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普办主任、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就全区“四经普”的相关情况进行主发布,自治区经普办常务副主任、自治区统计局副巡视员史润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经普办主任、
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2018年行将结束,首先感谢大家及所有媒体单位一年来对自治区统计工作及四经普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我国已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分别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四经普”)现场登记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启幕。再过6天,届时内蒙古3.7万多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深入到各普查对象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普查登记。
一、“四经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全国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领导实施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对我国经济的一次全面“摸底”和盘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与前三次经济普查相比,此次普查范围更广、要求更高、工作难度更大。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本次普查坚持科学、依法、创新、为民原则。普查方法将采取“三个结合”、“四个阶段”。“三个结合”即单位清查与普查登记相结合,联网直报与PAD采集相结合,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四个阶段”则分为筹备、准备、普查登记和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现在我们所处的就是准备阶段的末期,即将进入普查登记阶段。
同全国一样,“四经普”也是当前内蒙古经济社会生活和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自治区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政府主席布小林等自治区主要领导都对做好全区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做好本次经济普查,对于国家及自治区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做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特别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随着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国及我区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特别是新经济、新产业不断涌现,生产与服务的融合不断加深,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些都需要通过一次经济普查来摸清其底数、构成和分布特征等新情况、新变化。通过本次经济普查,有利于摸清我区的区情区力和新“家底”,为自治区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经济发展特别是新动能的发展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的“大账本”是由各类市场主体的“小账本”汇聚起来的。正如在国家统计局制作的本次经济普查宣传片中,一位经营花店的店主说道:“经济普查是我们花店卖出的每一束鲜花。我们用自己的劳动成果,为普查交上一份完美答卷,在国家这个大账本上,记下我们重要的一笔。”我认为,这位个体户说出了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的重要性,也同时点出了经济普查对普查对象的价值和意义。
二、高质量地完成本次普查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参与,特别是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随着“四经普”现场登记时刻的日益临近,全区“四经普”的“冲锋号角”已吹响,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已做了全面认真的准备。但此次经济普查能否顺利完成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尤其是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随着全区经济主体日益增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新动能不断涌现,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经济普查正面临更多困难。如一些普查对象或存在思想顾虑,或缺乏健全的统计台账等基础资料,可能导致入户登记“门难进,脸难看,数难登”,直接影响普查的进度和质量。为此,我想在这里正式告知各普查对象:经济普查利国利民,与每个普查对象、每个公民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必须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每个普查对象而言,依法接受普查是法定义务,真实独立地报送国家统计调查所需的数据,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同时也呼吁广大普查对象要珍惜、维护自己的这项法定权利,坚决抵制任何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者,我们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列入统计信用不良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很多行为将会受到影响和限制。
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普查
面对即将开始的正式入户登记,各级普查机构的领导,在普查登记阶段都要全程参与,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包片蹲点,随时解决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真正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实处。在普查区域上,要突出重点,狠抓登记单位集中、工作量大的闹市城区和经济体量大的区域;在普查登记上,要突出难点,狠抓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强化检查督导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排查登记现场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普查登记现场。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实行分类指导,合理调配力量,加强对工作任务重和力量薄弱地区的帮助指导,打好“精准牌”,攻破一点,带动一片。要抓好重点行业的普查登记,加大普查单位多、比重大的服务行业登记的力量投入。要及时督导部门解决垂管单位普查登记的相关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坚持正面宣传导向,抓准宣传重点,抓好宣传形式,抓牢宣传平台,拓展普查宣传渠道,坚持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并重,提升普查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也希望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各新闻媒体记者朋友积极宣传报道好“四经普”工作,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共同营造重视普查、理解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社会氛围。
普查对象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也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享有准确完整获得普查数据和资料的同时,也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承诺和义务。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个体信息严格保密,普查资料不作为任何行政处罚的依据,不用于统计以外的任何目的。同时,各级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的职责,坚决抵制各种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严格保守普查对象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深入企业、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查实情、报实数,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为了实现有效监督,我们在各地都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如自治区经普办的监督电话是0471-6611707),请大家监督我们的工作!
最后,正如本次“四经普”宣传标语口号中提到的:“经济普查人人尽力 发展经济家家受益”。我相信,有社会各界和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的共同参与配合,同心同向,一定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内蒙古的这次普查任务!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记者:从刚才潘局长介绍的情况看,普查将会涉及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而这些指标,我理解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有的甚至涉及到税收等敏感内容。如果有企业担心普查机构获得这些信息后会泄露出去,或者会成为别的部门向企业增加征收费用的依据,从而对企业不利,请问,这次经济普查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
史润林:你提到了普查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也是影响普查数据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我们希望广大普查对象不要有这个顾虑,刚才潘局长在通报中也提到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我区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严格纪律要求,要求各级普查人员在对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位和个人资料,用于普查目的外,不得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泄露,也不得用作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否则将会被追究责任。广大普查对象如有发现违反此规定、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发生,可以及时向国务院、自治区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凤凰卫视记者:从2004年开始,全国已进行过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是第四次。请问,第四次经济普查与前三次相比,在普查目的和普查内容方面,有些什么特点和不同?
史润林:总体上看,与前三次相比,这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更加明确、内涵更加丰富、普查的表种和填报指标也较以往普查增多不少。
一是查清“家底”的领域更宽。第四次经济普查要查清全区二三产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分布状况,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客观反映二、三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从而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摸清情况更深更透。第四次经济普查要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反映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和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成就,为全面准确反映全区高质量发展进程提供统计信息支撑。
三是助力统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通过普查,可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以及部门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为各类统计调查和抽样调查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普查推进投资统计等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为“三新”经济统计调查提供更加可靠的工作基础,特别是在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为GDP统一核算奠定基础方面,指向性也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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