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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明问答: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政策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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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答:配套费是国家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2.问:为什么要制定自治区配套费管理政策?

答:主要目的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非税改革要求,优化完善管理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违规减免,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3.问:哪些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配套费?

答:在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指新增面积部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

4.问:配套费的计征方式有哪些?

答: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工程项目面积计算征收或缴纳配套费。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工程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5.问:配套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的改革决定,为此,我区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单位、征收环节、征收流程由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6.问: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建筑面积征收的标准区间为10元/㎡—120元/㎡(该区间按现行标准确定);按工程总投资比例征收的标准区间为2.0%—3.0%(该区间按现行标准确定)。星级绿色建筑按建筑面积征收的标准区间为1元/㎡—60元/㎡;按工程总投资比例征收的标准区间为0.2%—1.5%,且星级绿色建筑征收标准不超过本地区同类型建筑征收标准。各盟市在征收标准区间内确定具体适用标准,适当区分城镇区域、住宅和非住宅、星级绿色建筑等不同征收类别,原则上整体不增加缴费人负担。

7.问:配套费应在什么时间缴纳?

答:配套费由征收单位开具缴纳通知单,缴费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8.问: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

答:自治区配套费减免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免征配套费范围包括:

(1)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

(2)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3)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5)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等。

对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外,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

9.问:配套费使用方向有哪些?

答:配套费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10.问:地方还可以收取其他配套费吗?

答:除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取消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类似名目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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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简明问答: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政策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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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简明问答: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政策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2026-01-01 10:57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1.问: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答:配套费是国家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2.问:为什么要制定自治区配套费管理政策?

        答:主要目的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非税改革要求,优化完善管理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违规减免,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3.问:哪些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配套费?

        答:在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指新增面积部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

        4.问:配套费的计征方式有哪些?

        答: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工程项目面积计算征收或缴纳配套费。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工程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5.问:配套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的改革决定,为此,我区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单位、征收环节、征收流程由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6.问: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建筑面积征收的标准区间为10元/㎡—120元/㎡(该区间按现行标准确定);按工程总投资比例征收的标准区间为2.0%—3.0%(该区间按现行标准确定)。星级绿色建筑按建筑面积征收的标准区间为1元/㎡—60元/㎡;按工程总投资比例征收的标准区间为0.2%—1.5%,且星级绿色建筑征收标准不超过本地区同类型建筑征收标准。各盟市在征收标准区间内确定具体适用标准,适当区分城镇区域、住宅和非住宅、星级绿色建筑等不同征收类别,原则上整体不增加缴费人负担。

        7.问:配套费应在什么时间缴纳?

        答:配套费由征收单位开具缴纳通知单,缴费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8.问: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

        答:自治区配套费减免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免征配套费范围包括:

        (1)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

        (2)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3)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5)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等。

        对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外,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

        9.问:配套费使用方向有哪些?

        答:配套费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10.问:地方还可以收取其他配套费吗?

        答:除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取消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类似名目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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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简明问答

                政策简明问答: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政策十问十答

                发布日期:2026-01-01 10:5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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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答:配套费是国家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2.问:为什么要制定自治区配套费管理政策?

                答:主要目的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非税改革要求,优化完善管理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违规减免,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3.问:哪些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配套费?

                答:在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指新增面积部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

                4.问:配套费的计征方式有哪些?

                答: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工程项目面积计算征收或缴纳配套费。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工程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5.问:配套费由哪个部门征收?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的改革决定,为此,我区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单位、征收环节、征收流程由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6.问: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答:按建筑面积征收的标准区间为10元/㎡—120元/㎡(该区间按现行标准确定);按工程总投资比例征收的标准区间为2.0%—3.0%(该区间按现行标准确定)。星级绿色建筑按建筑面积征收的标准区间为1元/㎡—60元/㎡;按工程总投资比例征收的标准区间为0.2%—1.5%,且星级绿色建筑征收标准不超过本地区同类型建筑征收标准。各盟市在征收标准区间内确定具体适用标准,适当区分城镇区域、住宅和非住宅、星级绿色建筑等不同征收类别,原则上整体不增加缴费人负担。

                7.问:配套费应在什么时间缴纳?

                答:配套费由征收单位开具缴纳通知单,缴费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配套费。

                8.问: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

                答:自治区配套费减免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免征配套费范围包括:

                (1)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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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5)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等。

                对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外,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

                9.问:配套费使用方向有哪些?

                答:配套费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

                10.问:地方还可以收取其他配套费吗?

                答:除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取消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类似名目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1.问: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答:配套费是国家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2.问:为什么要制定自治区配套费管理政策?答:主要目的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非税改革要求,优化完善管理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违规减免,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地方治理效能。3.问:哪些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配套费?答:在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指新增面积部分)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农牧民个人依法利用嘎查村集体土地新建、翻新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4.问:配套费的计征方式有哪些?答: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工程项目面积计算征收或缴纳配套费。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项目(含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工程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5.问:配套费由哪个部门征收?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的改革决定,为此,我区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单位、征收环节、征收流程由各盟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6.问: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是怎样的?答:按建筑面积征收的标准区间为10元/㎡—120元/㎡(该区间按现行标准确定);按工程总投资比例征收的标准区间为2.0%—3.0%(该区间按现行标准确定)。星级绿色建筑按建筑面积征收的标准区间为1元/㎡—60元/㎡;按工程总投资比例征收的标准区间为0.2%—1.5%,且星级绿色建筑征收标准不超过本地区同类型建筑征收标准。各盟市在征收标准区间内确定具体适用标准,适当区分城镇区域、住宅和非住宅、星级绿色建筑等不同征收类别,原则上整体不增加缴费人负担。7.问:配套费应在什么时间缴纳?答:配套费由征收单位开具缴纳通知单,缴费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配套费。8.问: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答:自治区配套费减免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免征配套费范围包括:(1)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项目;(2)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3)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建设项目;(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5)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等。对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除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外,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取消配套费。9.问:配套费使用方向有哪些?答:配套费主要使用方向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外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及维修维护改造。10.问:地方还可以收取其他配套费吗?答:除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取消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取类似名目费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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