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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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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有效提升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实现新变革、取得新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立足参保扩面、待遇提升、服务优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实现降低生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

《通知》围绕保障权益、均衡负担、促进公平、适配发展等思路,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又立足自治区实际,通过制度整合强化参保缴费、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生育保障体系。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组织实施四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覆盖范围和强化基金征缴。一是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规范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

第二部分提出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是参保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 12 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计发基数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二是提升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复通、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第三部分提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第四部分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求“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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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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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31 17:45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有效提升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实现新变革、取得新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立足参保扩面、待遇提升、服务优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实现降低生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

        《通知》围绕保障权益、均衡负担、促进公平、适配发展等思路,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又立足自治区实际,通过制度整合强化参保缴费、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生育保障体系。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组织实施四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覆盖范围和强化基金征缴。一是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规范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

        第二部分提出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是参保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 12 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计发基数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二是提升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复通、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第三部分提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第四部分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求“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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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31 17:45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朗读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有效提升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实现新变革、取得新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立足参保扩面、待遇提升、服务优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实现降低生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

                《通知》围绕保障权益、均衡负担、促进公平、适配发展等思路,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又立足自治区实际,通过制度整合强化参保缴费、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生育保障体系。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组织实施四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覆盖范围和强化基金征缴。一是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规范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

                第二部分提出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是参保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 12 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计发基数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二是提升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复通、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

                第三部分提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第四部分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求“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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