备案。

          四、培训类别与要求

          (一)思想政治教育

          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思想政治基础理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时政要闻、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好本处室、本单位的集中学习,机关党委定期通过讲座、观看录像、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学习重点,巩固学习效果。

          (二)主体培训

          主体培训指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定期举办的主体培训班,具体为:

          1.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办一期,培训时间为2至5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厅局级干部中选派1名同志参加。除特殊原因外,具体人选原则上从政府办公厅未参加过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或参加过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但间隔时间超过5年的厅级干部中产生,由人事处商厅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

          2.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每年举办1至2期,培训时间为4至5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未参加过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厅局级副职后备干部中选派1名同志参加,由人事处根据每期的具体条件(年龄、任职时间、列为后备干部时间等)商厅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

          3.处级干部任职暨知识更新培训。每年举办3至4期,培训时间为2至3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处级干部中选派2至4名同志参加。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务、政工、事务相匹配的原则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拟定人选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

          非定期举办的其它各类培训,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选派人员参加。

          (三)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指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厅属单位组织的公文处理、电子政务、人事劳资统计、公务礼仪、财务知识、后勤管理等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技能考试、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在呼和浩特市举办。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技能培训由人事处承办,每年年初提出技能培训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重视技能培训工作,按要求认真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相关厅属单位单独组织技能培训,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培训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四)外出培训

          外出培训指组织部分干部到国(境)外和国(境)内发达地区学习考察,以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为主要目的,培训内容视具体工作需要确定。

          1.国(境)外培训。不定期组团,每次组团前由人事处向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各处室、各单位按要求上报参加人员名单,经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初审后,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资历较深的同志。国(境)外培训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2.国(境)内培训。每年按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分别组织1至2次,培训时间为1周左右。每次培训前,由人事处向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各处室、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1名同志参加,人事处汇总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参加国(境)内培训的人员级别不限,优先考虑外出较少的同志。

          (五)挂职锻炼

          积极协调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安排符合条件的干部到国家部委、兄弟省市、盟市旗县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期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期间不改变人事行政关系。人事处按照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条件,商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提出挂职锻炼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在基层工作过的同志。

          (六)继续教育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在坚持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专业对口、国家和自治区承认学历或学位原则的基础上,可申请参加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参加条件。本人符合报考院校规定的招生条件;与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专业对口;所报院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资格;所报考学历或学位高于本人已获得的学历或学位。

          2.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处室提出申请,所在处室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被录取后,要及时将入学通知书、学费标准等材料送人事处备案。

          3.学费报销。报销学费时须向人事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学籍档案和学费发票,经人事处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主要以业余时间为主,各处室要对参加学习人员在学习时间上给予适当照顾。厅属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五、培训考核与登记管理

          认真落实干部培训考核机制。人事处要对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将干部的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人事处及厅属各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制度,认真填写全区统一的干部培训证书,如实记载政府办公厅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并逐步建立干部培训电子档案。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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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2006—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推进政府办公厅干部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结合政府办公厅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充实干部,着力提高政府办公厅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质全面、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

                二、培训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坚持以政府办公厅重点工作为中心,着眼于新的工作实践,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政府办公厅广大干部的行政能力及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注重培训质量原则

                坚持从严治学,优化培训内容,精选培训教材,严格考核制度,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通过培训得到显著提高。

                (三)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原则

                全面认识培训对干部成长和促进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培训对象及其岗位的不同,科学制定培训任务,力求做到按需施教、因材施教。

                三、培训范围

                政府办公厅机关、信访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地方志办公室全体公务员及厅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各驻外办事机构可自行组织干部培训,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报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备案。

                四、培训类别与要求

                (一)思想政治教育

                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思想政治基础理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时政要闻、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好本处室、本单位的集中学习,机关党委定期通过讲座、观看录像、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学习重点,巩固学习效果。

                (二)主体培训

                主体培训指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定期举办的主体培训班,具体为:

                1.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办一期,培训时间为2至5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厅局级干部中选派1名同志参加。除特殊原因外,具体人选原则上从政府办公厅未参加过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或参加过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但间隔时间超过5年的厅级干部中产生,由人事处商厅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

                2.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每年举办1至2期,培训时间为4至5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未参加过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厅局级副职后备干部中选派1名同志参加,由人事处根据每期的具体条件(年龄、任职时间、列为后备干部时间等)商厅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

                3.处级干部任职暨知识更新培训。每年举办3至4期,培训时间为2至3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处级干部中选派2至4名同志参加。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务、政工、事务相匹配的原则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拟定人选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

                非定期举办的其它各类培训,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选派人员参加。

                (三)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指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厅属单位组织的公文处理、电子政务、人事劳资统计、公务礼仪、财务知识、后勤管理等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技能考试、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在呼和浩特市举办。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技能培训由人事处承办,每年年初提出技能培训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重视技能培训工作,按要求认真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相关厅属单位单独组织技能培训,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培训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四)外出培训

                外出培训指组织部分干部到国(境)外和国(境)内发达地区学习考察,以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为主要目的,培训内容视具体工作需要确定。

                1.国(境)外培训。不定期组团,每次组团前由人事处向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各处室、各单位按要求上报参加人员名单,经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初审后,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资历较深的同志。国(境)外培训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2.国(境)内培训。每年按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分别组织1至2次,培训时间为1周左右。每次培训前,由人事处向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各处室、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1名同志参加,人事处汇总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参加国(境)内培训的人员级别不限,优先考虑外出较少的同志。

                (五)挂职锻炼

                积极协调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安排符合条件的干部到国家部委、兄弟省市、盟市旗县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期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期间不改变人事行政关系。人事处按照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条件,商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提出挂职锻炼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在基层工作过的同志。

                (六)继续教育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在坚持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专业对口、国家和自治区承认学历或学位原则的基础上,可申请参加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参加条件。本人符合报考院校规定的招生条件;与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专业对口;所报院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资格;所报考学历或学位高于本人已获得的学历或学位。

                2.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处室提出申请,所在处室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被录取后,要及时将入学通知书、学费标准等材料送人事处备案。

                3.学费报销。报销学费时须向人事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学籍档案和学费发票,经人事处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主要以业余时间为主,各处室要对参加学习人员在学习时间上给予适当照顾。厅属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五、培训考核与登记管理

                认真落实干部培训考核机制。人事处要对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将干部的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人事处及厅属各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制度,认真填写全区统一的干部培训证书,如实记载政府办公厅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并逐步建立干部培训电子档案。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厅内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2006—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推进政府办公厅干部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结合政府办公厅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充实干部,着力提高政府办公厅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努力打造一支素质全面、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
                二、培训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坚持以政府办公厅重点工作为中心,着眼于新的工作实践,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政府办公厅广大干部的行政能力及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注重培训质量原则
                坚持从严治学,优化培训内容,精选培训教材,严格考核制度,使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通过培训得到显著提高。
                (三)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原则
                全面认识培训对干部成长和促进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培训对象及其岗位的不同,科学制定培训任务,力求做到按需施教、因材施教。
                三、培训范围
                政府办公厅机关、信访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地方志办公室全体公务员及厅属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各驻外办事机构可自行组织干部培训,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报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备案。
                四、培训类别与要求
                (一)思想政治教育
                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思想政治基础理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时政要闻、重要会议精神、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作会、民主生活会等组织好本处室、本单位的集中学习,机关党委定期通过讲座、观看录像、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学习重点,巩固学习效果。
                (二)主体培训
                主体培训指选派符合条件的干部参加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定期举办的主体培训班,具体为:
                1.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办一期,培训时间为2至5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厅局级干部中选派1名同志参加。除特殊原因外,具体人选原则上从政府办公厅未参加过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或参加过厅局级领导干部进修班但间隔时间超过5年的厅级干部中产生,由人事处商厅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
                2.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每年举办1至2期,培训时间为4至5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未参加过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厅局级副职后备干部中选派1名同志参加,由人事处根据每期的具体条件(年龄、任职时间、列为后备干部时间等)商厅分管领导提出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
                3.处级干部任职暨知识更新培训。每年举办3至4期,培训时间为2至3个月,政府办公厅每期从厅机关和所属单位处级干部中选派2至4名同志参加。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务、政工、事务相匹配的原则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拟定人选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任职时间较长的同志。
                非定期举办的其它各类培训,按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选派人员参加。
                (三)技能培训
                技能培训指政府办公厅及相关厅属单位组织的公文处理、电子政务、人事劳资统计、公务礼仪、财务知识、后勤管理等培训,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技能考试、知识竞赛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在呼和浩特市举办。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技能培训由人事处承办,每年年初提出技能培训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重视技能培训工作,按要求认真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相关厅属单位单独组织技能培训,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培训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四)外出培训
                外出培训指组织部分干部到国(境)外和国(境)内发达地区学习考察,以开阔眼界、增长见识为主要目的,培训内容视具体工作需要确定。
                1.国(境)外培训。不定期组团,每次组团前由人事处向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各处室、各单位按要求上报参加人员名单,经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初审后,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年龄偏大、资历较深的同志。国(境)外培训相关手续的办理,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2.国(境)内培训。每年按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分别组织1至2次,培训时间为1周左右。每次培训前,由人事处向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各处室、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1名同志参加,人事处汇总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参加国(境)内培训的人员级别不限,优先考虑外出较少的同志。
                (五)挂职锻炼
                积极协调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安排符合条件的干部到国家部委、兄弟省市、盟市旗县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期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期间不改变人事行政关系。人事处按照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条件,商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提出挂职锻炼初步人选,报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审定。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在基层工作过的同志。
                (六)继续教育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在坚持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专业对口、国家和自治区承认学历或学位原则的基础上,可申请参加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参加条件。本人符合报考院校规定的招生条件;与所从事的业务工作专业对口;所报院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资格;所报考学历或学位高于本人已获得的学历或学位。
                2.审批程序。由本人向所在处室提出申请,所在处室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被录取后,要及时将入学通知书、学费标准等材料送人事处备案。
                3.学费报销。报销学费时须向人事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学籍档案和学费发票,经人事处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厅机关在职公务员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主要以业余时间为主,各处室要对参加学习人员在学习时间上给予适当照顾。厅属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五、培训考核与登记管理
                认真落实干部培训考核机制。人事处要对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知识技能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将干部的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人事处及厅属各单位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培训档案制度,认真填写全区统一的干部培训证书,如实记载政府办公厅干部参加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并逐步建立干部培训电子档案。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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