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 蒙古文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客户端
    客户端
  • 手机版
    手机版
  • 城市日历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已归档)利企惠民政策专栏 > 惠民政策 > 养老保障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21号
成文日期 2016-09-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9 15:3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取消收藏成功!

相关办事指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5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80岁以上高龄老人数量52.77万人,占老年人数量的12.9%,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进健康产业发展,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养老照护服务体系的投入,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养老院入住率、减轻医院病床压力、降低医保负担、盘活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丰富医改工作内涵;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推动健康内蒙古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统筹各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市场需求为驱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事业,创新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方参与的医养结合发展新格局。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调发展。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突出特色,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养老、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立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准确定位医养结合服务的目标、职能和模式,有目标、有任务、有规划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与养老相融合的优质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制定出台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制度初步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覆盖城乡、功能合理、规模适宜。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率达到100%,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均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以及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蒙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蒙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给予审核审批。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蒙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整合各类资源,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础健康服务,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家庭医生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建立家庭病床,推进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使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做好居家养老人员就医绿色通道、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管理、临终关怀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简化审批程序,公开有关信息。要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七)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按照个人需求定期提供体检、心理健康、预防和医疗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推进医疗、养老、护理、康复融合发展,以多种形式构建医养联合体。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早期预防,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八)开展具有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将中医(蒙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融入医养结合全过程,鼓励中医(蒙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内容丰富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蒙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积极开展养生保健、养老康复等服务。三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与2所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依托中医(蒙医)医院建设5至10所中医(蒙医)医养结合机构。二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与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治未病服务。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探讨建设具有养老养生、生态避暑、温泉保健、休闲度假、健康旅游特点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健康养老养生产业,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九)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统筹整合相关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机制和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做好规划用地和相关政策落实。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部分,享受内政发〔2014〕57号文件关于用水、电、气、暖等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引导有关院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破除人才交流障碍,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培养一支综合业务素质过硬的护理员队伍,使老年心理健康工作日常化、贴身化。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护理保障和保险制度,探索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工作,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较为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中医(蒙医)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将老年心理保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保健讲座、心理辅导活动,提高老年人自我心理疏导意识和能力。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老年心理健康研究和有效治疗,逐步推进老年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加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解决心理障碍等各类养老难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信息平台保障。建立完善“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诊疗、处方、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节省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民生、尊老敬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产业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十五)抓好试点示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密切协调,在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医养结合、养老照护试点项目时,细化完善医养结合型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和社区四级联动的医养结合模式。“十三五”期间,全区创建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1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项目,30个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100个盟市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0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六)严格考核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医养结合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文件

        • 中国政府网
        • 国家部委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各省市区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自治区人大
        • 自治区政协
        • 自治区部门网站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学技术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牧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审计厅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体育局 统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防动员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信访局 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监狱管理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矿山安全监管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 自治区盟市网站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呼伦贝尔市 兴安盟 通辽市 赤峰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阿拉善盟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
        •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网站运营数据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联系电话:0471-486591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网站改版试运行(发现不足之处,欢迎及时反馈) 网站支持

        ipv6
        • 城市日历 城市日历
        • 蒙速办 蒙速办
          蒙速办二维码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 客户端 客户端
          客户端二维码
        • 12345热线留言 12345热线留言
        • TOP 返回顶部
        - 收起 -
        智能问答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首页
        • 要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政民互动
        • 政府数据
        • 亮丽内蒙古
        要闻动态
        • 头条
        • 国务院信息
        • 图片新闻
        • 全国要闻
        • 今日关注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视频新闻
        • 媒体聚焦
        • 内蒙古新闻联播
        政务公开
        • 领导信息
        • 领导活动
        • 政府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政府公报
        • 重要会议
        • 政府工作报告
        • 新闻发布
        • 自治区政府文件
        • 政策解读
        • 自治区政策文件库
        •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库
        •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库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府网站年报
        • 基层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 财政预决算
        政务服务
        • 高效办成一件事
        • 特色专区服务
        •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 服务资讯
        • 政务服务地图
        • 惠企政策精准服务
        政民互动
        • 主席信箱
        • 12345诉求受理
        • 反馈回应
        • 民意征集
        • 在线访谈
        • 政策问答库
        • 政务新媒体矩阵
        政府数据
        • 总体经济运行情况
        • 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 统计公报
        • 财政资金
        • 三公经费
        • 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 公路交通运行情况
        • 市场监管运行
        • 商业经济运行情况
        • 金融运行情况
        • 市场价格监测
        • 数据解读分析
        亮丽内蒙古
        • 内蒙古概况
        • 历史人文
        • 社会经济
        • 遇见内蒙古

        回到顶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已归档)利企惠民政策专栏 > 惠民政策 > 养老保障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21号
        成文日期 2016-09-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9 15:38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相关办事指南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5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80岁以上高龄老人数量52.77万人,占老年人数量的12.9%,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进健康产业发展,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养老照护服务体系的投入,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养老院入住率、减轻医院病床压力、降低医保负担、盘活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丰富医改工作内涵;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推动健康内蒙古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统筹各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市场需求为驱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事业,创新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方参与的医养结合发展新格局。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调发展。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突出特色,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养老、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立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准确定位医养结合服务的目标、职能和模式,有目标、有任务、有规划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与养老相融合的优质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制定出台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制度初步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覆盖城乡、功能合理、规模适宜。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率达到100%,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均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以及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蒙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蒙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给予审核审批。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蒙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整合各类资源,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础健康服务,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家庭医生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建立家庭病床,推进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使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做好居家养老人员就医绿色通道、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管理、临终关怀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简化审批程序,公开有关信息。要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七)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按照个人需求定期提供体检、心理健康、预防和医疗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推进医疗、养老、护理、康复融合发展,以多种形式构建医养联合体。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早期预防,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八)开展具有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将中医(蒙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融入医养结合全过程,鼓励中医(蒙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内容丰富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蒙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积极开展养生保健、养老康复等服务。三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与2所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依托中医(蒙医)医院建设5至10所中医(蒙医)医养结合机构。二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与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治未病服务。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探讨建设具有养老养生、生态避暑、温泉保健、休闲度假、健康旅游特点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健康养老养生产业,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九)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统筹整合相关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机制和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做好规划用地和相关政策落实。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部分,享受内政发〔2014〕57号文件关于用水、电、气、暖等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引导有关院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破除人才交流障碍,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培养一支综合业务素质过硬的护理员队伍,使老年心理健康工作日常化、贴身化。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护理保障和保险制度,探索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工作,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较为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中医(蒙医)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将老年心理保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保健讲座、心理辅导活动,提高老年人自我心理疏导意识和能力。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老年心理健康研究和有效治疗,逐步推进老年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加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解决心理障碍等各类养老难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信息平台保障。建立完善“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诊疗、处方、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节省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民生、尊老敬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产业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十五)抓好试点示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密切协调,在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医养结合、养老照护试点项目时,细化完善医养结合型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和社区四级联动的医养结合模式。“十三五”期间,全区创建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1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项目,30个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100个盟市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0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六)严格考核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医养结合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在线访谈

              相关文件

              电脑版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 党政机关
              •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备案号:蒙ICP备20001420号-5A
              • 投诉建议留言入口
               
              返回首页 页面放大 页面缩小 语音播报 指读 大鼠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养老保障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45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21号
              成文日期 2016-09-09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45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6〕121号
              成文日期 2016-09-09
              点击阅读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9 15:38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朗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5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80岁以上高龄老人数量52.77万人,占老年人数量的12.9%,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进健康产业发展,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养老照护服务体系的投入,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养老院入住率、减轻医院病床压力、降低医保负担、盘活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丰富医改工作内涵;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推动健康内蒙古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统筹各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市场需求为驱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事业,创新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方参与的医养结合发展新格局。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调发展。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突出特色,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养老、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立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准确定位医养结合服务的目标、职能和模式,有目标、有任务、有规划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与养老相融合的优质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制定出台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制度初步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覆盖城乡、功能合理、规模适宜。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率达到100%,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均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以及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蒙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蒙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给予审核审批。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蒙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整合各类资源,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础健康服务,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家庭医生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建立家庭病床,推进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使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做好居家养老人员就医绿色通道、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管理、临终关怀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简化审批程序,公开有关信息。要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七)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按照个人需求定期提供体检、心理健康、预防和医疗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推进医疗、养老、护理、康复融合发展,以多种形式构建医养联合体。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早期预防,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八)开展具有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将中医(蒙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融入医养结合全过程,鼓励中医(蒙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内容丰富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蒙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积极开展养生保健、养老康复等服务。三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与2所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依托中医(蒙医)医院建设5至10所中医(蒙医)医养结合机构。二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与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治未病服务。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探讨建设具有养老养生、生态避暑、温泉保健、休闲度假、健康旅游特点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健康养老养生产业,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九)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统筹整合相关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机制和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做好规划用地和相关政策落实。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部分,享受内政发〔2014〕57号文件关于用水、电、气、暖等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引导有关院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破除人才交流障碍,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培养一支综合业务素质过硬的护理员队伍,使老年心理健康工作日常化、贴身化。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护理保障和保险制度,探索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工作,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较为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中医(蒙医)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将老年心理保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保健讲座、心理辅导活动,提高老年人自我心理疏导意识和能力。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老年心理健康研究和有效治疗,逐步推进老年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加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解决心理障碍等各类养老难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信息平台保障。建立完善“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诊疗、处方、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节省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民生、尊老敬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产业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十五)抓好试点示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密切协调,在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医养结合、养老照护试点项目时,细化完善医养结合型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和社区四级联动的医养结合模式。“十三五”期间,全区创建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1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项目,30个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100个盟市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0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六)严格考核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医养结合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5年底,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80岁以上高龄老人数量52.77万人,占老年人数量的12.9%,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养老服务中的医疗卫生需求日益迫切。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进健康产业发展,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养老照护服务体系的投入,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养老院入住率、减轻医院病床压力、降低医保负担、盘活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丰富医改工作内涵;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推动健康内蒙古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统筹各部门职能职责,建立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市场需求为驱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事业,创新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多方参与的医养结合发展新格局。  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调发展。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突出特色,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养老、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立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准确定位医养结合服务的目标、职能和模式,有目标、有任务、有规划地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与养老相融合的优质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制定出台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制度初步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到2020年,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大幅提升,老年人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覆盖城乡、功能合理、规模适宜。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率达到100%,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全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均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本着互利互惠原则,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以及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蒙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蒙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给予审核审批。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蒙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整合各类资源,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础健康服务,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家庭医生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建立家庭病床,推进医疗护理康复进家庭,使90%以上的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时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做好居家养老人员就医绿色通道、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健康管理、临终关怀等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简化审批程序,公开有关信息。要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七)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按照个人需求定期提供体检、心理健康、预防和医疗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推进医疗、养老、护理、康复融合发展,以多种形式构建医养联合体。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对老年人的健康干预和早期预防,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八)开展具有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服务。将中医(蒙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融入医养结合全过程,鼓励中医(蒙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内容丰富的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蒙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积极开展养生保健、养老康复等服务。三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与2所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依托中医(蒙医)医院建设5至10所中医(蒙医)医养结合机构。二级中医(蒙医)医院至少与1所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鼓励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治未病服务。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探讨建设具有养老养生、生态避暑、温泉保健、休闲度假、健康旅游特点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健康养老养生产业,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服务。(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九)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统筹整合相关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机制和方式,加大对医养结合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医疗卫生和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效率和水平。(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做好规划用地和相关政策落实。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的部分,享受内政发〔2014〕57号文件关于用水、电、气、暖等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引导有关院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破除人才交流障碍,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培养一支综合业务素质过硬的护理员队伍,使老年心理健康工作日常化、贴身化。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自治区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护理保障和保险制度,探索开展长期照护保障工作,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较为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中医(蒙医)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将老年心理保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保健讲座、心理辅导活动,提高老年人自我心理疏导意识和能力。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老年心理健康研究和有效治疗,逐步推进老年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加大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解决心理障碍等各类养老难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信息平台保障。建立完善“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实现老年人就医、购药、诊疗、处方、实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金融机构联网在线金融服务等功能,节省社会投资,提高工作效率,为开展医养结合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民生、尊老敬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医养结合产业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领导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十五)抓好试点示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密切协调,在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医养结合、养老照护试点项目时,细化完善医养结合型机构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和社区四级联动的医养结合模式。“十三五”期间,全区创建3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地区、1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示范项目,30个自治区级医养结合示范基地、100个盟市级医养结合示范机构、200个社区医养结合示范中心。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六)严格考核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医养结合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部门统计制度。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键下载
              下载 下载
              点击阅读
              新闻发布会
              政策解读
              数字人解读
              媒体解读
              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蒙ICP备05000248号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3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