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2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王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陶志强;自治区教育厅二级巡视员海丽斯;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徐江花;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佳玫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传播处处长李京主持。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
大家上午好!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妇儿工委和自治区妇联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在各方群策群力、共同努力下,于2025年11月27日由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衔接细化上位法的同时,立足内蒙古地域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机制,突出回应心理健康、欺凌防控、网络沉迷、困境儿童保障等重难点问题,新增特别保护章,与“六大保护”共同构建起协同发力的保护体系。《条例》由过去的7章64条增加至10章76条,是对2010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全面升级,呈现出许多新变化、新亮点。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条例》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作用,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机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强化家庭保护,进一步压实家庭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条例》强调家庭的正向引导作用,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写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家”篇章。同时,进一步细化监护责任,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安全保障和看护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安全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强化学校保护,进一步聚焦热点问题明确职责任务。《条例》聚焦校园安全,新增校园欺凌防治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专门条款。强调学校、幼儿园管理责任,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零容忍。结合“双减”政策,强调学校要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每天的综合体育锻炼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肥胖、视力、脊柱侧弯等体质问题。同时《条例》关注未成年人和教师的心理健康,要求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心理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定期开展教师心理健康评估,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时调整岗位。
四是强化社会保护,进一步织密社会安全防护网。《条例》明确各类经营者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文身、售烟售酒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禁售产品和服务提供限制。细化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增加鼓励公民发现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或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条款,不断延伸社会保护辐射范围。
五是强化网络保护,进一步强调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条例》明确要求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重点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增加禁止性要求,列举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身份确认、信息推送、时间管控、消费管理等保护义务,针对网络欺凌、隔空猥亵、“开盒”等问题提出明确防护措施。
六是强化政府保护,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条例》突出强调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责作用,分别规定了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各司其职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构建起权责清晰、层级分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同时,《条例》明确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一米视角”融入城市规划刚性约束。
七是强化司法保护,进一步拧紧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链条。强化协同联动,明确公、检、法、司要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坚持权益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步,加强源头预防。强调建立“一站式”办案机制,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尽量一次性完成取证工作并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次生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成长。
八是新增特别保护,进一步夯实重点未成年人保障基石。《条例》将保护范围界定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对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要求,用温情守护特殊未成年人成长。
下一步,自治区妇儿工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贯彻实施、落地见效,全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做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儿童权益的守护人,儿童未来的筑梦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
能否请介绍一下这部法规修订的背景、修订过程和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陶志强:
感谢您的提问。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关国家未来发展,事关国家长远大计。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10年12月修订至今已近15年,《条例》的部分内容有待优化、以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进行修订、2024年又作了局部修正,增设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内容,我区现有条例在框架结构、规范内容等方面与上位法已不相一致,亟需修订。
为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准确把握上位法精神与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坚持未成年人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认真审议,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组织立法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对修订草案中涉及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修订后的条例建立健全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相关领域保护机制,构建了全方位的保护体系,与时俱进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修订过程中,我们不仅注重贯彻落实上位法,将上位法 的规定要求细化为符合我区实际的具体制度规范和措施办法,同时注重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针对校园欺凌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身体健康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设立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公布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定期排查,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等工作。同时对发现有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二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诈骗、网络打赏等现实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三是针对新型住宿场所留宿未成年人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和民宿、日租房、网约房、电竞酒店等新型住宿场所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查验未成年人及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和访客管理等,并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
同时,条例全方位规定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不仅体现了司法保护,更体现了司法温度。
谢谢大家!
央视网记者: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明确“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请问自治区教育厅为保障这一政策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二级巡视员海丽斯:
自治区教育厅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作为重点民生工程,统筹谋划、精准施策、从严督导,构建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的保障体系。印发规范招生工作通知,实施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推动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组建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形成全区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责、学校落实的三级联动机制。将招生政策落实成效纳入盟市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定期通报、随机抽查、专项督导”三位一体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推动形成长效保障机制。
一是以规范管理为核心,筑牢公平底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免试、就近、规范”作为招生工作生命线。建立常住人口变化监测预警机制,依据学龄人口分布、学校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招生片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严禁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自行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等“十项严禁”规定,全面落实均衡编班。从严核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全力消除“大班额”“大校额”。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将民办学校招生全面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本地学生入学需求。
二是以群体保障为重点,彰显教育温度。聚焦特殊群体,精准施策破解入学难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区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即: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全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6.64万人,实现“零门槛”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就读比例稳步提升。对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建立“一人一案”科学评估安置机制,轻度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度残疾儿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确保应入尽入。同时,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依托学籍系统实时核查疑似辍学数据,严格落实“人籍一致”要求,守牢义务教育普及底线。
三是以服务优化为抓手,提升群众获得感。持续优化招生服务流程。2025年秋季学期,全区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推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线上报名,通过材料精简、流程规范、数据共享,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今年以来全区办件总量超40万件,真正做到家长报名“掌上办”“省心办”。同时,构建全媒体政策解读矩阵,通过各级教育部门官网、官微、视频号等平台,全面、及时、精准公布招生计划、划片范围、报名流程等关键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营造“信任支持、和谐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日报记者: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章节,与旧版条例相比,内蒙古的专章有哪些特色和针对性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王强:
感谢您的提问。新修订的《条例》专设“网络保护”章节,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高度重视。2024年1月实施的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网信部门作为统筹协调部门,在此次自治区《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对标国家要求、立足区情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的原则,在专章制定中既全面对标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核心要求,确保立法精神一致,又贴合自治区未成年人的用网场景,这不仅是对上位法精神的继承,也是自治区立法实践中结构上的变革和理念上的突破。具体来说,与旧版条例相比,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责任体系上,实现了从“分散管理”到“系统治理”的升级。与2010年版《条例》中网络相关条款散见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等章节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将“网络保护”作为独立专章进行系统设计,构建了政府统筹、学校负责、家庭履责、企业尽责、社会参与的“五位一体”责任共同体。这与国家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相一致,同时,也结合自治区实际进行了体系化整合与深化,使各方责任更清晰、衔接更紧密。
第二,在措施设计上,突出了从“原则规定”到“精准施策”的细化。自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出台后,我区积极贯彻落实,打造了“法护未来” 品牌项目,深度参与 “全国网络普法行” 系列活动,拓展了品牌全国影响力。针对当前我区未成年人用网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风险和监管难点,《条例》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的具体条款。例如:针对智能终端管理,明确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将预防端口前移;针对直播新业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注册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和网游时间(未满16周岁禁止,16岁以上需监护人同意,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游服务等具体条款),强化源头管控;针对隐蔽性侵害,要求建立网络欺凌、隔空猥亵的预警与处置机制,提升主动发现和干预能力。这些规定直面现实问题,体现了立法内容的精准性与前瞻性。
第三,在治理机制上,推动了法条从“责任泛化”到“清单明确”的构建。专章不仅衔接了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职责任务,并对其进行了梳理细化,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列举义务清单(如《条例》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九项义务)等方式,使学校、家庭、企业等各方责任具体化、法定化,为建立“监督有据、追责有依”的协同共治格局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总之,我区新修订《条例》的“网络保护”专章,既是对国家法律精神的忠实贯彻,也是一次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主动立法实践。立法目的是构筑起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确保法治之光点亮每一个孩子的成长之路,让清朗网络空间成为呵护祖国未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坚实支撑。谢谢!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
请结合《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施行,介绍一下今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佳玫: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关心关注。2025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最高检工作要求,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首先,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全区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00余件900余人,依法快捕快诉,加强监督。全区建成“一站式”办案场所73个,协同多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综合保护救助,依法向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15万元。
其次,持续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做深做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检察机关在专门学校设置工作站,协同加强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全区1300多名检察人员在1600多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活动1600多场次,受众50多万人。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保护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权益。
最后,不断提升未检队伍综合素能,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保护力量。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市检察院专设未检机构,基层检察院专人办理涉未案件,赛训结合提升办案人综合素能,为高质效履职夯实机构和人才基础。持续打造“北疆蒙芽”品牌矩阵,上下一体促推工作提质增效。
在《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提出的“自治区政府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盟市开展专门学校建设。”建议被采纳,为全区专门学校合理布局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立足我区实际,聚焦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明确指引。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始终保持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条例》就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出规定。我们将继续对涉未恶性犯罪提前介入,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该捕则捕,当诉则诉。继续促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二是继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力度。《条例》就公检法司建立健全“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作出规定。我们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侦查机关尽量在“一站式”场所取证,协同多部门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三是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条例》就检察机关监督诉讼活动、办理涉未公益诉讼案件等作出规定。我们将强化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失衡等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决不纵容;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等依法从宽,防止再犯。
四是持续促推“六大保护”落地落实。《条例》就司法机关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派员担任法治副校长等作出了规定。我们将以检察司法保护为切入点,持续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融通发力。
谢谢!
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特别保护专章规定要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健全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请问民政部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徐江花: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近年来,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体系和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加困境儿童福利供给,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和关爱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体系,增加福利供给。随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分量十足的政策陆续出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3个月基本生活保障渐退期、5万元一次性社会化安置补贴、鼓励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等实实在在的惠民措施落地见效,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十四五”期间,“添翼计划”“明天计划”“福彩护童”“助学工程”等助医助学项目,累计惠及困境儿童6000余人次。
二、健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民政厅会同教育厅、妇联等14个部门深入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目前,累计建成旗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87个,累计建成苏木乡镇(街道)未保站1003个 ,选优配强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1334名,嘎查村(居)儿童主任14322名,进一步织密了关爱服务网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推进优化提质。近年来,我们扎实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实现盟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安”一体化功能升级。打通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推动11家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为机构养育的残疾儿童落实了康复救助政策。通过设立特殊教育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全覆盖。积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开门办院”,2025年累计为社会上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特教、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4558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积极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新格局,让困境儿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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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王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陶志强;自治区教育厅二级巡视员海丽斯;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徐江花;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佳玫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传播处处长李京主持。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
大家上午好!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妇儿工委和自治区妇联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在各方群策群力、共同努力下,于2025年11月27日由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衔接细化上位法的同时,立足内蒙古地域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机制,突出回应心理健康、欺凌防控、网络沉迷、困境儿童保障等重难点问题,新增特别保护章,与“六大保护”共同构建起协同发力的保护体系。《条例》由过去的7章64条增加至10章76条,是对2010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全面升级,呈现出许多新变化、新亮点。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条例》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作用,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机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强化家庭保护,进一步压实家庭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条例》强调家庭的正向引导作用,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写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家”篇章。同时,进一步细化监护责任,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安全保障和看护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安全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强化学校保护,进一步聚焦热点问题明确职责任务。《条例》聚焦校园安全,新增校园欺凌防治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专门条款。强调学校、幼儿园管理责任,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零容忍。结合“双减”政策,强调学校要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每天的综合体育锻炼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肥胖、视力、脊柱侧弯等体质问题。同时《条例》关注未成年人和教师的心理健康,要求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心理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定期开展教师心理健康评估,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时调整岗位。
四是强化社会保护,进一步织密社会安全防护网。《条例》明确各类经营者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文身、售烟售酒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禁售产品和服务提供限制。细化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增加鼓励公民发现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或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条款,不断延伸社会保护辐射范围。
五是强化网络保护,进一步强调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条例》明确要求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重点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增加禁止性要求,列举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身份确认、信息推送、时间管控、消费管理等保护义务,针对网络欺凌、隔空猥亵、“开盒”等问题提出明确防护措施。
六是强化政府保护,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条例》突出强调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责作用,分别规定了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各司其职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构建起权责清晰、层级分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同时,《条例》明确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一米视角”融入城市规划刚性约束。
七是强化司法保护,进一步拧紧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链条。强化协同联动,明确公、检、法、司要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坚持权益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步,加强源头预防。强调建立“一站式”办案机制,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尽量一次性完成取证工作并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次生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成长。
八是新增特别保护,进一步夯实重点未成年人保障基石。《条例》将保护范围界定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对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要求,用温情守护特殊未成年人成长。
下一步,自治区妇儿工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贯彻实施、落地见效,全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做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儿童权益的守护人,儿童未来的筑梦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
能否请介绍一下这部法规修订的背景、修订过程和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陶志强:
感谢您的提问。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关国家未来发展,事关国家长远大计。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10年12月修订至今已近15年,《条例》的部分内容有待优化、以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进行修订、2024年又作了局部修正,增设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内容,我区现有条例在框架结构、规范内容等方面与上位法已不相一致,亟需修订。
为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准确把握上位法精神与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坚持未成年人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认真审议,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组织立法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对修订草案中涉及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修订后的条例建立健全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相关领域保护机制,构建了全方位的保护体系,与时俱进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修订过程中,我们不仅注重贯彻落实上位法,将上位法 的规定要求细化为符合我区实际的具体制度规范和措施办法,同时注重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针对校园欺凌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身体健康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设立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公布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定期排查,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等工作。同时对发现有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二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诈骗、网络打赏等现实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三是针对新型住宿场所留宿未成年人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和民宿、日租房、网约房、电竞酒店等新型住宿场所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查验未成年人及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和访客管理等,并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
同时,条例全方位规定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不仅体现了司法保护,更体现了司法温度。
谢谢大家!
央视网记者: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明确“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请问自治区教育厅为保障这一政策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二级巡视员海丽斯:
自治区教育厅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作为重点民生工程,统筹谋划、精准施策、从严督导,构建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的保障体系。印发规范招生工作通知,实施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推动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组建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形成全区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责、学校落实的三级联动机制。将招生政策落实成效纳入盟市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定期通报、随机抽查、专项督导”三位一体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推动形成长效保障机制。
一是以规范管理为核心,筑牢公平底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免试、就近、规范”作为招生工作生命线。建立常住人口变化监测预警机制,依据学龄人口分布、学校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招生片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严禁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自行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等“十项严禁”规定,全面落实均衡编班。从严核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全力消除“大班额”“大校额”。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将民办学校招生全面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本地学生入学需求。
二是以群体保障为重点,彰显教育温度。聚焦特殊群体,精准施策破解入学难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区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即: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全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6.64万人,实现“零门槛”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就读比例稳步提升。对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建立“一人一案”科学评估安置机制,轻度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度残疾儿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确保应入尽入。同时,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依托学籍系统实时核查疑似辍学数据,严格落实“人籍一致”要求,守牢义务教育普及底线。
三是以服务优化为抓手,提升群众获得感。持续优化招生服务流程。2025年秋季学期,全区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推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线上报名,通过材料精简、流程规范、数据共享,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今年以来全区办件总量超40万件,真正做到家长报名“掌上办”“省心办”。同时,构建全媒体政策解读矩阵,通过各级教育部门官网、官微、视频号等平台,全面、及时、精准公布招生计划、划片范围、报名流程等关键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营造“信任支持、和谐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日报记者: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章节,与旧版条例相比,内蒙古的专章有哪些特色和针对性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王强:
感谢您的提问。新修订的《条例》专设“网络保护”章节,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高度重视。2024年1月实施的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网信部门作为统筹协调部门,在此次自治区《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对标国家要求、立足区情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的原则,在专章制定中既全面对标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核心要求,确保立法精神一致,又贴合自治区未成年人的用网场景,这不仅是对上位法精神的继承,也是自治区立法实践中结构上的变革和理念上的突破。具体来说,与旧版条例相比,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责任体系上,实现了从“分散管理”到“系统治理”的升级。与2010年版《条例》中网络相关条款散见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等章节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将“网络保护”作为独立专章进行系统设计,构建了政府统筹、学校负责、家庭履责、企业尽责、社会参与的“五位一体”责任共同体。这与国家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相一致,同时,也结合自治区实际进行了体系化整合与深化,使各方责任更清晰、衔接更紧密。
第二,在措施设计上,突出了从“原则规定”到“精准施策”的细化。自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出台后,我区积极贯彻落实,打造了“法护未来” 品牌项目,深度参与 “全国网络普法行” 系列活动,拓展了品牌全国影响力。针对当前我区未成年人用网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风险和监管难点,《条例》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的具体条款。例如:针对智能终端管理,明确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将预防端口前移;针对直播新业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注册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和网游时间(未满16周岁禁止,16岁以上需监护人同意,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游服务等具体条款),强化源头管控;针对隐蔽性侵害,要求建立网络欺凌、隔空猥亵的预警与处置机制,提升主动发现和干预能力。这些规定直面现实问题,体现了立法内容的精准性与前瞻性。
第三,在治理机制上,推动了法条从“责任泛化”到“清单明确”的构建。专章不仅衔接了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职责任务,并对其进行了梳理细化,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列举义务清单(如《条例》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九项义务)等方式,使学校、家庭、企业等各方责任具体化、法定化,为建立“监督有据、追责有依”的协同共治格局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总之,我区新修订《条例》的“网络保护”专章,既是对国家法律精神的忠实贯彻,也是一次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主动立法实践。立法目的是构筑起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确保法治之光点亮每一个孩子的成长之路,让清朗网络空间成为呵护祖国未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坚实支撑。谢谢!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
请结合《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施行,介绍一下今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佳玫: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关心关注。2025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最高检工作要求,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首先,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全区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00余件900余人,依法快捕快诉,加强监督。全区建成“一站式”办案场所73个,协同多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综合保护救助,依法向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15万元。
其次,持续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做深做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检察机关在专门学校设置工作站,协同加强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全区1300多名检察人员在1600多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活动1600多场次,受众50多万人。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保护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权益。
最后,不断提升未检队伍综合素能,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保护力量。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市检察院专设未检机构,基层检察院专人办理涉未案件,赛训结合提升办案人综合素能,为高质效履职夯实机构和人才基础。持续打造“北疆蒙芽”品牌矩阵,上下一体促推工作提质增效。
在《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提出的“自治区政府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盟市开展专门学校建设。”建议被采纳,为全区专门学校合理布局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立足我区实际,聚焦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明确指引。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始终保持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条例》就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出规定。我们将继续对涉未恶性犯罪提前介入,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该捕则捕,当诉则诉。继续促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二是继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力度。《条例》就公检法司建立健全“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作出规定。我们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侦查机关尽量在“一站式”场所取证,协同多部门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三是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条例》就检察机关监督诉讼活动、办理涉未公益诉讼案件等作出规定。我们将强化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失衡等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决不纵容;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等依法从宽,防止再犯。
四是持续促推“六大保护”落地落实。《条例》就司法机关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派员担任法治副校长等作出了规定。我们将以检察司法保护为切入点,持续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融通发力。
谢谢!
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特别保护专章规定要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健全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请问民政部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徐江花: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近年来,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体系和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加困境儿童福利供给,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和关爱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体系,增加福利供给。随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分量十足的政策陆续出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3个月基本生活保障渐退期、5万元一次性社会化安置补贴、鼓励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等实实在在的惠民措施落地见效,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十四五”期间,“添翼计划”“明天计划”“福彩护童”“助学工程”等助医助学项目,累计惠及困境儿童6000余人次。
二、健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民政厅会同教育厅、妇联等14个部门深入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目前,累计建成旗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87个,累计建成苏木乡镇(街道)未保站1003个 ,选优配强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1334名,嘎查村(居)儿童主任14322名,进一步织密了关爱服务网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推进优化提质。近年来,我们扎实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实现盟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安”一体化功能升级。打通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推动11家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为机构养育的残疾儿童落实了康复救助政策。通过设立特殊教育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全覆盖。积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开门办院”,2025年累计为社会上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特教、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4558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积极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新格局,让困境儿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谢谢!

12月22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王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陶志强;自治区教育厅二级巡视员海丽斯;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徐江花;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佳玫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传播处处长李京主持。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
大家上午好!首先对大家长期以来对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以来,自治区妇儿工委和自治区妇联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在各方群策群力、共同努力下,于2025年11月27日由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衔接细化上位法的同时,立足内蒙古地域特点和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机制,突出回应心理健康、欺凌防控、网络沉迷、困境儿童保障等重难点问题,新增特别保护章,与“六大保护”共同构建起协同发力的保护体系。《条例》由过去的7章64条增加至10章76条,是对2010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全面升级,呈现出许多新变化、新亮点。
一是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条例》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作用,强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机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强化家庭保护,进一步压实家庭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条例》强调家庭的正向引导作用,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写好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家”篇章。同时,进一步细化监护责任,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安全保障和看护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安全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是强化学校保护,进一步聚焦热点问题明确职责任务。《条例》聚焦校园安全,新增校园欺凌防治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专门条款。强调学校、幼儿园管理责任,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坚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零容忍。结合“双减”政策,强调学校要规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生每天的综合体育锻炼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肥胖、视力、脊柱侧弯等体质问题。同时《条例》关注未成年人和教师的心理健康,要求学校建立完善学生心理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定期开展教师心理健康评估,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时调整岗位。
四是强化社会保护,进一步织密社会安全防护网。《条例》明确各类经营者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文身、售烟售酒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列举方式明确禁售产品和服务提供限制。细化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增加鼓励公民发现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或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条款,不断延伸社会保护辐射范围。
五是强化网络保护,进一步强调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条例》明确要求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重点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增加禁止性要求,列举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身份确认、信息推送、时间管控、消费管理等保护义务,针对网络欺凌、隔空猥亵、“开盒”等问题提出明确防护措施。
六是强化政府保护,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条例》突出强调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责作用,分别规定了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各司其职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构建起权责清晰、层级分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同时,《条例》明确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让“一米视角”融入城市规划刚性约束。
七是强化司法保护,进一步拧紧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链条。强化协同联动,明确公、检、法、司要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坚持权益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步,加强源头预防。强调建立“一站式”办案机制,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尽量一次性完成取证工作并开展救助保护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次生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健康成长。
八是新增特别保护,进一步夯实重点未成年人保障基石。《条例》将保护范围界定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对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要求,用温情守护特殊未成年人成长。
下一步,自治区妇儿工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贯彻实施、落地见效,全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做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儿童权益的守护人,儿童未来的筑梦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内蒙古举行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
能否请介绍一下这部法规修订的背景、修订过程和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陶志强:
感谢您的提问。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关国家未来发展,事关国家长远大计。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2010年12月修订至今已近15年,《条例》的部分内容有待优化、以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进行修订、2024年又作了局部修正,增设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内容,我区现有条例在框架结构、规范内容等方面与上位法已不相一致,亟需修订。
为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准确把握上位法精神与我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坚持未成年人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认真审议,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组织立法调研,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对修订草案中涉及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修订后的条例建立健全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相关领域保护机制,构建了全方位的保护体系,与时俱进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修订过程中,我们不仅注重贯彻落实上位法,将上位法 的规定要求细化为符合我区实际的具体制度规范和措施办法,同时注重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针对校园欺凌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侵害未成年人身心、身体健康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设立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公布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定期排查,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等工作。同时对发现有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二是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诈骗、网络打赏等现实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三是针对新型住宿场所留宿未成年人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和民宿、日租房、网约房、电竞酒店等新型住宿场所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查验未成年人及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和访客管理等,并对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
同时,条例全方位规定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不仅体现了司法保护,更体现了司法温度。
谢谢大家!
央视网记者: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明确“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实行免试就近入学”。请问自治区教育厅为保障这一政策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二级巡视员海丽斯:
自治区教育厅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作为重点民生工程,统筹谋划、精准施策、从严督导,构建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的保障体系。印发规范招生工作通知,实施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推动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组建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形成全区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责、学校落实的三级联动机制。将招生政策落实成效纳入盟市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定期通报、随机抽查、专项督导”三位一体监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推动形成长效保障机制。
一是以规范管理为核心,筑牢公平底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免试、就近、规范”作为招生工作生命线。建立常住人口变化监测预警机制,依据学龄人口分布、学校承载能力科学划定招生片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严格执行严禁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自行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等“十项严禁”规定,全面落实均衡编班。从严核定各学校招生计划,全力消除“大班额”“大校额”。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将民办学校招生全面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本地学生入学需求。
二是以群体保障为重点,彰显教育温度。聚焦特殊群体,精准施策破解入学难题,随迁子女、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区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原则(即: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全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6.64万人,实现“零门槛”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就读比例稳步提升。对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建立“一人一案”科学评估安置机制,轻度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度残疾儿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确保应入尽入。同时,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依托学籍系统实时核查疑似辍学数据,严格落实“人籍一致”要求,守牢义务教育普及底线。
三是以服务优化为抓手,提升群众获得感。持续优化招生服务流程。2025年秋季学期,全区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推行“教育入学一件事”线上报名,通过材料精简、流程规范、数据共享,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今年以来全区办件总量超40万件,真正做到家长报名“掌上办”“省心办”。同时,构建全媒体政策解读矩阵,通过各级教育部门官网、官微、视频号等平台,全面、及时、精准公布招生计划、划片范围、报名流程等关键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营造“信任支持、和谐有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日报记者: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章节,与旧版条例相比,内蒙古的专章有哪些特色和针对性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王强:
感谢您的提问。新修订的《条例》专设“网络保护”章节,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高度重视。2024年1月实施的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网信部门作为统筹协调部门,在此次自治区《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对标国家要求、立足区情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的原则,在专章制定中既全面对标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核心要求,确保立法精神一致,又贴合自治区未成年人的用网场景,这不仅是对上位法精神的继承,也是自治区立法实践中结构上的变革和理念上的突破。具体来说,与旧版条例相比,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责任体系上,实现了从“分散管理”到“系统治理”的升级。与2010年版《条例》中网络相关条款散见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国家机关保护”等章节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将“网络保护”作为独立专章进行系统设计,构建了政府统筹、学校负责、家庭履责、企业尽责、社会参与的“五位一体”责任共同体。这与国家层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相一致,同时,也结合自治区实际进行了体系化整合与深化,使各方责任更清晰、衔接更紧密。
第二,在措施设计上,突出了从“原则规定”到“精准施策”的细化。自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出台后,我区积极贯彻落实,打造了“法护未来” 品牌项目,深度参与 “全国网络普法行” 系列活动,拓展了品牌全国影响力。针对当前我区未成年人用网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风险和监管难点,《条例》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核查的具体条款。例如:针对智能终端管理,明确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将预防端口前移;针对直播新业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注册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和网游时间(未满16周岁禁止,16岁以上需监护人同意,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游服务等具体条款),强化源头管控;针对隐蔽性侵害,要求建立网络欺凌、隔空猥亵的预警与处置机制,提升主动发现和干预能力。这些规定直面现实问题,体现了立法内容的精准性与前瞻性。
第三,在治理机制上,推动了法条从“责任泛化”到“清单明确”的构建。专章不仅衔接了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职责任务,并对其进行了梳理细化,更重要的是,它通过列举义务清单(如《条例》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九项义务)等方式,使学校、家庭、企业等各方责任具体化、法定化,为建立“监督有据、追责有依”的协同共治格局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总之,我区新修订《条例》的“网络保护”专章,既是对国家法律精神的忠实贯彻,也是一次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的主动立法实践。立法目的是构筑起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线,确保法治之光点亮每一个孩子的成长之路,让清朗网络空间成为呵护祖国未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坚实支撑。谢谢!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
请结合《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施行,介绍一下今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佳玫: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关心关注。2025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最高检工作要求,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首先,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全区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00余件900余人,依法快捕快诉,加强监督。全区建成“一站式”办案场所73个,协同多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综合保护救助,依法向未成年人发放司法救助金415万元。
其次,持续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做深做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检察机关在专门学校设置工作站,协同加强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全区1300多名检察人员在1600多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活动1600多场次,受众50多万人。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依法保护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权益。
最后,不断提升未检队伍综合素能,努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保护力量。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市检察院专设未检机构,基层检察院专人办理涉未案件,赛训结合提升办案人综合素能,为高质效履职夯实机构和人才基础。持续打造“北疆蒙芽”品牌矩阵,上下一体促推工作提质增效。
在《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提出的“自治区政府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盟市开展专门学校建设。”建议被采纳,为全区专门学校合理布局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立足我区实际,聚焦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明确指引。我们将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责,与社会各界携手,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始终保持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条例》就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作出规定。我们将继续对涉未恶性犯罪提前介入,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该捕则捕,当诉则诉。继续促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二是继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救助力度。《条例》就公检法司建立健全“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作出规定。我们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侦查机关尽量在“一站式”场所取证,协同多部门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三是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条例》就检察机关监督诉讼活动、办理涉未公益诉讼案件等作出规定。我们将强化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失衡等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依法惩处,决不纵容;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等依法从宽,防止再犯。
四是持续促推“六大保护”落地落实。《条例》就司法机关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派员担任法治副校长等作出了规定。我们将以检察司法保护为切入点,持续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融通发力。
谢谢!
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特别保护专章规定要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体系,健全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请问民政部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徐江花: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近年来,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体系和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加困境儿童福利供给,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和关爱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困境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体系,增加福利供给。随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分量十足的政策陆续出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3个月基本生活保障渐退期、5万元一次性社会化安置补贴、鼓励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等实实在在的惠民措施落地见效,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十四五”期间,“添翼计划”“明天计划”“福彩护童”“助学工程”等助医助学项目,累计惠及困境儿童6000余人次。
二、健全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民政厅会同教育厅、妇联等14个部门深入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高效,支持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目前,累计建成旗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87个,累计建成苏木乡镇(街道)未保站1003个 ,选优配强苏木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1334名,嘎查村(居)儿童主任14322名,进一步织密了关爱服务网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推进优化提质。近年来,我们扎实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实现盟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安”一体化功能升级。打通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推动11家儿童福利机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为机构养育的残疾儿童落实了康复救助政策。通过设立特殊教育机构,与特殊教育学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全区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全覆盖。积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开门办院”,2025年累计为社会上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特教、心理辅导等关爱服务4558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积极构建“物质+服务”多元保障新格局,让困境儿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同一片蓝天下健康成长。谢谢!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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