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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5〕3号
成文日期 2015-01-0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内政办发〔2015〕3号
成文日期 2015-01-0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07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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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内党发〔2014〕20号)精神,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切实改变自治区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质量不高、管理水平粗放的现状,系统解决当前地下管线权属各自为政、道路重复开挖、缺乏协调机制,安全隐患突出、应急防灾能力薄弱等问题,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二、总体目标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20个设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三、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统筹,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审批备案程序。 

  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有关规定,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考虑各类地下管线总体布局、规模、走向。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电网、通信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用地界线等做出综合确定。 

  地级市人民政府应适时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备案程序。 

  (二)严格规划管理,加大监督力度。 

  各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前,要依法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该工程的规划核实合格证。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和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而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四、统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提高建设水平 

  (一)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的建设时序。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各行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相互衔接工作。各城市应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二)严格规范建设行为。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要切实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提出保护措施;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前要召集有关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对因违法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五、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继续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 

  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具备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建设;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现阶段没有能力采用综合管廊模式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具备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空间容量。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确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具体实施办法和使用管理制度。 

  六、加强地下管线改造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一)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 

  改造使用年限超过3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给排水及供热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要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 

  (二)加强维修养护。 

  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专项预案。  

  地下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相关记录;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消除安全隐患。 

  各城市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消除隐患。要加大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违法建(构)筑物工作力度。对废弃和“无主”管线进行清查、登记,明确责任单位,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要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七、加强管线普查,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 

  (一)做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下管线普查工作。2012年已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城市,要做好近两年新增地下管线的补测工作;5年内未进行普查的城市,要抓紧制定普查方案,落实资金,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重点掌握地下管线基本情况、运行情况、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军队普查成果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验收后,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移交所在城市城建档案机构归档。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 

  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包括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驻军单位按照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要实施系统的动态管理,将管线普查、补测结果及时进行整理并录入信息系统,同时要及时更新数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沟通,促进信息共享。未建立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城市,2015年底前完成信息系统的建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八、落实地方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对全区城市地下空间和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力度。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联动协调,共同研究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跨地区、跨部门及跨军队和地方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投资规划,财政、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九、加大政策支持 

  要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作为银行质押品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发起设立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为主的产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部门要优化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201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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