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2021年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金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王淑荣作主题发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发展处处长闫朱林、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卢娜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2021年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吕金华
很高兴和大家见面,并借此机会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代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向大家通报近年来,特别是“十三五”时期全区知识产权总体情况和“十四五”时期及2021年的重点工作。
“十三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严格保护、统筹推进、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显现。
一、“十三五”时期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总体情况
“十三五”时期,全区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我区地理标志商标已达170件,位列全国第12位,5件地理标志产品率先加入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国务院将我区依托地理标志推动特色经济发展作为成功案例在全国推广;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已覆盖全区12个盟市,多次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广表扬。
(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科学规范。按照自治区党委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要求,2018年11月,专利职能划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至2019年6月末,各盟市、旗县(市、区)全部完成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的转隶组建工作,原分属各部门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职能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科学规范。扎实推动中办、国办《意见》的落实,制定出台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近期工作任务、重点、措施、各方责任予以明确,为做好“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量实现较快增长。我区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要求,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三五”时期特别是自2018年以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量均呈较快增长态势。至2020年末,全区专利授权总量8.53万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0.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6.14万件,外观设计专利1.49万件);“十三五”时期专利授权5.08万件,是从1985年专利授权开始到2015年30年总量的1.5倍,其中,2018年—2020年专利授权增加3.86万件,占“十三五”总量的76.13%。全区有效商标注册总量24.06万件,其中,驰名商标84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47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8件,地理标志商标170件;2018年—2020年有效注册商标增加13.97万件,占“十三五”总量的78.22%。
(三)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铁拳”“蓝天”等专项行动,“十三五”时期,全区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1363件,案值1779万元,罚没1422万元;查处假冒专利案1141件,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171件; 2018年—2020年连续三年发布全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区1个专利代办处、5个商标业务窗口通过完善工作规范、扩大业务范围、缩短受理时限、实行“一窗通办”等措施,更加便捷高效服务企业;“十三五”时期,各服务窗口累计受理专利、商标申请3.23万件,办理专利、商标质押登记317件,质押金额82.61亿元。
(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工作有序开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请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等,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战略实施。至2020年末,全区被授予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6个、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3个,授予自治区级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3个、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6个;培育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5家、示范企业11家,自治区级优势企业25家;17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托管项目;培育国家级试点中小学校6所、自治区级试点中小学校40所。
(五)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不断完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先后与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浙江等省市签订《知识产权系统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工作备忘录》、《华北五省区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协议书》、《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津蒙”知识产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5个协议;与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关于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3个规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六)部门协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完善了由35个部门组成的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机制,明确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重点工作及时通过厅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推动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
二、“十四五”时期和2021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石泰峰书记在2020年12月24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上,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做好我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4月23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专题听取知识产权工作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为做好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打基础提能力,全面落实“两张清单”做好“两项考核”。一是全面梳理推进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两张任务清单。二是全力做好2021年中央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相关工作,全力配合做好2021年自治区对各盟市党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中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定期调度并推进工作落实。
(二)围绕强化顶层设计,全力编制好“一个规划”抓好“一项合作”出台“一个条例”。一是全面总结评估知识产权“十三五”工作,科学编制“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二是推动落实自治区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合作会商机制,签署《国家知识产权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合作会商议定书》。三是加快推动《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力争在“十四五”期间颁布实施。
(三)围绕加强体系建设,全力建设“三个中心”“一个平台”“一个基地”。一是建设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该中心运行后,发明专利授权可由36个月缩减至3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由12个月缩减至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由8个月缩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二是加快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初步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等6个盟市作为试点予以推进,建成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可缩减至最快3天。三是建设中国(内蒙古)地理标志产品展示中心,推动更多地理标志产品入选《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不断提升内蒙古优势特色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四是建设全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化系统(平台),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与公共服务能力。五是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内蒙古)基地,为我区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四)围绕企业创新发展,落实“一项计划”推进“一个区域建设”。一是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要求,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和1亿元配套资金支持,助力我区各类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推进绿色知识产权发展区建设。促进东部盟市发挥绿色生态优势,建设高质量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构建生态农牧业、生态旅游业绿色产业体系。发挥中部盟市产业基础和产业集群优势,提升产业层次和发展能级。以知识产权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西部盟市生态环境绿色发展。
(五)围绕强化执法保护,深入开展“五个专项行动”。一是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和发明专利及植物新品种为重点,加大行政执法保护力度,有效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二是开展服务知名企业快速打假维权专项行动。以知名度高的企业为服务重点开展打假维权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维权难成本高的问题。三是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专利代理“挂证”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有效遏制各类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四是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恶意囤积、恶意代理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五是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建立线上排查、源头追溯、协同查处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采取展前审查、展中巡查、现场设站等措施,做好对侵权行为的防范、调解与查处工作。
(六)围绕提升创新能力,全面实施“三项工程”。一是实施知识产权数量质量双提升工程。出台重点支持专利数量质量提升政策措施,选定高价值专利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扶持;通过企业贯标、专利导航、运营和技术转移等方法帮助企业制定专利质量提升规划,大力支持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以专利质量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二是实施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程。深入企业特别是驰名商标企业指导,提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方向、具体意见和应对措施,选树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先进典型和试点地区,适时召开全区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研讨会和现场会。三是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认真总结我区依托地理标志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推进专利技术强农、商标品牌富农、地理标志兴农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七)围绕“一带一路”合作,不断提升内蒙古品牌的影响力。一是支持我区企业开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PCT国际专利申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和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提升我区企业及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二是组织开展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全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不断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三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我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取得的成效,提升内蒙古品牌的影响力。
2020年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个典型案例发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 王淑荣
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5731735号“飘安PIAOAN”商标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0类“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2020年1月31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购进1000袋标有“飘安PlAOAN”商标的口罩,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2万元,无进货凭证,并于当日将口罩配送至下设的20个分店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各分店共售出970袋,销售金额2.425万元。经鉴定,上述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
2020年2月26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5月18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赛罕区鸿升烟酒超市(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商品案。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72瓶,销售标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水井坊酒90瓶。经鉴定,上述酒类商品为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0年5月27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4.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6246533号3M商标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第9类“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器;安全面罩;防护面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20年2月1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门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3M口罩KN90-9001型6只与该产品正品有明显差异。经鉴定,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进一步调查,该门店销售的3M口罩是从鄂尔多斯市新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并有随货同行单为证。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3M牌KN90-9001型口罩2600只、KN90-9002型口罩1700只,进价均为5.5元/只,并以8元/只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3.44万元。
2020年8月30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15日,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赤峰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日,执法人员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扣涉嫌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8瓶,货值总额2.37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权商品。
2020年9月29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82195号BMW商标、第282196号商标是宝马股份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注册时间为1987年3月30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3月30日 至 2027年3月29日。
2020年7月20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峰市红山区路捷汽车维修中心(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该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4月分三批从北京购进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汽车配件28个(盒),货值共计2105元,截至案发时尚未出售。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为侵权商品。
2020年9月18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金川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23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巴彦浩特镇众鑫塑胶总汇(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金川牌电线电缆,该局当日即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标有
(金川图形商标)电线电缆共计50卷,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等相关材料。经鉴定,上述电线电缆为侵权商品。
2020年6月24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HONDA”(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28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举报,称昆都仑区驰瑞汽车配件经销部(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HONDA”(本田)商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空滤、火花塞、拉杆、油封、机滤、汽油传感器、皮带、活塞、刹车盘等共计231件汽车配件涉嫌侵犯“HONDA”(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为侵权商品。
2020年12月10日,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骆驼”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8月31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骆驼集团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二连浩特市马强汽配门店(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骆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蓄电池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0年7月,当事人从微信上结识自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的供货商,并订购“骆驼”牌蓄电池共计42只,购货款共计2.1万元,截止案发时尚未出售。经鉴定,上述蓄电池为侵权商品。
2020年11月10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通辽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旱田作物锄草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吕某于2017年8月8日获得名称为“旱田作物锄草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0041632.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0年4月,请求人发现市场上有多家不同地区的经营商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在已经发现的4个旗县中,至少有15家经销商在销售4家以上不同生产厂家的涉嫌侵权产品,且这些生产厂家均在外省,不在通辽辖区内。请求人在与上述各生产厂家沟通无果后,于2020年6月向通辽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以及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020年8月10日,所有纠纷处理请求均已结案。其中:10件下达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4件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另外12件为请求人主动撤销纠纷请求,涉案的200余台产品得到处理,折合价值5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被请求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解决办法,积极化解矛盾。
本案结案后,所有辖区经营场所内再无一件涉嫌侵权专利产品摆放在经营范围内,请求人对高效率的裁决结果及执行效果非常满意,被请求人也认可侵权事实的成立。
十、包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送籽风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托克托县宏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获得名称为“一种送籽风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1351397.9。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时合法有效。
2020年8月28日,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谢某家门前摆放着 “巨明”“葵王”两台葵花机,于2020年12月1日向包头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20年12月3日包头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经查,被请求人谢某家门前摆放着的两台葵花机是从巴彦淖尔市福满峰农机责任有限公司购买,包头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产品未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2020年12月23日,包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未落入请求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侵权不成立,驳回托克托县宏昌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处理请求。
2021年知识产权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自治区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请问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主要考虑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闫朱林:感谢记者的提问,下面由我回答这个问题。今年3月,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工作推进情况,对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1亿元的奖补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将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列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并主动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我区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将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专利密集型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高校院所,依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及相关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以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唤醒未充分实施的“沉睡专利”。下一步,我们将狠抓《实施方案》工作的推进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奖补资金,并将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深入推进工作实施,重点聚焦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和转化应用两个环节,重点梳理、盘点、发布可转化的专利技术,全力做好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转化应用专利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以实实在在的举措助力我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申请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请问目前进展到什么程度?保护中心建成后对自治区经济发展会有怎样的影响?
卢娜:感谢记者的提问,下面由我回答这个问题。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41家保护中心,22家快速维权中心。2020年事业单位改革,自治区党委编办批复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核定一定数额的编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为保护中心建设提供了满足申报要求的办公场所,安排了运行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我区现已具备申报建设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条件。申报设立中国(内蒙古)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文件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待批准。
保护中心运营后,围绕内蒙古重点产业,充分发挥其在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推动专利密集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建成集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服务,极大缩短专利授权时间,发明专利授权可由36个月缩减至3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由12个月缩减至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由8个月缩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同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有效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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