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
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9-04-22 18:00
分享到:
【字体:  

 

4月22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李东升介绍了有关情况,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处处长王淑荣、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费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王建兵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李东升

(2019年4月22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这里,我代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支持关心知识产权事业的社会各界表示感谢!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工作情况。

一、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分局查处新城区碧星家常菜饭店侵犯“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7年4月2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分局接到内蒙古巴盟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投诉,称位于新城区哲理木路呼和佳地东墙外北侧新城区碧星巴盟人家饭店,涉嫌侵犯其“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巴盟人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新城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0元。

(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查处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8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商分局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内蒙古匠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和轻钢龙骨架,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回民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5月11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3000多根,罚款50000元。

(三)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查处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侵犯“小罐茶”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8年3月28日,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接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当事人信阳市四季香茶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请求工商部门查处。该局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小罐”“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于2018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四季香小罐茶”25盒,罚款50000元。

(四)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查处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7年12月28日,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接到多伦县消费者协会移交来的消费者投诉件,称当事人多伦县东仓路万汇源购物广场、多伦县久缘万汇源乡镇商贸中心涉嫌销售侵权假冒贵州茅台酒,且涉嫌违法,请求查处。该局即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多伦县食药工商质监局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酒36瓶,罚款46440元。

(五)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BO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8年4月2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内蒙古金璐强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BOY”牌服装、鞋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该局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BOY”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行为,罚款30000元。

(六)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侵犯“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5月16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东长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红山区嘉蓝五金胶行销售的“长鹿”玻璃胶和密封胶涉嫌侵犯其“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长鹿”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427箱,罚款55000元。          

(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工商分局查处王锋无照销售侵犯“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8年1月16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向东胜区工商分局移送王锋涉嫌无照销售假冒“索菲亚”注册商标面巾纸一案〔鄂东公(经)移字(2018)3号〕。当日,该局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索菲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案发时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商标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东胜区工商分局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面巾纸共计410箱,罚款50000元。

(八)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姜建云侵犯“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8年1月22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接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查意见书》(鄂检公诉刑意〔2017〕2号),称当事人姜建云销售的“沃尔沃”“矫马”牌机油、液压油为侵权假冒产品。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犯“沃尔沃”“矫马”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0000元。

(九)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年6月19日,请求人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拥有的“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ZL201020260507.8)与被请求人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未落入涉案“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专利号:ZL201020260507.8)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重新做出且认定侵权成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5个多月的审查核实,认真审阅诉讼材料,查阅大量相关法律及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后认定,被告(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在本案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十)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折叠式房车”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乌拉特前旗泰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其折叠式房车专利(专利号:201620679557.7)被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仿制并销售,导致其房车市场秩序被扰乱、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于2017年7月31日向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经过审核予以受理。2017年8月1日,巴彦淖尔市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请求人内蒙古天辰液压房车制造有限公司当场送达答辩通知书,同时现场进行了调查。核查后于2017年8月21日中止了此纠纷案件。案件于2018年6月14日恢复处理。案件合议组成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该局的调查,对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逐一的比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在侵权事实认定清楚的前提下,经过协调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案件以调解结案。

二、案例的特点

(一)具有典型性。大多数案件涉及商标侵权假冒,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契约精神,加重了社会诚信危机。同时也折射出加强市场监管,打击侵权假冒行为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具有相当的危害性。这些事件大多数涉及“衣食住行”等领域,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责任重大。它们在生产生活领域造成的危害范围广,影响大,对社会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具有普遍性。这些事件的受害者主体是众多普通经营者,既有企业、也有个人。侵权主体多样,侵权手段多样,侵权商品多样化,“傍名牌”现象依然突出。一些侵权主体采取虚假宣传或者成本转嫁,广大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将针对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点,加强研究,紧紧围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生关切、服务发展大局”三大目标,以开展全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

 

全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2018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人民网记者: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内外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请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果?2019年有什么打算?

王淑荣:2018年主要工作和成果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扎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积极指导盟市开展驰名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全区新增注册商标3.67万件,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38件,新认定驰名商标3件,其中新增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创历年之最;至2018年底,全区有效注册商标达15.16万件,其中驰名商标83件,地理标志商标124件。原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先进集体”。二是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鄂尔多斯、呼和浩特、赤峰等三个商标注册受理点累计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376件,发放受理通知书1983件,发放商标注册证269件,办理商标质押登记106件,质押金额4.92亿元。三是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先后开展了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培育、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服务机构培育等工作,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2017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四是组织开展全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评估。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2008-2017)评估报告》,全面总结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实施十年来的工作成绩,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五是组织开展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自治区局联合各成员单位举行了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举办了中科院“普惠计划”专利对接会、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接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系列培训、高校和中小学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系列主题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19年,我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是围绕国家新一轮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2019年推进计划,具体做好以下七项工作。一是全力抓好《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的落实。加强与各产业主管部门的配合,统筹协调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的全局性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政策措施的落实。二是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在内蒙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中心的基础上重新定位,设立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搭建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平台,打造集专利、商标等查询统计、法律咨询、侵权预警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重点培育新的有竞争力、创新能力强的商标品牌,形成内蒙古商标品牌新格局。大力扶持发展巴彦淖尔市“天赋河套”和锡林郭勒盟“锡林郭勒羊”区域公用品牌,总结“天赋河套”“锡林郭勒羊”等商标品牌的典型经验并向全区推广。四是扎实推进地理标志精准扶贫。立足我区农牧业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快培育注册更多独具特色的农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农牧户”产业化经营模式,扎实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五是扎实做好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鼓励企业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带动优势示范企业创新发展。六是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支持我区知名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经贸合作,不断提升我区企业及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七是着力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我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所取得成果,讲好内蒙古知识产权故事,传播内蒙古知识产权好声音,为推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请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部门2018年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果?

     王建兵: 2018年我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主要开展了四项专项执法行动。一是深入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以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地理标志、农畜产品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先后查处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查办侵权假冒案件取得新突破。二是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先后组织开展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农村牧区和城乡市场结合部假冒伪劣、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清风”行动、打击商标侵权“溯源”行动和红盾护农、红盾网剑、红盾质量维权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案件,有效遏制了各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深入开展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通过走访、会议、座谈等多种方式与本辖区内重点企业联系、沟通,全方位收集本地区重点企业受到商标侵权的案件线索。同时,加强与举报人(企业)的联系沟通,对涉嫌商标侵权的有关企业和商户进行严厉查处,为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四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雷霆”专项行动。通过专项执法、展会执法、联合执法等工作,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专利产品市场环境。

经过全系统的共同努力,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年共查处各类侵权假冒案件1242件,案值737万元,罚没金额874万元;查处假冒专利行为233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21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件,案值98万元。原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被评为“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先进集体”。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据了解,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挂牌成立。2018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正式组建挂牌,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年4月26日是第十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活动主题,请问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做哪些工作?

费毅: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全区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4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2019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对2019年全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主要内容是围绕“守住安全底线、聚焦民生关切、服务发展大局”三大目标,扎实做好八项具体工作:

  一是加强民生关切领域侵权假冒商品整治。紧紧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领域开展整治,重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和专利侵权假冒、标识标注不规范、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重点打击食品类商标侵权假冒,特别是恶意抢注、模仿高知名度商标的违法行为。同时,强化商标侵权假冒食品源头追溯力度,对侵权假冒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开展全链条打击。三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主动对接本地区电商交易平台,强化线上线下协同一体化监管,深挖制假售假源头,切断流通链条,做到快速查处、精准打击。四是强化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重点关注本地区品牌价值大、社会关注度高、具有一定影响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主动开展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专项摸底调查,指导规范地理标志使用。同时,要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五是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通过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六是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与展会举办方的协作沟通,对在本地区举办的大型展会实施执法人员进驻巡查,共同做好有关纠纷的防范、调节与处理工作。七是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将商标、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打击违反规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和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八是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和商标标识出入台账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印制和销售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能够有效遏制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轮播图预览: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