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医疗保障 \ 医药服务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医保局 | 文 号 | 内医保办字〔2020〕59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医药服务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医保局 |
文 号 | 内医保办字〔2020〕59号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于自治区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我局牵头,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专家评审程序后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1次专家评审,分别于每年6月份、12月份进行。6月份评审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期间获批的医院制剂,12月份评审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获批的医院制剂。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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