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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83号
成文日期 2016-07-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03 11:13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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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强化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将服务群众与教育群众结合起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重要作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2. 政府主导,合力共建。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聚集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3.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和地区基层文化建设,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均衡发展,软硬并重,配套实施,全面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

  4. 增强服务,突出效能。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导向,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效能。

  5.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区实际,针对农区、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不同特点,在设施建设、资源配置、人员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设置,形成具有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建设和发展模式。

  6. 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二、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建设内容。

  1. 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村级文化室建设。围绕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村级文化室建设,在全面掌握基层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基础上,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运行有效、节能环保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2. 整合基层文化设施资源。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整合,配备相应器材设备,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3. 配套建设基层文化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根据基层文化活动特点和群众实际需求,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标准,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便于群众健身娱乐、看戏、看电影的小舞台和小广场。到“十三五”期末,全区每个苏木乡镇和人口较集中的嘎查村都要建有一个达到标准要求的小舞台和小广场。

  4. 鼓励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鼓励农牧民自办文化,通过政府引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在农村牧区大力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并将其作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和服务延伸的重要补充。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文化大院和文化户进行鼓励、支持、引导和管理,充分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文化大院、文化户建设好、发展好。

  5. 推动建设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在历史文化和民风民俗底蕴深厚,资源富集的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鼓励兴建和举办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等设施,宣传展示当地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民风民俗,保护和传承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成为基层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二)建设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并设置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厅等设施,配备图书、电脑、电视、投影仪、音响、乐器、桌椅等设备;小舞台建筑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苏木乡镇、嘎查村小广场硬化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街道社区小广场硬化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小广场要设置科普文化宣传栏、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器材和夜间照明设备等。村史馆、民俗馆、传习所可以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也可以单独建设。

  三、服务内容和形式

  (一)扩大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

  1. 明确功能定位。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着眼于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科普宣传、法制教育,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文化服务。

  2. 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实现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基层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的阵地,发挥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平台的作用,开展政策宣传、理论研讨、学习交流、党员事迹讲座等主题活动。

  3.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宣传教育,传播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4. 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各类具有当地特点,适合群众广泛参与、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鼓励和扶持群众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以及戏曲、歌舞、摄影、体育、武术、电影放映等各类文艺团体。通过政府组织和群众自发,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庙会、那达慕和重大节庆活动等,广泛开展民俗文化、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传统体育和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实行错时免费开放,并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群众需求设置服务项目和服务目录,采取“菜单”、“订单”式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提高利用效率。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将阵地服务与网点服务、流动服务进行有效结合,把农村牧区文化大院、文化户、业余文艺团队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内容;有条件的城镇社区要设置文化服务和活动网点;人口较少和边远地区要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大力推进数字文化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志愿服务,壮大面向基层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作用。推进“结对子、种文化”活动,建立对口帮扶机制,推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文化单位和艺术团体工作重心及文化艺术资源下移,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实行对口帮扶。

  四、创新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运行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城镇社区改造,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各地区要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突出管理和服务效能,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充分发挥群众自我管理作用。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健全民意表达机制,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充分听取群众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四)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3号)和指导性目录,加大推进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专业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运营。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将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抓紧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明确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事权和责任,强化保障措施,保障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重点扶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配备1至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设立由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每个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置不少于1名文化协理员。壮大群众文化辅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鼓励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绩效的监督检查。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使用各项指标完成绩效及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绩效较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奖励。

                               201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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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强化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将服务群众与教育群众结合起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重要作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2. 政府主导,合力共建。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聚集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3.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和地区基层文化建设,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均衡发展,软硬并重,配套实施,全面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

          4. 增强服务,突出效能。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导向,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效能。

          5.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区实际,针对农区、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不同特点,在设施建设、资源配置、人员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设置,形成具有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建设和发展模式。

          6. 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二、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建设内容。

          1. 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村级文化室建设。围绕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村级文化室建设,在全面掌握基层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基础上,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运行有效、节能环保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2. 整合基层文化设施资源。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整合,配备相应器材设备,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3. 配套建设基层文化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根据基层文化活动特点和群众实际需求,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标准,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便于群众健身娱乐、看戏、看电影的小舞台和小广场。到“十三五”期末,全区每个苏木乡镇和人口较集中的嘎查村都要建有一个达到标准要求的小舞台和小广场。

          4. 鼓励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鼓励农牧民自办文化,通过政府引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在农村牧区大力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并将其作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和服务延伸的重要补充。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文化大院和文化户进行鼓励、支持、引导和管理,充分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文化大院、文化户建设好、发展好。

          5. 推动建设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在历史文化和民风民俗底蕴深厚,资源富集的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鼓励兴建和举办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等设施,宣传展示当地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民风民俗,保护和传承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成为基层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二)建设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并设置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厅等设施,配备图书、电脑、电视、投影仪、音响、乐器、桌椅等设备;小舞台建筑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苏木乡镇、嘎查村小广场硬化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街道社区小广场硬化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小广场要设置科普文化宣传栏、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器材和夜间照明设备等。村史馆、民俗馆、传习所可以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也可以单独建设。

          三、服务内容和形式

          (一)扩大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

          1. 明确功能定位。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着眼于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科普宣传、法制教育,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文化服务。

          2. 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实现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基层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的阵地,发挥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平台的作用,开展政策宣传、理论研讨、学习交流、党员事迹讲座等主题活动。

          3.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宣传教育,传播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4. 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各类具有当地特点,适合群众广泛参与、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鼓励和扶持群众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以及戏曲、歌舞、摄影、体育、武术、电影放映等各类文艺团体。通过政府组织和群众自发,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庙会、那达慕和重大节庆活动等,广泛开展民俗文化、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传统体育和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实行错时免费开放,并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群众需求设置服务项目和服务目录,采取“菜单”、“订单”式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提高利用效率。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将阵地服务与网点服务、流动服务进行有效结合,把农村牧区文化大院、文化户、业余文艺团队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内容;有条件的城镇社区要设置文化服务和活动网点;人口较少和边远地区要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大力推进数字文化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志愿服务,壮大面向基层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作用。推进“结对子、种文化”活动,建立对口帮扶机制,推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文化单位和艺术团体工作重心及文化艺术资源下移,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实行对口帮扶。

          四、创新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运行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城镇社区改造,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各地区要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突出管理和服务效能,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充分发挥群众自我管理作用。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健全民意表达机制,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充分听取群众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四)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3号)和指导性目录,加大推进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专业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运营。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将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抓紧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明确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事权和责任,强化保障措施,保障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重点扶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配备1至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设立由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每个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置不少于1名文化协理员。壮大群众文化辅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鼓励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绩效的监督检查。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使用各项指标完成绩效及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绩效较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奖励。

                                       2016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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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43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83号
              成文日期 2016-07-03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43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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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7-03 11:13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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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强化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将服务群众与教育群众结合起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重要作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2. 政府主导,合力共建。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聚集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3.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和地区基层文化建设,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均衡发展,软硬并重,配套实施,全面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

                4. 增强服务,突出效能。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导向,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效能。

                5.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区实际,针对农区、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不同特点,在设施建设、资源配置、人员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设置,形成具有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建设和发展模式。

                6. 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二、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建设内容。

                1. 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村级文化室建设。围绕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村级文化室建设,在全面掌握基层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基础上,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运行有效、节能环保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2. 整合基层文化设施资源。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整合,配备相应器材设备,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3. 配套建设基层文化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根据基层文化活动特点和群众实际需求,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标准,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便于群众健身娱乐、看戏、看电影的小舞台和小广场。到“十三五”期末,全区每个苏木乡镇和人口较集中的嘎查村都要建有一个达到标准要求的小舞台和小广场。

                4. 鼓励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鼓励农牧民自办文化,通过政府引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在农村牧区大力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并将其作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和服务延伸的重要补充。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文化大院和文化户进行鼓励、支持、引导和管理,充分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文化大院、文化户建设好、发展好。

                5. 推动建设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在历史文化和民风民俗底蕴深厚,资源富集的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鼓励兴建和举办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等设施,宣传展示当地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民风民俗,保护和传承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成为基层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二)建设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并设置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厅等设施,配备图书、电脑、电视、投影仪、音响、乐器、桌椅等设备;小舞台建筑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苏木乡镇、嘎查村小广场硬化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街道社区小广场硬化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小广场要设置科普文化宣传栏、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器材和夜间照明设备等。村史馆、民俗馆、传习所可以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也可以单独建设。

                三、服务内容和形式

                (一)扩大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

                1. 明确功能定位。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着眼于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科普宣传、法制教育,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文化服务。

                2. 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实现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基层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的阵地,发挥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平台的作用,开展政策宣传、理论研讨、学习交流、党员事迹讲座等主题活动。

                3.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宣传教育,传播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4. 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各类具有当地特点,适合群众广泛参与、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鼓励和扶持群众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以及戏曲、歌舞、摄影、体育、武术、电影放映等各类文艺团体。通过政府组织和群众自发,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庙会、那达慕和重大节庆活动等,广泛开展民俗文化、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传统体育和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实行错时免费开放,并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群众需求设置服务项目和服务目录,采取“菜单”、“订单”式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提高利用效率。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将阵地服务与网点服务、流动服务进行有效结合,把农村牧区文化大院、文化户、业余文艺团队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内容;有条件的城镇社区要设置文化服务和活动网点;人口较少和边远地区要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大力推进数字文化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志愿服务,壮大面向基层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作用。推进“结对子、种文化”活动,建立对口帮扶机制,推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文化单位和艺术团体工作重心及文化艺术资源下移,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实行对口帮扶。

                四、创新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运行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城镇社区改造,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各地区要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突出管理和服务效能,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充分发挥群众自我管理作用。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健全民意表达机制,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充分听取群众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四)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3号)和指导性目录,加大推进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专业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运营。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将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抓紧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明确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事权和责任,强化保障措施,保障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重点扶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配备1至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设立由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每个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置不少于1名文化协理员。壮大群众文化辅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鼓励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绩效的监督检查。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使用各项指标完成绩效及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绩效较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奖励。

                                             2016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宗旨,以强化整合资源、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将服务群众与教育群众结合起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导向,服务大局。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的重要作用,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先进文化占领基层文化阵地。  2. 政府主导,合力共建。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聚集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3.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和地区基层文化建设,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均衡发展,软硬并重,配套实施,全面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  4. 增强服务,突出效能。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为导向,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效能。  5.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区实际,针对农区、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不同特点,在设施建设、资源配置、人员安排、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合理设置,形成具有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建设和发展模式。  6. 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围绕建设、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提高综合服务效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文化队伍,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二、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一)建设内容。  1. 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村级文化室建设。围绕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村级文化室建设,在全面掌握基层文化设施存量和使用状况基础上,按照均衡配置、规模适当、运行有效、节能环保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2. 整合基层文化设施资源。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整合,配备相应器材设备,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3. 配套建设基层文化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根据基层文化活动特点和群众实际需求,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标准,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便于群众健身娱乐、看戏、看电影的小舞台和小广场。到“十三五”期末,全区每个苏木乡镇和人口较集中的嘎查村都要建有一个达到标准要求的小舞台和小广场。  4. 鼓励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鼓励农牧民自办文化,通过政府引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在农村牧区大力发展文化大院、文化户,并将其作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和服务延伸的重要补充。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文化大院和文化户进行鼓励、支持、引导和管理,充分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文化大院、文化户建设好、发展好。  5. 推动建设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在历史文化和民风民俗底蕴深厚,资源富集的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鼓励兴建和举办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等设施,宣传展示当地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民风民俗,保护和传承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村史馆、民俗馆和传习所成为基层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  (二)建设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并设置图书室、电子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多功能厅等设施,配备图书、电脑、电视、投影仪、音响、乐器、桌椅等设备;小舞台建筑面积不低于140平方米,苏木乡镇、嘎查村小广场硬化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街道社区小广场硬化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小广场要设置科普文化宣传栏、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公益广告牌、体育健身器材和夜间照明设备等。村史馆、民俗馆、传习所可以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也可以单独建设。  三、服务内容和形式  (一)扩大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  1. 明确功能定位。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着眼于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重点围绕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科普宣传、法制教育,设置具体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种类、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文化服务。  2. 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优势,整合分布在不同部门的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实现人、财、物统筹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推动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提供应急广播、广播电视器材设备维修、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服务;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实现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上下联动、资源共享。建设基层体育健身工程,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基层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的阵地,发挥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平台的作用,开展政策宣传、理论研讨、学习交流、党员事迹讲座等主题活动。  3.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围绕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惠民政策,采取政策解读、专题报告、百姓论坛等多种方式,开展基层宣传教育,传播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举办道德模范展览展示、巡讲巡演活动,培养群众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全民阅读、法治文化教育、科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和就业技能培训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群众综合素质。  4. 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各类具有当地特点,适合群众广泛参与、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鼓励和扶持群众兴办读书社、书画社以及戏曲、歌舞、摄影、体育、武术、电影放映等各类文艺团体。通过政府组织和群众自发,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庙会、那达慕和重大节庆活动等,广泛开展民俗文化、文艺演出、经典诵读、书画摄影比赛、传统体育和健身竞赛等文体活动,吸引群众参与。加强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的引导,推进广场文化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打造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载体,开展文化交流、青少年课外实践和妇女文艺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对农村牧区和城镇社区实行错时免费开放,并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根据群众需求设置服务项目和服务目录,采取“菜单”、“订单”式服务方式,实现供需有效对接,提高利用效率。面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牧区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一批特色服务项目。将阵地服务与网点服务、流动服务进行有效结合,把农村牧区文化大院、文化户、业余文艺团队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内容;有条件的城镇社区要设置文化服务和活动网点;人口较少和边远地区要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大力推进数字文化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数字阅读、文化娱乐、公共信息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推广文化志愿服务,壮大面向基层的文化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作用。推进“结对子、种文化”活动,建立对口帮扶机制,推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文化单位和艺术团体工作重心及文化艺术资源下移,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实行对口帮扶。  四、创新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运行管理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和城镇社区改造,确定存量改造和增量建设任务,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支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各地区要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5—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围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服务规范、人员管理、经费投入、绩效考核、奖惩措施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突出管理和服务效能,形成长效机制,实现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充分发挥群众自我管理作用。充分发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健全民意表达机制,加强群众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充分听取群众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四)探索社会化建设管理模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3号)和指导性目录,加大推进力度,拓宽社会供给渠道,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开展社会化运营试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专业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基层文化设施运营。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要将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抓紧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各地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明确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事权和责任,强化保障措施,保障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重点扶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建设,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配备1至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设立由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每个嘎查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置不少于1名文化协理员。壮大群众文化辅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鼓励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公共文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四)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绩效的监督检查。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引入第三方开展满意度测评。对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使用各项指标完成绩效及群众满意度较差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绩效较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奖励。                               2016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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