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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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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15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程序规定》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哪些单位适用《程序规定》?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哪些事项需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决策?

答:《程序规定》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2类事项,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四、是否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完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程序规定》的一个主要内容。其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履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不是必经程序,条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五、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有固定的顺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另外,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是必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在集体讨论的时候,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

六、《程序规定》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在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根据决策内容和需要,还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其次,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不光是对草案的文本,还有对说明,都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让大家了解掌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针对听证会,《程序规定》要求听证会代表具有广泛性,以及规定了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听证会程序。

七、决策机关是否可以建立专家库,从中选择专家进行专家论证?

答: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八、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四是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信息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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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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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2 14:35 信息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一、为什么要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15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程序规定》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哪些单位适用《程序规定》?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哪些事项需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决策?

        答:《程序规定》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2类事项,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四、是否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完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程序规定》的一个主要内容。其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履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不是必经程序,条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五、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有固定的顺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另外,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是必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在集体讨论的时候,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

        六、《程序规定》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在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根据决策内容和需要,还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其次,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不光是对草案的文本,还有对说明,都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让大家了解掌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针对听证会,《程序规定》要求听证会代表具有广泛性,以及规定了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听证会程序。

        七、决策机关是否可以建立专家库,从中选择专家进行专家论证?

        答: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八、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四是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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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府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2 14:35 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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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15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程序规定》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哪些单位适用《程序规定》?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哪些事项需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决策?

                答:《程序规定》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2类事项,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四、是否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完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程序规定》的一个主要内容。其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履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不是必经程序,条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五、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有固定的顺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另外,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是必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在集体讨论的时候,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

                六、《程序规定》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在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根据决策内容和需要,还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其次,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不光是对草案的文本,还有对说明,都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让大家了解掌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针对听证会,《程序规定》要求听证会代表具有广泛性,以及规定了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听证会程序。

                七、决策机关是否可以建立专家库,从中选择专家进行专家论证?

                答: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八、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四是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一、为什么要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15年公布施行以来,在规范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全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程序、标准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程序规定》对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哪些单位适用《程序规定》?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哪些事项需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决策?
                  答:《程序规定》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列举的事项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同时,明确排除了2类事项,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四、是否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完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程序规定》的一个主要内容。其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履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不是必经程序,条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五、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有固定的顺序?
                  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反复多次履行,比如有可能进行多次专家论证。另外,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决策草案形成以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是必经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五大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当然也不排除在集体讨论的时候,要求重新履行或者补充履行有关程序。
                  六、《程序规定》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在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根据决策内容和需要,还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其次,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不光是对草案的文本,还有对说明,都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让大家了解掌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针对听证会,《程序规定》要求听证会代表具有广泛性,以及规定了听证公告的内容和听证会程序。
                  七、决策机关是否可以建立专家库,从中选择专家进行专家论证?
                  答: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八、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四是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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