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介绍了办法的有关情况。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牧仁出席了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贾莉
(2019年1月10日)
新闻界各位朋友:
大家好!《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1月19日自治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237号政府令予以颁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开始实施。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办法》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意义
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节目作为受众最多、覆盖面最广、体系最为健全的大众媒体,是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重要阵地,肩负着及时传送党和政府的声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正确舆论导向,传播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使命。发挥着维护边疆稳定,保障文化安全,促进民族团结,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重要作用。因此,将广播电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手段规范广播电视工作尤为必要。《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自治区加强对全区广播电视工作依法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填补了内蒙古广播电视全面依法监管方面的一项空白,对全区广播电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全区广播电视事业进行了全面规范,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明确了广播电视的性质、任务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各族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广播行政部门应当围绕这一核心任务担负起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设立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的审批程序
各级广播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既是公共服务资源,也是国家战略资源。《办法》对建立各级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必备的条件、资质逐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依法建立的广播电视台(站)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
(三)明确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内容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台(站)播出节目应当进行审查,采编、制作新闻节目应当真实、公正,不得播出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播出广告应当保持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插播,不得播出虚假广告。禁止制作、播出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侮辱诽谤他人、宣扬淫秽迷信、渲染暴力、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
(四)明确了广播电视传输与服务的责任
广播电视节目需要通过传输和服务才能到达千家万户。《办法》规定从事传送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有线电视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用户意愿进行捆绑销售。运营服务单位要履行服务承诺,不得随意减少或者更改频道,对于因故变动频道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向用户公告。这些规定,既规范了从事传输与服务的单位义务,也保障了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近年来,作为与广播电视紧密相连的新型大众传播方式,网络视听节目以其便捷、快速、可储存、多选择的特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观众。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办法》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管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播出条件、服务方式、具备资质等内容。
(六)明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与安全播出措施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系统等予以保障。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因建设需要改变传输线路设施或者因施工损坏设施的,要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为了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运行,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传送单位要负起确保安全运行的义务,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广播电视播出与传输,要建立必要的应急方案。
(七)明确了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办法》的各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学习、宣传、贯彻好《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的最终效力取决于全社会的深入了解和自觉遵守。因此,学习好、宣传好《办法》,是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前提。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特别是负有实施《办法》的职能部门,应当将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纳入其职责范围,落实到日常工作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的法制意识切实将《办法》贯彻落实到自治区广播电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二)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支持和推动。只有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认真遵守,才能使《办法》得到有力实施,才能使《办法》规定的内容落地生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向全社会宣传《办法》,让《办法》的主要内容深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中,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从而为自治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
(三)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办法》宣传工作的同时,也请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办法》,提高全社会对广播电视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度。
总之,借《办法》出台这一有利契机,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关心、支持自治区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广播电视这一领域不断得到更高层次的实现。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新浪内蒙古记者:《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对于新组建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在行业监管方面有什么意义?《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有什么地区特点?
牧仁: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工作具体情况:自治区现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91家,其中,自治区级1家,盟市级13家,旗县级77家。开办节目249套,其中,广播节目129套,电视节目120套。广播节目自治区级9套,盟市级43套,旗县级77套;电视节目自治区级8套,盟市级35套,旗县级77套。有全国最长的微波传输干线计8485.97公里,有全区规模以上发射台378座,有12368个“村村响”终端,有有线电视用户220万、“户户通”用户217万、“村村通”用户68.3万,承担着安全播出重要任务、公共服务重要职责和事业建设重要使命。它既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发挥着维护边疆稳定、保障文化安全、促进民族团结,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重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刚刚挂牌组建的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具有重大意义,大家知道,“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内蒙古自治区广电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标志着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刚刚挂牌组建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在依法依规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有了更加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法律法规抓手,在法制建设方面迈出了扎扎实实的第一步。
刚才,贾莉同志已就《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为大家作了详实的介绍。在此我就不多重复了。一部好“法”,除了公正、合理之外,关键还在于实事求是,切合实际,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前面,我已对自治区广播电视工作的特点进行了简要介绍。正是针对这些特点,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框架内,《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在制定过程中,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具有地区特点的条款设置,力求使这个“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办法”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译制工作,丰富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台应当增加自办节目和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这些具体规定,为促进我区少数民族广播电视节目发展提供了特色鲜明、切实可行的法制保障。
另外,为充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强化广播电视的公共服务职能,“办法”的第二十四条作出了:“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付费广播电视频道应当由用户自愿订购,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捆绑销售。”的规定。为鼓励非公经济的参与,“办法”第二十一条作出了:“ 鼓励非公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广播电视台的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的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使得《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具备了独到的地方特色和鲜明的时代特色。
自治区政府门户网记者:为什么对广播电视发射台的位置及技术参数要作相应的规定?除了对技术方面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牧仁:这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打个比方,播出的节目是“货源”,发射台、转播台、卫星地球站、微波站就好比广播电视、网络传播中的“火车站”。其发射的功率好比火车的动力,其发射的频率好比交通中的“线路”。若随意改变“站点”、“功率”及“线路”,就必然会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广播电视和网络传播,发射位置、转播位置及参数的设置,同样必须进行严格的规定,否则就会对周边地区的其他广播电视和网络传播的路径、范围发生干扰。一方面,这就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声音”的及时、准确传播。另一方面,它还会影响到千家万户的收听、收看。所以,“办法”的第二章第八条 设立广播电视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广播电视台不得擅自变更台名、台标、呼号、节目设置范围。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卫星地球站、微波站,不得擅自变更地理坐标、频率、功率、天线高度、天线形式等技术参数,不得出租、转让核准的频率、频段。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分别对有关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了制作、播控、发射、传输设备外,作为一个体系,广播电视还包括场地及与之配套的专用供水、供电、通信、工程、安检等系统。离开了这些设施的安全运行,广播电视的准确、及时、安全播出就失去了保障。所以,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对党和国家的声音能否及时地传送到广大人民群众中来说,至关重要。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的第六章专设了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六条具体内容,分别从专用供水、供电、通信、工程建设、安检、专业培训等方面对广播电视的设施保护的不同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内蒙古融媒网记者:《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中提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减免规定”,那么有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到减免政策?
牧仁:我区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政策,具体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价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核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3]822号)规定,无子女且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三无”人员的用户,凭当地民政部门相关证明,认定后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离退休人员,残疾人,优抚对象如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烈士家属等,凭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及残疾人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等,认定后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凤凰卫视记者:对于有线电视频道排序问题,在《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中是否做出了规定?
牧仁:首先,关于有线电视频道排序问题,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现在还不能超出上位法的规定,在“办法”中增设新的要求。
其次,据我们了解,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单位所作的有线电视频道排序只是前后位置的变化,并没有将频道删除,也就是说你喜欢看的频道依然存在,只是前后排序的问题。如果用户不喜欢看某些频道,也可以通过机顶盒中的频道管理功能,对频道顺序进行调整。
人民网记者:为什么将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服务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中?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牧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日益成为意识形态主阵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内容服务,具有大众传媒的性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中央明确要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网络视听媒体的审批和管理,从职能设置上,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行政监管职能,也设置在国家广电总局。各省、市(自治区)的职能设置目前也都如此。这样,也便于上下协调,明确管理。
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视听已占据互联网数据访问总流量的80%以上,拥有清朗的网络空间已成为大家的共同心愿。为此,“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比如第三十条 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经备案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业务,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业务,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三十二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辑负责制,总编辑应当具有新闻专业高级职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办主体应当配备与节目设置相适应的视听节目审核员。第三十三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和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第三十四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播出档案,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规定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视听新闻和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明确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出视听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明确宾馆饭店开展视频点播业务,通过公共视听载体播出视听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导向、播出方式、开播资质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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