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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保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7〕179号
成文日期 2017-12-2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25 16:20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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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政策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市场秩序,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产业链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体系完备、运行机制完善、产品形态多样、持续适度盈利、专业能力较强、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新业态。 

  二、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培育养老保险市场主体。鼓励自治区内有条件的企业探索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或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积极引导国内外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区设立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支持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我区增设分支机构。 

  (四)增加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立足个人和家庭在养老服务、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开发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产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五)加快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区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积极探索企业捐赠、社会赞助、嘎查村集体出资以及个人购买等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机制,探索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保障全面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逐步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抗风险能力。 

  (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借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经验,建立政府主导、互助共济、多种渠道、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着力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区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技术、人才和服务网络优势,参与我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各类经办服务,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效率。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九)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养老机构风险保障服务。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等机构的责任保险,鼓励各类养老机构积极参保,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提升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 

  (十)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提高老年人可支配收入,提升老年人养老水平。 

  (十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在我区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十二)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股或控股公办养老机构。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 

  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强化商业养老保险销售、承保、赔付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十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运行制度,规范运营行为,不断优化业务流程。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统一管理和机构网络优势,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积极运用如支付宝等现代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不断创新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方式。要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做好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区域的保险服务,积极开展营业网点亲老适老化改造,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十五)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落实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深化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创新体制机制,统筹研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我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落实投资和财税等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各项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要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以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为原则,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八)强化保障政策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十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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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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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7〕179号
        成文日期 2017-12-2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25 16:20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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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政策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市场秩序,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产业链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体系完备、运行机制完善、产品形态多样、持续适度盈利、专业能力较强、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新业态。 

          二、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培育养老保险市场主体。鼓励自治区内有条件的企业探索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或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积极引导国内外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区设立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支持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我区增设分支机构。 

          (四)增加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立足个人和家庭在养老服务、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开发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产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五)加快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区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积极探索企业捐赠、社会赞助、嘎查村集体出资以及个人购买等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机制,探索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保障全面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逐步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抗风险能力。 

          (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借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经验,建立政府主导、互助共济、多种渠道、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着力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区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技术、人才和服务网络优势,参与我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各类经办服务,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效率。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九)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养老机构风险保障服务。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等机构的责任保险,鼓励各类养老机构积极参保,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提升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 

          (十)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提高老年人可支配收入,提升老年人养老水平。 

          (十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在我区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十二)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股或控股公办养老机构。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 

          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强化商业养老保险销售、承保、赔付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十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运行制度,规范运营行为,不断优化业务流程。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统一管理和机构网络优势,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积极运用如支付宝等现代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不断创新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方式。要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做好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区域的保险服务,积极开展营业网点亲老适老化改造,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十五)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落实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深化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创新体制机制,统筹研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我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落实投资和财税等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各项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要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以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为原则,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八)强化保障政策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十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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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养老保障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57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保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7〕179号
              成文日期 2017-12-25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2020-12957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保险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7〕179号
              成文日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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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25 16:20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朗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政策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市场秩序,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产业链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体系完备、运行机制完善、产品形态多样、持续适度盈利、专业能力较强、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新业态。 

                二、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培育养老保险市场主体。鼓励自治区内有条件的企业探索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或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积极引导国内外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区设立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支持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我区增设分支机构。 

                (四)增加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立足个人和家庭在养老服务、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开发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产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五)加快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区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积极探索企业捐赠、社会赞助、嘎查村集体出资以及个人购买等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机制,探索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保障全面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逐步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抗风险能力。 

                (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借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经验,建立政府主导、互助共济、多种渠道、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着力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区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技术、人才和服务网络优势,参与我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各类经办服务,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效率。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九)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养老机构风险保障服务。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等机构的责任保险,鼓励各类养老机构积极参保,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提升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 

                (十)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提高老年人可支配收入,提升老年人养老水平。 

                (十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在我区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十二)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股或控股公办养老机构。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 

                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强化商业养老保险销售、承保、赔付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十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运行制度,规范运营行为,不断优化业务流程。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统一管理和机构网络优势,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积极运用如支付宝等现代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不断创新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方式。要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做好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区域的保险服务,积极开展营业网点亲老适老化改造,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十五)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落实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深化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创新体制机制,统筹研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我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落实投资和财税等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各项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要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以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为原则,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八)强化保障政策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十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应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以完善养老保险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养老资金运用效率、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为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提升保障水平,坚持政策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市场秩序,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延长服务产业链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体系完备、运行机制完善、产品形态多样、持续适度盈利、专业能力较强、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新业态。   二、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培育养老保险市场主体。鼓励自治区内有条件的企业探索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或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积极引导国内外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区设立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支持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我区增设分支机构。   (四)增加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立足个人和家庭在养老服务、风险保障、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开发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开发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产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符合生命周期管理特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五)加快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区为低收入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积极探索企业捐赠、社会赞助、嘎查村集体出资以及个人购买等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机制,探索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保障全面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逐步实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抗风险能力。   (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借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经验,建立政府主导、互助共济、多种渠道、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着力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   (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企业(职业)年金计划等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我区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的市场需求,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   (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商业服务和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挥技术、人才和服务网络优势,参与我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各类经办服务,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效率。   三、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九)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养老机构风险保障服务。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等机构的责任保险,鼓励各类养老机构积极参保,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提升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   (十)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坚持保障适度、保费合理、保单通俗原则,大力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提高老年人可支配收入,提升老年人养老水平。   (十一)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在我区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为相关机构研发生产老年用品提供支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十二)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股或控股公办养老机构。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   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强化商业养老保险销售、承保、赔付等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销售误导、非理性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以保险消费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十四)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要健全完善管理运行制度,规范运营行为,不断优化业务流程。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持续提升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统一管理和机构网络优势,简化业务办理手续,积极运用如支付宝等现代技术和金融支付手段,不断创新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方式。要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做好养老社区、老年公寓等老年群体较为集中区域的保险服务,积极开展营业网点亲老适老化改造,开辟老年客户服务专区,营造便捷、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十五)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落实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纳入深化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创新体制机制,统筹研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共同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我区商业养老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落实投资和财税等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各项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等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要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以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为原则,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八)强化保障政策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依法保障养老服务业用地供给,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十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完善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渠道和机制,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制度。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与合作,积极营造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氛围。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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