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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77号
成文日期 2016-12-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2 11:10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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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
  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自治区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文物创意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文化软实力,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区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自治区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收藏、展示、保管、掌握各种形式文化文物资源的文化文物事业单位。
  充分依托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丰富的馆藏文化资源,努力开发各类具有浓郁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运用现代化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宣传、展示、销售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是推动内蒙古草原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内蒙古文化软实力和特色旅游开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种文化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
  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传播草原文化,发展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人才、专业团队和创意产品开发单位,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力争到2020年,形成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体系和投入机制健全、产业链条清晰、布局合理、供需平衡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全区各级各类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特别是重点一、二级博物馆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本地区珍贵馆藏资源、特色形象品牌、文物陈列展览和专业创意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文物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文物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推动草原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充分考虑我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点和各族群众、国内外游客审美追求,运用生动、通俗易懂的方式突出内蒙古草原特色,讲好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故事,努力体现草原文化“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并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系列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别是具有草原特色的文物旅游品牌,设计独具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积极发挥智慧博物馆作用,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新型数字化技术等先进手段,整合各方面资源,实现博物馆展览和宣传、旅游纪念品、创意图书、文博创意产品销售方式的现代化。精选全区各级博物馆重要、有特色的文物展品、藏品、纪念品和创意产品,通过互联网在线发布,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少年通过互联网分享博物馆文化,加深对草原文明的认识,使独具特色的草原文化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加强对草原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推进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用好用活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鼓励依托高新技术创新文化文物资源展示方式,提升体验性和互动性。支持数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文物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文物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三)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依托区内外文化文物创意设计单位,打造和开发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和特色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授权合作等形式参与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深入挖掘草原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全区各族人民现代生活需求的有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满足全区各民族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结合构建全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鼓励开发兼具草原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积极推动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不断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水平。(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积极创新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营销推广理念、方式和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配合优秀文化遗产进牧区、进林区、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加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鼓励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文化文物图书出版、电视片拍摄等,开展相关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宣传、推广、营销,积极探索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草原文化文物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积极促进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文物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品牌培育意识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草原文化文物创意品牌。努力依托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培育一批具有深厚文化底蕴、民族特色并且能够代表自治区最高水平的文化文物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不断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依托我区丰富的文化历史资源,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推动文化资源与城镇化紧密结合,丰富城乡文化内涵,优化社区人文环境,使城市、村镇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文化气息浓郁的人文空间。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作为推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在自治区、盟市重点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设计、展示、经营项目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开发运营试点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也可安排部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试点开发项目资助经费,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认真落实推进文化文物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面向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培育若干骨干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加强引领示范,形成可向全行业推广的经验。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各地区创新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机制。(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支撑平台建设。支持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搭建面向全行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园区基地,支持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企业入驻文化园区基地。实施“互联网+草原文明”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文物展览、文博创意博览会作用,促进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展示、推广、交易。规范和鼓励举办产品遴选推介、创意设计竞赛等活动,促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展示交易,推动自治区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加强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专业人才、创业团队的扶持和培养工作,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开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鼓励引导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研发同文物旅游、宣传出版、互联网等相结合。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要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岗位,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组织实施。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推动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和相关统计监测工作。要注意加强规范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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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77号
        成文日期 2016-12-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2 11:10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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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
          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自治区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文物创意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文化软实力,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区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自治区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收藏、展示、保管、掌握各种形式文化文物资源的文化文物事业单位。
          充分依托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丰富的馆藏文化资源,努力开发各类具有浓郁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运用现代化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宣传、展示、销售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是推动内蒙古草原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内蒙古文化软实力和特色旅游开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种文化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
          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传播草原文化,发展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人才、专业团队和创意产品开发单位,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力争到2020年,形成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体系和投入机制健全、产业链条清晰、布局合理、供需平衡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全区各级各类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特别是重点一、二级博物馆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本地区珍贵馆藏资源、特色形象品牌、文物陈列展览和专业创意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文物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文物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推动草原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充分考虑我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点和各族群众、国内外游客审美追求,运用生动、通俗易懂的方式突出内蒙古草原特色,讲好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故事,努力体现草原文化“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并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系列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别是具有草原特色的文物旅游品牌,设计独具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积极发挥智慧博物馆作用,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新型数字化技术等先进手段,整合各方面资源,实现博物馆展览和宣传、旅游纪念品、创意图书、文博创意产品销售方式的现代化。精选全区各级博物馆重要、有特色的文物展品、藏品、纪念品和创意产品,通过互联网在线发布,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少年通过互联网分享博物馆文化,加深对草原文明的认识,使独具特色的草原文化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加强对草原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推进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用好用活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鼓励依托高新技术创新文化文物资源展示方式,提升体验性和互动性。支持数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文物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文物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三)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依托区内外文化文物创意设计单位,打造和开发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和特色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授权合作等形式参与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深入挖掘草原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全区各族人民现代生活需求的有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满足全区各民族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结合构建全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鼓励开发兼具草原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积极推动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不断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水平。(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积极创新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营销推广理念、方式和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配合优秀文化遗产进牧区、进林区、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加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鼓励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文化文物图书出版、电视片拍摄等,开展相关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宣传、推广、营销,积极探索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草原文化文物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积极促进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文物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品牌培育意识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草原文化文物创意品牌。努力依托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培育一批具有深厚文化底蕴、民族特色并且能够代表自治区最高水平的文化文物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不断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依托我区丰富的文化历史资源,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推动文化资源与城镇化紧密结合,丰富城乡文化内涵,优化社区人文环境,使城市、村镇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文化气息浓郁的人文空间。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作为推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在自治区、盟市重点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设计、展示、经营项目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开发运营试点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也可安排部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试点开发项目资助经费,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认真落实推进文化文物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面向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培育若干骨干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加强引领示范,形成可向全行业推广的经验。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各地区创新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机制。(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支撑平台建设。支持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搭建面向全行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园区基地,支持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企业入驻文化园区基地。实施“互联网+草原文明”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文物展览、文博创意博览会作用,促进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展示、推广、交易。规范和鼓励举办产品遴选推介、创意设计竞赛等活动,促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展示交易,推动自治区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加强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专业人才、创业团队的扶持和培养工作,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开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鼓励引导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研发同文物旅游、宣传出版、互联网等相结合。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要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岗位,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组织实施。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推动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和相关统计监测工作。要注意加强规范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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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49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77号
              成文日期 2016-12-12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49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文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77号
              成文日期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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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12 11:10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朗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
                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自治区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文物创意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文化软实力,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区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自治区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收藏、展示、保管、掌握各种形式文化文物资源的文化文物事业单位。
                充分依托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丰富的馆藏文化资源,努力开发各类具有浓郁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运用现代化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宣传、展示、销售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是推动内蒙古草原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内蒙古文化软实力和特色旅游开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种文化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
                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传播草原文化,发展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人才、专业团队和创意产品开发单位,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力争到2020年,形成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体系和投入机制健全、产业链条清晰、布局合理、供需平衡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全区各级各类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特别是重点一、二级博物馆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本地区珍贵馆藏资源、特色形象品牌、文物陈列展览和专业创意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文物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文物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推动草原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充分考虑我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点和各族群众、国内外游客审美追求,运用生动、通俗易懂的方式突出内蒙古草原特色,讲好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故事,努力体现草原文化“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并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系列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别是具有草原特色的文物旅游品牌,设计独具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积极发挥智慧博物馆作用,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新型数字化技术等先进手段,整合各方面资源,实现博物馆展览和宣传、旅游纪念品、创意图书、文博创意产品销售方式的现代化。精选全区各级博物馆重要、有特色的文物展品、藏品、纪念品和创意产品,通过互联网在线发布,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少年通过互联网分享博物馆文化,加深对草原文明的认识,使独具特色的草原文化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加强对草原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推进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用好用活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鼓励依托高新技术创新文化文物资源展示方式,提升体验性和互动性。支持数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文物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文物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三)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依托区内外文化文物创意设计单位,打造和开发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和特色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授权合作等形式参与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深入挖掘草原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全区各族人民现代生活需求的有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满足全区各民族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结合构建全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鼓励开发兼具草原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积极推动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不断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水平。(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积极创新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营销推广理念、方式和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配合优秀文化遗产进牧区、进林区、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加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鼓励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文化文物图书出版、电视片拍摄等,开展相关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宣传、推广、营销,积极探索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草原文化文物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积极促进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文物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品牌培育意识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草原文化文物创意品牌。努力依托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培育一批具有深厚文化底蕴、民族特色并且能够代表自治区最高水平的文化文物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不断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依托我区丰富的文化历史资源,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推动文化资源与城镇化紧密结合,丰富城乡文化内涵,优化社区人文环境,使城市、村镇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文化气息浓郁的人文空间。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作为推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在自治区、盟市重点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设计、展示、经营项目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开发运营试点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也可安排部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试点开发项目资助经费,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认真落实推进文化文物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面向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培育若干骨干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加强引领示范,形成可向全行业推广的经验。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各地区创新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机制。(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支撑平台建设。支持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搭建面向全行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园区基地,支持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企业入驻文化园区基地。实施“互联网+草原文明”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文物展览、文博创意博览会作用,促进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展示、推广、交易。规范和鼓励举办产品遴选推介、创意设计竞赛等活动,促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展示交易,推动自治区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加强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专业人才、创业团队的扶持和培养工作,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开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鼓励引导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研发同文物旅游、宣传出版、互联网等相结合。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要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岗位,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组织实施。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推动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和相关统计监测工作。要注意加强规范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
                 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自治区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文物创意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文化软实力,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区文化文物单位主要包括自治区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收藏、展示、保管、掌握各种形式文化文物资源的文化文物事业单位。  充分依托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丰富的馆藏文化资源,努力开发各类具有浓郁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运用现代化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宣传、展示、销售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是推动内蒙古草原文化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重要措施,是提升内蒙古文化软实力和特色旅游开发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生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种文化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  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传播草原文化,发展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人才、专业团队和创意产品开发单位,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力争到2020年,形成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体系和投入机制健全、产业链条清晰、布局合理、供需平衡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充分调动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全区各级各类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特别是重点一、二级博物馆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本地区珍贵馆藏资源、特色形象品牌、文物陈列展览和专业创意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文物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文物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二)推动草原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充分考虑我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点和各族群众、国内外游客审美追求,运用生动、通俗易懂的方式突出内蒙古草原特色,讲好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故事,努力体现草原文化“崇尚自然、践行开放、恪守信义”的核心价值理念,积极打造具有内蒙古特色并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系列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特别是具有草原特色的文物旅游品牌,设计独具草原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积极发挥智慧博物馆作用,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新型数字化技术等先进手段,整合各方面资源,实现博物馆展览和宣传、旅游纪念品、创意图书、文博创意产品销售方式的现代化。精选全区各级博物馆重要、有特色的文物展品、藏品、纪念品和创意产品,通过互联网在线发布,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青少年通过互联网分享博物馆文化,加深对草原文明的认识,使独具特色的草原文化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加强对草原文化资源的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推进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进程。用好用活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鼓励依托高新技术创新文化文物资源展示方式,提升体验性和互动性。支持数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文物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文物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三)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依托区内外文化文物创意设计单位,打造和开发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和特色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授权合作等形式参与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深入挖掘草原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全区各族人民现代生活需求的有特色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满足全区各民族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结合构建全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文物创意产品。鼓励开发兼具草原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积极推动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文物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不断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水平。(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积极创新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营销推广理念、方式和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综合运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发展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提升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网络营销水平,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配合优秀文化遗产进牧区、进林区、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加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鼓励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文化文物图书出版、电视片拍摄等,开展相关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宣传、推广、营销,积极探索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体验式营销。(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草原文化文物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积极促进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单位、各类文化文物创意设计企业提升品牌培育意识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草原文化文物创意品牌。努力依托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培育一批具有深厚文化底蕴、民族特色并且能够代表自治区最高水平的文化文物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不断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依托我区丰富的文化历史资源,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相关产业跨界融合,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推动文化资源与城镇化紧密结合,丰富城乡文化内涵,优化社区人文环境,使城市、村镇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文化气息浓郁的人文空间。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作为推动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措施。(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在自治区、盟市重点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设计、展示、经营项目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开发运营试点工作。(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落实)  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二)落实完善支持政策。各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也可安排部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试点开发项目资助经费,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全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认真落实推进文化文物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面向从事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培育若干骨干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加强引领示范,形成可向全行业推广的经验。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强化文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各地区创新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机制。(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强支撑平台建设。支持实施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搭建面向全行业的产品开发、营销推广、版权交易等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园区基地,支持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企业入驻文化园区基地。实施“互联网+草原文明”行动计划,充分发挥重点文化产业、文物展览、文博创意博览会作用,促进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展示、推广、交易。规范和鼓励举办产品遴选推介、创意设计竞赛等活动,促进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展示交易,推动自治区优秀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走出去。(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人才培养和扶持。加强全区文化文物创意产品专业人才、创业团队的扶持和培养工作,将文化文物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开辟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鼓励引导文化文物创意产品的研发同文物旅游、宣传出版、互联网等相结合。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要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岗位,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组织实施。全区各级文化、文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推动文化文物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宣传解读和相关统计监测工作。要注意加强规范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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