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08 21:00
分享到:
【字体: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全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实现住有所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区住房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住房困难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通知》的制定出台,明确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在继续做好城镇户籍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同时,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是谁?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原则是什么?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一城一策的原则,科学确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没有需求的城市不要盲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以公租房形式继续做好住房保障。

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有哪些?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是全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城市,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为底线城市。

五、其他城市可不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他需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自治区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盟市需要制定“十四五”期间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明确建设方式,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保障措施有哪些?

要求各盟市统筹推进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审联动机制,出具(或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落实优惠政策。自治区将统筹专项资金对列入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七、如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监管?

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全区统一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授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盟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督促各地根据实际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同时要求各地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宣传引导。


信息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轮播图预览:
您还未登录,请登录后进行收藏!

是否“确认”跳转到登录页?